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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在现行立法上存在若干不完善之处:对"公众"的范围界定不清,没有将公众参与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明显.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立法完善:在立法体例上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实体内容上完善公民环境权,确定"公众"的概念和范围;在程序内容上.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环保事前监督程序,明确参与的方式、途径、救济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