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去年6月18日中午1时许,因准备购房,我从银行支取了3万元钱。取钱后,我紧紧攥住装钱的公文包急急忙忙往家里赶。走到街上一僻静处时,突然窜出两名青年男子,一把夺下我的公文包后仓皇逃窜。我一边追赶他们一边大喊求救。此时恰有两名警察路过,我要求他们帮忙,但两名警察未予理睬。结果,抢夺犯逃之夭夭,那笔钱至今仍无着落。我质问那两名警察,他们却说,事发时是下班时间,他们没有帮助我的义务。请问:下班警察不管事,使我遭受损失该咋办?——读者:王鸿
王鸿同志: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职责通过人民警察的行为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没有白天黑夜之分,人民警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在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给予救助自然也没有上班下班之别。在你向那两名警察求助时,虽然是下班时间,他们仍有义务帮助你追捕。其实,即使你没有求助,那两名警察追捕抢夺犯的义务也不能免除。但他们面对求助未予理睬,结果放纵了罪犯。他们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了你财产的损失,应当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文件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你可依照前述规定,请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他们拒绝赔偿或你对赔偿的结果不服,还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志广
去年6月18日中午1时许,因准备购房,我从银行支取了3万元钱。取钱后,我紧紧攥住装钱的公文包急急忙忙往家里赶。走到街上一僻静处时,突然窜出两名青年男子,一把夺下我的公文包后仓皇逃窜。我一边追赶他们一边大喊求救。此时恰有两名警察路过,我要求他们帮忙,但两名警察未予理睬。结果,抢夺犯逃之夭夭,那笔钱至今仍无着落。我质问那两名警察,他们却说,事发时是下班时间,他们没有帮助我的义务。请问:下班警察不管事,使我遭受损失该咋办?——读者:王鸿
王鸿同志: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职责通过人民警察的行为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没有白天黑夜之分,人民警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在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给予救助自然也没有上班下班之别。在你向那两名警察求助时,虽然是下班时间,他们仍有义务帮助你追捕。其实,即使你没有求助,那两名警察追捕抢夺犯的义务也不能免除。但他们面对求助未予理睬,结果放纵了罪犯。他们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了你财产的损失,应当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文件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你可依照前述规定,请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他们拒绝赔偿或你对赔偿的结果不服,还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南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