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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对法律事件顺利解决的作用不言而喻,各种因素的掺杂都可能影响法官对法律最终解释的纯度,但是让法律规则自己作出理性判断是不现实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不单单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机械的往返顾盼,因为法官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对法律作出一定的解释,法律应用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必然是某种程度上的主观价值和客观条件的结合。笔者试图通过理论和案例多角度的分析,探求法官作出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依据,使用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来论证法官裁决的正当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