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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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举证时限制度体现了实体正义观念向程序正义观念转变,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呈现出当事人主义的色彩,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证据突袭,确保诉讼公平。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应积极在举证时限内举证,避免逾期举证。当前我国举证时限制度明显刚性不足,将来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增强其刚性。
  关键词:举证时限;当事人主义;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05-01
  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诉讼的成败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正确理解举证时限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正确、适当地运用举证时限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超出该期限再向法院提交证据,则当事人应承受一定的负面、不利后果的制度。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也专门规定了举证时限的规定,如“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程序法中的价值
  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已经有诸多条文作为支撑。现探讨一下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程序法中的价值。
  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了实体正义观念向程序正义观念转变
  我国曾经奉新实体正义观念,强调客观真实,因而在证据制度上并没有规定举证时限规则,只要在诉讼程序中提出证据,都可以认为是合法的、正当的。这一现象深深地根植于客观真实和实质正义的理念基础上。但是显然,不为举证确定时限,并不利于诉讼程序的推进,且民事诉讼的程序色彩也会因此而淡化,举证时限制度的增设体现了实体正义观念向程序正义观念转变。
  (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任何时间提出证据,必然会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如证据交换制度就无法进行了,庭审过程中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审核证据的真伪,可能会导致大量的伪造证据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必须小心甄别每一项证据,造成诉讼成本过于高昂。
  (三)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呈现出当事人主义的色彩
  举证时限制度还能够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避免由于超出举证期限而使自己遭受不利的后果。举证时限制度的增设能够督促当事人积极、尽快提出证据,而不是寄希望于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依职权去取证,因而该制度有鲜明的当事人主义色彩。
  (四)避免证据突袭,确保诉讼公平
  证据突袭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沓,且不利于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公平。举证时限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证据突袭,压缩证据突袭的生存空间,维护诉讼制度的正常进行。
  可见,举证期限制度的增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上的一大创举,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上不必可少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色彩,职权主义色彩则受到淡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三、实践中举证时限制度的正确运用
  当事人应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恰当地运用举证时限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法院确立举证期限后,当事人应尽量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尽量不要超出举证期限;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举证的,应向法院说明理由,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举证时限作出延长。当事人提出的举证期限延长的申请在理由陈述上必须充分、可信。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对自己的理由进行充分评估。如果申请失败的,则应继续加紧取证工作。
  最后,如果确实由于种种原因在逾期后才提交证据的,严格来说该证据将不会被采纳,除非该证据确实真实可靠,且对于案件来说属于至关重要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对逾期举证进行说明,如果所陈述的理由无法使人信服的,该证据可能不会被采纳,当事人可能会遭受不利后果;即使法官采纳了该证据,由于当事人违反了举证期限,可能会被训诫和罚款。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其实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该制度的刚性明显不足。因此,将来如何使举证时限制度具备刚性,还有待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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