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政党领袖是政党组织的核心,其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在长期的实践中,西方政党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领袖产生机制,其特点是民主化趋势越来越强。西方政党的领袖产生机制对于我国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方政党;领袖;选举
中图分类号:D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5-0055-06
当今时代是政党政治的时代,政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阶级、阶层和利益团体的组织核心。而政党领袖又是整个政党组织体系的核心,其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
一、政党领袖的地位和作用
政党领袖是政党组织的核心。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现代社会中,假如没有‘十来个’富有天才(而天才人物不是成千成百地产生出来的)、经过考验、受过专门训练和长期教育并且彼此配合的很好的领袖,无论哪个阶级都无法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
政党领袖是政党的代表和象征,是力量的凝聚中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党领袖的言行举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选民对该党的政治态度,影响着本党党员的团结力和凝聚力,进而影响着政党自身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政党领袖是政党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党领袖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党不断发展壮大,努力扩大政治影响,提高竞争力,从而实现执掌或巩固政权的政治目标。为此,政党领袖首先要为自己领导的政党制定一套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明前进的方向,真正成为领路人和实践者。
在西方国家,由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不同,因而政党领袖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政党的国家之一,实行的是两党制,自1924年以来,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保守党的领袖位高权重且高度集权,他(她)没有明确的任职期限,只要有能力,就可以连选连任。其主要权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任命党内高层干部的权力。保守党执政时,内阁成员都是由首相(党的领袖)任命;保守党在野时,影子内阁成员仍然由领袖挑选;党内的其他重要职位,如议会中的督导员和中央总部的主要职位都是由领袖任命。二是决策权。保守党无论是在野还是执政,其领袖都具有确定本党政策和竞选纲领的最后决定权。全国联合会的年度大会及其他机构产生的决议只有供领袖参考的作用,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工党领袖的权力同保守党领袖相比要小得多。主要表现为:第一,工党领袖要受制于议会党团和议会外党组织的约束;第二,工党在野时,其领袖每年都要重选一次;第三,工党领袖有义务参加议会党团的会议,尤其是当工党在野时,他要任会议的主持人和政策的发言人,但不是政策的最后决定者;第四,工党领袖在任首相时有挑选内阁的权力,但工党在野时,领袖却没有挑选影子内阁的权力,这一项权力归议会党团;第五,工党领袖有努力实现由议会党团和议会外党组织制定的党的纲领的义务;第六,工党领袖必须参加党的年会,并且要向年会报告议会党团在前一年的工作;第七,工党领袖不能操纵党的总部的事务,他对总部所起的作用仅仅是作为控制总部的全国执委会的一个当然成员。虽然同保守党领袖相比,工党领袖的权力要逊色得多,但其仍然是全党的领导核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政党体制也是两党制,即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在美国,通常情况下,两党的领袖在执政时为在任总统,在野时为竞选失败的总统候选人。当共和党和民主党执政时,作为领袖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的任期是4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任。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的权力主要有:任命官员与组织政府,直接领导和监督政府,指导、创议立法,签署和公布法律,执行法律,统帅武装力量,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以及决定并宣布赦免的权力。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政体是内阁制,政党制度是多党制。各主要政党的领袖是总统、总理的候选人。德国的行政权主要由总理和总统来负担。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其地位和职权类似于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性代表。总统既不是政府成员,也不是立法机构成员,但他拥有很高的权威,在权力结构中起着特殊的平衡作用。总统在任免权、立法参与权等方面受到总理及有关部长的约束。联邦政府是德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主宰着国家的重要行政事务。联邦政府的首脑是总理,总理的主要职权是组织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总理是德国最有权威和最有影响的人物,具有提名内阁成员的权力,通过内阁委员会对各部进行领导的权力,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统帅军队的权力等。联邦总理一般由执政党领袖来担任。
法国现行的政体是半总统半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不同于英国的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法国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政党的领袖是总统和总理的候选人。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根据宪法规定,总统具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政府会议;解散国民议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必要措施,行使非常权力;动用战略核力量;对宪法委员会的任命;发布总统咨文和特赦权等特有权力。同时,总统还与其他国家机构分享任命官员、外交权、军事权、否决权等。根据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理的职权主要是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家负责,确保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总统和总理的职权范围往往难以完全划清,总的来说,总统掌握政府的大政方针,而总理代表总统负责领导政府的日常具体活动。
加拿大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政党制度是按英国模式建立起来的,实行的是两党制,目前由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加拿大政党领袖既是议会党团的领导,又是议会外党组织的领导,是党的核心。此外,加拿大的政党领袖是现在的或潜在的总理候选人,而总理则具有较大的权力。总理具有对官员的任命权,可以任命内阁成员、上院议员、法官、副总督和高级文官。总理还可以与内阁部长共同任命议会秘书。总理具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能独自决定在议会五年任期中的任何时候进行选举。此外,总理还具有对政府组织的控制权,可以创设新的政府组织,如王室公司、内阁部门、文官机构以及皇家委员会等。
二、政党领袖的产生
西方政党领袖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秘密协商、少部分人操纵、前任举荐等形式向民主选举过渡的过程。目前,这一过渡已经结束,绝大部分西方政党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基于民主基础之上的较为完善的领袖选举制度。 (一)英国
英国主要政党领袖的产生经历了国王任命、前首相举荐、自然浮现、上层推荐和议会党团秘密决定等方式,直到20世纪才开始采用选举制。
1 保守党
1965年,保守党开始实行领袖选举制度。此前,领袖都是经被人称作“神秘圈”的小集团协商产生。经过1965年和1975年两次重大改革,形成了现行的领袖选举制度。
保守党规定领袖必须由正式选举产生,而不是通过“协商”等其他方式产生,选举领袖的行为主体是保守党下院全体议员即议会党团。当领袖职位出现空缺或有10%以上的保守党下院议员表示需要进行领袖职位的竞争时,领袖选举开始。选举的具体时间由在任领袖和1922年委员会主席协商决定。整个竞争过程的管理权掌握在1922年委员会主席手中,且任何有关由对规章的解释所引起的争议也都由他来裁决。保守党的选举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候选人的资格,所以从理论上讲,贵族、前议员、议会外的党员都有资格被提名。然而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候选人必须是下院议员,因为候选人必须由议员来推荐。候选人的提名权实际上掌握在下院议员手中。候选人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的地点通常为保守党下院一个委员会的办公室。如果有人不能到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每一轮投票的结果要当众公布并通知给每位候选人和提名人。投票可以进行四轮,在第一轮投票中,选举人被要求只能有一个选择。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某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占有选举资格人数的多数(而不只是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并且这个多数必须比得票数排第二的候选人多15%,那么这个候选人就是胜利者。如果候选人没有获得规定的多数,就要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前,原来的候选人必须重新被提名,或者从竞争中退出,新的候选人也可以参加进来。因为第二轮投票的提名必须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的48小时内结束,退出或新加入竞争的决定必须尽早做出。在第二轮投票中,选举人仍被要求只有一个选择。但是,在这轮投票中,15%这一条被取消了,候选人只需获得有资格参选者的多数就是胜利者。如果在第二轮投票中没有人得多数票,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其他候选人在24小时内宣布退出竞争,这样第二轮投票中得票最多者就算获胜;或者是在第二轮投票结束两天后进行第三轮投票。如果第三轮投票需要举行,将仅局限在第二轮投票中的头两名候选人。如果第三轮投票仍无结果,先是在两个候选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举行第四轮投票,选出领袖。在领袖选举的过程中,议会外党组织的意见将被充分加以考虑。选举规章规定了有关收集选区协会的意见并转达给议员的条款。在有保守党议员的选区,选区协会被要求在提名结束到第一次投票之间这段时间内将他们的意见通知他们的议员。在没有保守党议员的选区,选区协会的意见由本地区的联合会主席收集并转达给邻近选区的保守党议员。在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还要出席由各方面党的代表参加的传统性会议,在会上被正式认定为全党的领袖。在正式认定之后,还要举行就职仪式和庆典,至此新领袖的上任被赋予了合法性,党的领袖真正产生。
2 工党
工党采用民主选举的方式挑选领袖的做法要早于保守党,不过在1980年以前,选举领袖的整个过程都操纵在工党下院议会党团手中。议员们垄断了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选举时间的决定权。1981年,工党对领袖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选举领袖的权力扩大到全党,由议会党团、选区工党和工会的代表组成一个选举团。这三部分在选举团中的比例是:工会40%,议会党团30%,选区工党30%。议会党团被挤到了次要的地位。1994年,三部分的比例改为各占1/3,且采用一人一票制。
工党选举领袖的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领袖和副领袖要在年会上同时由选举产生。当工党在野时,每年都要自动重选一次。当工党执政时,必须经出席年会的2/3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进行重选。如果在两次年会间歇期间,领袖职位出现空缺,先由副领袖临时代理领袖职责,新领袖的选举时间可提到年会之前,具体时间由全国执委会决定。在候选人资格方面,领袖和副领袖的候选人必须是下院议员,如果是在年会上进行选举,被提名人必须是会议的参加者。未参加会议的人被认为是自动弃权,除非他们在年会开始前向总书记对他的缺席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工党选举规章规定,候选人必须由议员或选区工党或工会或其他参加工党的组织提名。一位候选人可以被提名多次。其他议员和组织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名字列入某一个提名名单来表示他们的态度。某一个提名必须附有被提名人同意作为候选人的书面意见和20%议员的赞成。提名的议员和组织的名字都要被公布。在选举中,议会党团、选区工党和工会的资格和权限是不同的。在议会党团这部分,每个下院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都有资格投一票,缺席的议员可以委托总书记或其他议员代表他投票。在选区工党这一部分,每—个选区工党有一票,而不管该选区工党人数多少。在工会这部分比较复杂,每个工会拥有的票数依集体党员数而定,平均每1000人有一票。参加工党的政治团体和组织在选举团中归属于工会这一部分。在计票方式上,起初,选区工党和工会这两部分都是以集体名义投票,这实际上给选区工党和工会领导人操纵本单位的选举提供了条件。1993年,集体投票制被改为一人一票制,各单位的选票数依照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而定。这样,在1994年的领袖选举中,每个议员实际拥有的选举权是1/274×1/3;每名个人党员约为1/3000,000×1/3;每名集体党员的成员约为1/6,000,000×1/3。选举规章规定,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安排依具体情况而定,候选人必须获绝对多数的选票才算获胜。投票可以进行多轮,每一轮投票中的最后一名被淘汰,最后选出获胜者,选举结果必须公布。
(二)美国
美国两大党共和党和民主党的领袖通常为总统的候选人,所以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即是政党领袖的产生制度。
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8世纪90年代至19世纪20年代的国会党团会议提名制,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末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制和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预选提名制目。在第一阶段,政党的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由政党在国会中的议员来决定,国会领袖在党团会议中起了很大作用。在第二阶段,总统候选人的产生最终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人要得到绝对多数党代表(即一半以上)的接受。实际上,大会达成最终决定的方式是通过权力交易及各种利益集团的代表暗地里讨价还价,政党领袖之间经过妥协达成共识的结果。在第三阶段实行的预选提名制亦称公民表决制,这种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之后。所谓预选是指居住在范围相对不大的一个地区(或地方选区)的党员聚集在一起,选出保证支持某些候选人的代表;这些人代表 自己的选区出席县代表大会,在县代表大会上推选出参加州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州代表大会的代表选出代表本州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代表的选举产生本党的总统候选人。预选提名制的实行,使总统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公开、透明和民主,选民能够直接参与党的候选人的挑选。代表大会仍然保留着,但其提名功能下降为批准或登记预选结果。预选由各州(而不是政党)负责,州议院规定预选日,州政府出钱准备预选的选票,候选人在预选活动中的费用部分由联邦政府承担,候选人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可以申请公共资助(即配套资金),条件是预选支出不超过联邦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候选人亦可不要公共资助,资金由自己筹措,这种情况下,支出没有最高限额。在预选方式上,各州有所不同,其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关门预选”。它要求选民必须首先进行政党登记,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选民只能领到本党的预选选票,只能投本党候选人的票。二是“开门预选”。它要求选民首先宣布自己的“党籍”,然后就可以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但不得在一个以上政党的预选中投票。其特点是一个政党允许另一个党的党员选民在本党预选中投票。三是“大开放预选”。它规定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同时投票,也可以投分裂票(即对不同公职的候选人投不同政党的票),它的特点是比开门预选更加开放。直接预选产生的候选人,最后必须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必须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向。大会的投票受选民意向的约束。
(三)德国
德国《政党法》第三章第17条规定:为各个人民代表机关的选举提名候选人必须以无记名表决形式进行。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由选举法和各个政党的章程加以调整。
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党章中规定了党的领袖即联邦总理候选人的初选程序。《党章》第39条规定,“可以通过一次有约束力的初选来确定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联邦总理候选人”,“根据下列情况可以进行联邦总理候选人的初选:(1)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2)党的执行委员会以四分之三多数作出决议;(3)至少五分之二的专区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十分之一的党员提出要求”,“获得半数以上有效选票者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这样的多数,则在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复选,获得最多选票者当选”。党章同时也对表决的日期和公布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表决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表决的日期和对象至迟应在表决日前两周在社会民主党党刊《前进》上公布。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的领袖由党员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加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州、县地方党的委员会层层推选,每1000名党员产生1名代表,参加大会的代表一般约700多名。
(四)法国
在法国,各主要政党的领袖由党内选举产生。选举制度的采用能够将多数普通党员的意志作为党内决策的依据,从而推动了党内民主的发展。
1997年法国社会党把第一书记由党的执行委员会选举改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把党的各级议员候选人由过去自上而下的指定改为地方党组织选出,目前该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人全部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在选举党的总统候选人(领袖)时,全体党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首轮投票,在首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获胜;如果首轮选举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在首轮选举领先的两人中做出最终选择,获得多数票者获胜,成为该党的总统候选人(领袖)。
(五)加拿大
1919年以前,加拿大政党领袖的产生程序遵从英国模式,政党领袖由议会党团成员和辞职领袖,并偶尔在总督的建议下挑选产生。后来,自由党率先打破了这一传统模式,第一次在议会外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由代表大会选举领袖。1926年,保守党领袖的产生也采用了由全国代表大会取代议会党团的做法。从此,英国的政党领袖产生模式退出舞台,更为公开的美国模式得以确立。
政党的新领袖由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各选区,另外还包括该党议员或议员候选人、党内行政官员等。选举规章规定,领袖候选人必须争取到一定数量代表的签名且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才有资格参加竞选。投票采取多轮淘汰制,每轮最后一名自动退出,最后留下的为赢家,成为党的合法领袖。
三、启示
(一)政党领袖产生的民主化是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
党内民主是目前我国政治理论界和实践过程中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强调的是政党与民主的内部关系,即政党本身的运作是否民主,或者说民主能否存在于政党之中。扩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提高政党声望和凝聚力的重要措施。如前所述,政党领袖是政党组织的核心,其地位和作用都非常重要,政党领袖产生的民主化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
关于政党领袖的产生,就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根据民主政治的常规都采用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方式。政党领袖由选举产生,而不是人为指定或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产生,这是确保政党领袖素质的重要前提。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领袖的产生机制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实践证明,这些西方国家的政党领袖产生机制使原来的少数人选人的现象发生了改变,使更多的人在政党领袖的选举方面享有发言权,这影响着广大党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影响着广大党员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着整个政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目前我国在党内民主选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代替选举制的现象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干部的候选人由上级党委“自上而下”地提出、推荐和确定,上级党委的“权威性”及对其意图进行贯彻的强调和暗示,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一些本应由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变成实际上的上级党委任命,导致选举被任命或变相任命所代替,从而流于形式。第二,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提名渠道单一,广大党员的意向很难得到有效体现。目前,在党内只有“自上而下”由组织提名候选人这一条渠道,党员和党代表尚不能联名提出候选人。这就使得选举人的可选择面不够宽,民主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第三,选举程序和办法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在有些地方的党内领导干部选举中,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违反民主化原则,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选举的监督机制和党员充分行使选举权的保障机制不健全,选民的真正意图难以表达,从而造成选举的民主『生失真。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政党的领袖选举机制,在党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产生上真正实行选举制。党的领导干部的产生真正体现民意,并受广大普通党员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领导干部的素质,提高党的执 政能力。在提名方式上,应改进现行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提名渠道,建立起党组织提名与党员或党代表提名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在选举程序方面,应本着有利于选民意志表达的民主化原则,合理、规范地设计每一个环节,避免出现限制选举人意志表达的程序出现。
(二)制度化建设是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强调“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胡锦涛同志2006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对于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团结,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所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应该从制度人手。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制度建设,他指出:解决党内缺乏民主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人手。他多次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改革党内选举制度。
西方政党的选举经历了长期的实践,选举机制和选举制度比较健全。这使得一切选举活动都在制度的框架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西方政党的制度化建设为我国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党内民主建设这一系统的庞大工程,必须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决策制度、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和党员的权利保障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推进我国政党党内民主的新发展。
责任编辑:宋 奇
关键词:西方政党;领袖;选举
中图分类号:D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5-0055-06
当今时代是政党政治的时代,政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阶级、阶层和利益团体的组织核心。而政党领袖又是整个政党组织体系的核心,其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
一、政党领袖的地位和作用
政党领袖是政党组织的核心。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现代社会中,假如没有‘十来个’富有天才(而天才人物不是成千成百地产生出来的)、经过考验、受过专门训练和长期教育并且彼此配合的很好的领袖,无论哪个阶级都无法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
政党领袖是政党的代表和象征,是力量的凝聚中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党领袖的言行举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选民对该党的政治态度,影响着本党党员的团结力和凝聚力,进而影响着政党自身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政党领袖是政党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党领袖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党不断发展壮大,努力扩大政治影响,提高竞争力,从而实现执掌或巩固政权的政治目标。为此,政党领袖首先要为自己领导的政党制定一套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明前进的方向,真正成为领路人和实践者。
在西方国家,由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不同,因而政党领袖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也不同。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政党的国家之一,实行的是两党制,自1924年以来,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保守党的领袖位高权重且高度集权,他(她)没有明确的任职期限,只要有能力,就可以连选连任。其主要权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任命党内高层干部的权力。保守党执政时,内阁成员都是由首相(党的领袖)任命;保守党在野时,影子内阁成员仍然由领袖挑选;党内的其他重要职位,如议会中的督导员和中央总部的主要职位都是由领袖任命。二是决策权。保守党无论是在野还是执政,其领袖都具有确定本党政策和竞选纲领的最后决定权。全国联合会的年度大会及其他机构产生的决议只有供领袖参考的作用,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工党领袖的权力同保守党领袖相比要小得多。主要表现为:第一,工党领袖要受制于议会党团和议会外党组织的约束;第二,工党在野时,其领袖每年都要重选一次;第三,工党领袖有义务参加议会党团的会议,尤其是当工党在野时,他要任会议的主持人和政策的发言人,但不是政策的最后决定者;第四,工党领袖在任首相时有挑选内阁的权力,但工党在野时,领袖却没有挑选影子内阁的权力,这一项权力归议会党团;第五,工党领袖有努力实现由议会党团和议会外党组织制定的党的纲领的义务;第六,工党领袖必须参加党的年会,并且要向年会报告议会党团在前一年的工作;第七,工党领袖不能操纵党的总部的事务,他对总部所起的作用仅仅是作为控制总部的全国执委会的一个当然成员。虽然同保守党领袖相比,工党领袖的权力要逊色得多,但其仍然是全党的领导核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政党体制也是两党制,即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执政。在美国,通常情况下,两党的领袖在执政时为在任总统,在野时为竞选失败的总统候选人。当共和党和民主党执政时,作为领袖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的任期是4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任。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的权力主要有:任命官员与组织政府,直接领导和监督政府,指导、创议立法,签署和公布法律,执行法律,统帅武装力量,制定和执行外交政策以及决定并宣布赦免的权力。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政体是内阁制,政党制度是多党制。各主要政党的领袖是总统、总理的候选人。德国的行政权主要由总理和总统来负担。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其地位和职权类似于君主立宪制君主,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性代表。总统既不是政府成员,也不是立法机构成员,但他拥有很高的权威,在权力结构中起着特殊的平衡作用。总统在任免权、立法参与权等方面受到总理及有关部长的约束。联邦政府是德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主宰着国家的重要行政事务。联邦政府的首脑是总理,总理的主要职权是组织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的内外方针政策。总理是德国最有权威和最有影响的人物,具有提名内阁成员的权力,通过内阁委员会对各部进行领导的权力,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统帅军队的权力等。联邦总理一般由执政党领袖来担任。
法国现行的政体是半总统半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不同于英国的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法国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政党的领袖是总统和总理的候选人。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根据宪法规定,总统具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政府会议;解散国民议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必要措施,行使非常权力;动用战略核力量;对宪法委员会的任命;发布总统咨文和特赦权等特有权力。同时,总统还与其他国家机构分享任命官员、外交权、军事权、否决权等。根据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理的职权主要是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家负责,确保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总统和总理的职权范围往往难以完全划清,总的来说,总统掌握政府的大政方针,而总理代表总统负责领导政府的日常具体活动。
加拿大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政党制度是按英国模式建立起来的,实行的是两党制,目前由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加拿大政党领袖既是议会党团的领导,又是议会外党组织的领导,是党的核心。此外,加拿大的政党领袖是现在的或潜在的总理候选人,而总理则具有较大的权力。总理具有对官员的任命权,可以任命内阁成员、上院议员、法官、副总督和高级文官。总理还可以与内阁部长共同任命议会秘书。总理具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能独自决定在议会五年任期中的任何时候进行选举。此外,总理还具有对政府组织的控制权,可以创设新的政府组织,如王室公司、内阁部门、文官机构以及皇家委员会等。
二、政党领袖的产生
西方政党领袖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秘密协商、少部分人操纵、前任举荐等形式向民主选举过渡的过程。目前,这一过渡已经结束,绝大部分西方政党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基于民主基础之上的较为完善的领袖选举制度。 (一)英国
英国主要政党领袖的产生经历了国王任命、前首相举荐、自然浮现、上层推荐和议会党团秘密决定等方式,直到20世纪才开始采用选举制。
1 保守党
1965年,保守党开始实行领袖选举制度。此前,领袖都是经被人称作“神秘圈”的小集团协商产生。经过1965年和1975年两次重大改革,形成了现行的领袖选举制度。
保守党规定领袖必须由正式选举产生,而不是通过“协商”等其他方式产生,选举领袖的行为主体是保守党下院全体议员即议会党团。当领袖职位出现空缺或有10%以上的保守党下院议员表示需要进行领袖职位的竞争时,领袖选举开始。选举的具体时间由在任领袖和1922年委员会主席协商决定。整个竞争过程的管理权掌握在1922年委员会主席手中,且任何有关由对规章的解释所引起的争议也都由他来裁决。保守党的选举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候选人的资格,所以从理论上讲,贵族、前议员、议会外的党员都有资格被提名。然而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候选人必须是下院议员,因为候选人必须由议员来推荐。候选人的提名权实际上掌握在下院议员手中。候选人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的地点通常为保守党下院一个委员会的办公室。如果有人不能到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每一轮投票的结果要当众公布并通知给每位候选人和提名人。投票可以进行四轮,在第一轮投票中,选举人被要求只能有一个选择。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某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占有选举资格人数的多数(而不只是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并且这个多数必须比得票数排第二的候选人多15%,那么这个候选人就是胜利者。如果候选人没有获得规定的多数,就要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前,原来的候选人必须重新被提名,或者从竞争中退出,新的候选人也可以参加进来。因为第二轮投票的提名必须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的48小时内结束,退出或新加入竞争的决定必须尽早做出。在第二轮投票中,选举人仍被要求只有一个选择。但是,在这轮投票中,15%这一条被取消了,候选人只需获得有资格参选者的多数就是胜利者。如果在第二轮投票中没有人得多数票,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其他候选人在24小时内宣布退出竞争,这样第二轮投票中得票最多者就算获胜;或者是在第二轮投票结束两天后进行第三轮投票。如果第三轮投票需要举行,将仅局限在第二轮投票中的头两名候选人。如果第三轮投票仍无结果,先是在两个候选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举行第四轮投票,选出领袖。在领袖选举的过程中,议会外党组织的意见将被充分加以考虑。选举规章规定了有关收集选区协会的意见并转达给议员的条款。在有保守党议员的选区,选区协会被要求在提名结束到第一次投票之间这段时间内将他们的意见通知他们的议员。在没有保守党议员的选区,选区协会的意见由本地区的联合会主席收集并转达给邻近选区的保守党议员。在选举中获胜的候选人还要出席由各方面党的代表参加的传统性会议,在会上被正式认定为全党的领袖。在正式认定之后,还要举行就职仪式和庆典,至此新领袖的上任被赋予了合法性,党的领袖真正产生。
2 工党
工党采用民主选举的方式挑选领袖的做法要早于保守党,不过在1980年以前,选举领袖的整个过程都操纵在工党下院议会党团手中。议员们垄断了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选举时间的决定权。1981年,工党对领袖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选举领袖的权力扩大到全党,由议会党团、选区工党和工会的代表组成一个选举团。这三部分在选举团中的比例是:工会40%,议会党团30%,选区工党30%。议会党团被挤到了次要的地位。1994年,三部分的比例改为各占1/3,且采用一人一票制。
工党选举领袖的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领袖和副领袖要在年会上同时由选举产生。当工党在野时,每年都要自动重选一次。当工党执政时,必须经出席年会的2/3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进行重选。如果在两次年会间歇期间,领袖职位出现空缺,先由副领袖临时代理领袖职责,新领袖的选举时间可提到年会之前,具体时间由全国执委会决定。在候选人资格方面,领袖和副领袖的候选人必须是下院议员,如果是在年会上进行选举,被提名人必须是会议的参加者。未参加会议的人被认为是自动弃权,除非他们在年会开始前向总书记对他的缺席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工党选举规章规定,候选人必须由议员或选区工党或工会或其他参加工党的组织提名。一位候选人可以被提名多次。其他议员和组织可以通过将自己的名字列入某一个提名名单来表示他们的态度。某一个提名必须附有被提名人同意作为候选人的书面意见和20%议员的赞成。提名的议员和组织的名字都要被公布。在选举中,议会党团、选区工党和工会的资格和权限是不同的。在议会党团这部分,每个下院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都有资格投一票,缺席的议员可以委托总书记或其他议员代表他投票。在选区工党这一部分,每—个选区工党有一票,而不管该选区工党人数多少。在工会这部分比较复杂,每个工会拥有的票数依集体党员数而定,平均每1000人有一票。参加工党的政治团体和组织在选举团中归属于工会这一部分。在计票方式上,起初,选区工党和工会这两部分都是以集体名义投票,这实际上给选区工党和工会领导人操纵本单位的选举提供了条件。1993年,集体投票制被改为一人一票制,各单位的选票数依照实际参加投票的人数而定。这样,在1994年的领袖选举中,每个议员实际拥有的选举权是1/274×1/3;每名个人党员约为1/3000,000×1/3;每名集体党员的成员约为1/6,000,000×1/3。选举规章规定,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安排依具体情况而定,候选人必须获绝对多数的选票才算获胜。投票可以进行多轮,每一轮投票中的最后一名被淘汰,最后选出获胜者,选举结果必须公布。
(二)美国
美国两大党共和党和民主党的领袖通常为总统的候选人,所以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即是政党领袖的产生制度。
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8世纪90年代至19世纪20年代的国会党团会议提名制,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末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名制和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预选提名制目。在第一阶段,政党的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由政党在国会中的议员来决定,国会领袖在党团会议中起了很大作用。在第二阶段,总统候选人的产生最终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人要得到绝对多数党代表(即一半以上)的接受。实际上,大会达成最终决定的方式是通过权力交易及各种利益集团的代表暗地里讨价还价,政党领袖之间经过妥协达成共识的结果。在第三阶段实行的预选提名制亦称公民表决制,这种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之后。所谓预选是指居住在范围相对不大的一个地区(或地方选区)的党员聚集在一起,选出保证支持某些候选人的代表;这些人代表 自己的选区出席县代表大会,在县代表大会上推选出参加州代表大会的代表,参加州代表大会的代表选出代表本州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过代表的选举产生本党的总统候选人。预选提名制的实行,使总统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公开、透明和民主,选民能够直接参与党的候选人的挑选。代表大会仍然保留着,但其提名功能下降为批准或登记预选结果。预选由各州(而不是政党)负责,州议院规定预选日,州政府出钱准备预选的选票,候选人在预选活动中的费用部分由联邦政府承担,候选人在联邦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可以申请公共资助(即配套资金),条件是预选支出不超过联邦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候选人亦可不要公共资助,资金由自己筹措,这种情况下,支出没有最高限额。在预选方式上,各州有所不同,其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关门预选”。它要求选民必须首先进行政党登记,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选民只能领到本党的预选选票,只能投本党候选人的票。二是“开门预选”。它要求选民首先宣布自己的“党籍”,然后就可以在任何一个政党的预选中投票,但不得在一个以上政党的预选中投票。其特点是一个政党允许另一个党的党员选民在本党预选中投票。三是“大开放预选”。它规定选民无须宣布自己的“党籍”或政党倾向,可以在一个以上的政党预选中同时投票,也可以投分裂票(即对不同公职的候选人投不同政党的票),它的特点是比开门预选更加开放。直接预选产生的候选人,最后必须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必须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向。大会的投票受选民意向的约束。
(三)德国
德国《政党法》第三章第17条规定:为各个人民代表机关的选举提名候选人必须以无记名表决形式进行。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由选举法和各个政党的章程加以调整。
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党章中规定了党的领袖即联邦总理候选人的初选程序。《党章》第39条规定,“可以通过一次有约束力的初选来确定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联邦总理候选人”,“根据下列情况可以进行联邦总理候选人的初选:(1)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2)党的执行委员会以四分之三多数作出决议;(3)至少五分之二的专区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十分之一的党员提出要求”,“获得半数以上有效选票者当选,如果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这样的多数,则在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进行复选,获得最多选票者当选”。党章同时也对表决的日期和公布的方式进行了规定。表决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表决的日期和对象至迟应在表决日前两周在社会民主党党刊《前进》上公布。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的领袖由党员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加党员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州、县地方党的委员会层层推选,每1000名党员产生1名代表,参加大会的代表一般约700多名。
(四)法国
在法国,各主要政党的领袖由党内选举产生。选举制度的采用能够将多数普通党员的意志作为党内决策的依据,从而推动了党内民主的发展。
1997年法国社会党把第一书记由党的执行委员会选举改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把党的各级议员候选人由过去自上而下的指定改为地方党组织选出,目前该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人全部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在选举党的总统候选人(领袖)时,全体党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首轮投票,在首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获胜;如果首轮选举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在首轮选举领先的两人中做出最终选择,获得多数票者获胜,成为该党的总统候选人(领袖)。
(五)加拿大
1919年以前,加拿大政党领袖的产生程序遵从英国模式,政党领袖由议会党团成员和辞职领袖,并偶尔在总督的建议下挑选产生。后来,自由党率先打破了这一传统模式,第一次在议会外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由代表大会选举领袖。1926年,保守党领袖的产生也采用了由全国代表大会取代议会党团的做法。从此,英国的政党领袖产生模式退出舞台,更为公开的美国模式得以确立。
政党的新领袖由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各选区,另外还包括该党议员或议员候选人、党内行政官员等。选举规章规定,领袖候选人必须争取到一定数量代表的签名且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才有资格参加竞选。投票采取多轮淘汰制,每轮最后一名自动退出,最后留下的为赢家,成为党的合法领袖。
三、启示
(一)政党领袖产生的民主化是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
党内民主是目前我国政治理论界和实践过程中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强调的是政党与民主的内部关系,即政党本身的运作是否民主,或者说民主能否存在于政党之中。扩大政党的党内民主是提高政党声望和凝聚力的重要措施。如前所述,政党领袖是政党组织的核心,其地位和作用都非常重要,政党领袖产生的民主化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
关于政党领袖的产生,就目前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根据民主政治的常规都采用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方式。政党领袖由选举产生,而不是人为指定或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产生,这是确保政党领袖素质的重要前提。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领袖的产生机制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实践证明,这些西方国家的政党领袖产生机制使原来的少数人选人的现象发生了改变,使更多的人在政党领袖的选举方面享有发言权,这影响着广大党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影响着广大党员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着整个政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目前我国在党内民主选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代替选举制的现象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干部的候选人由上级党委“自上而下”地提出、推荐和确定,上级党委的“权威性”及对其意图进行贯彻的强调和暗示,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一些本应由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变成实际上的上级党委任命,导致选举被任命或变相任命所代替,从而流于形式。第二,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提名渠道单一,广大党员的意向很难得到有效体现。目前,在党内只有“自上而下”由组织提名候选人这一条渠道,党员和党代表尚不能联名提出候选人。这就使得选举人的可选择面不够宽,民主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第三,选举程序和办法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在有些地方的党内领导干部选举中,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违反民主化原则,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选举的监督机制和党员充分行使选举权的保障机制不健全,选民的真正意图难以表达,从而造成选举的民主『生失真。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政党的领袖选举机制,在党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产生上真正实行选举制。党的领导干部的产生真正体现民意,并受广大普通党员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领导干部的素质,提高党的执 政能力。在提名方式上,应改进现行候选人提名方式,拓宽提名渠道,建立起党组织提名与党员或党代表提名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在选举程序方面,应本着有利于选民意志表达的民主化原则,合理、规范地设计每一个环节,避免出现限制选举人意志表达的程序出现。
(二)制度化建设是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强调“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胡锦涛同志2006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对于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团结,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所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应该从制度人手。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制度建设,他指出:解决党内缺乏民主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人手。他多次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明确规定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制定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条例,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改革党内选举制度。
西方政党的选举经历了长期的实践,选举机制和选举制度比较健全。这使得一切选举活动都在制度的框架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西方政党的制度化建设为我国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党内民主建设这一系统的庞大工程,必须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内的选举制度、决策制度、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和党员的权利保障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推进我国政党党内民主的新发展。
责任编辑: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