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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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包括批准或决定逮捕制度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要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切实降低羁押率,需要重新审视逮捕制度的三个关键词,即“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内在含义及其关系.“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模式可归纳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危害社会”两种类型.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不仅需要具体化、个案化,还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逮捕必要性”不应作为从属于“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而应作为与“社会危险性”平行的要素,共同成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独立要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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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包括批准或决定逮捕制度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要贯彻“少捕慎诉”的理念、切实降低羁押率,需要重新审视逮捕制度的三个关键词,即“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的内在含义及其关系.“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模式可归纳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危害社会”两种类型.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不仅需要具体化、个案化,还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逮捕必要性”不应作为从属于“社会危险性”的因素,而应作为与“社会危险性”平行的要素,共同成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独立要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实质上就是第二次审查逮捕,故而在审查对象上,不仅包括社会危险性要件和逮捕必要性要件,还应包括法律要件和证据要件,即羁押的合法性要件.
其他文献
监视居住制度因其内在缺陷而难以承载减少羁押之使命,羁押替代措施实为羁押候补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已进一步规范化,但存在将其作为侦查手段适用,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不当限缩“固定住处”范围,监视方法取保候审化或者过度监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生活不能自理的判断具有随意性等问题.应明确禁止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和全天候人盯人的监视方法;规定电子监控设备费用可由拟被监视居住的人自己承担;明确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革新固定居所的范围被管辖区域捆绑的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监视居住执行具有市场经济
在毒品政策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刑法设置运输毒品罪具有适度扩张犯罪圈的积极作用,但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司法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毒品流通环节,运输是附着于走私、贩卖、制造的附属行为.由于运输行为外观上的附随性,对该行为的文义解释和添附促进毒品流通目的的限缩解释皆无法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区隔其他毒品犯罪的基础.解释者不应忽略刑事司法的现实局限性对犯罪成立所产生的影响.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严厉打击的毒品政策和证据短缺的司法现实出发,在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的互动过程中,以促进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主流观点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是严格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只能提起自诉.根据该主流观点,在有关国家公诉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杭州诽谤案的讨论中,研究者主要从实体法解释学出发,认为该案符合《刑法》第246条的但书规定,因而属于公诉案件.然而,回顾我国清末以降有关告诉才处理犯罪的法学传统以及新中国早期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历史,本文认为,“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学理误读.就法律功能看,告诉才处理制度与自诉制度承载着不同的法律功能.而且,一项犯罪在实体法上是否规定为告诉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二审也不例外.当前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处理存在从宽理由不一、从宽幅度把握随意的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立法规定模糊导致司法裁量权的不当扩张,另一方面实践中凸显的效率主义倾向对二审案件从宽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相较而言,人身危险性降低理论更契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当成为指导二审案件从宽处理的基本理论.“可以从宽”应解读为一般情形下,均“应当从宽”处理.“认罪认罚”须被理解为法定的独立量刑情节,并依据被告人一审未认罪的具体原因确定从宽幅度.因检察
本文以“敬以直内,义以方外”和“浩然之气”相关的两段早期文献为中心,研究二程兄弟对这两段语录的不同诠释,并且以此观察其中体现出的二程在修养功夫方面的不同偏向:程颐的功夫有层次清晰的内外之分,其对主一持敬的特别强调是程颢所没有的;程颐将浩然之气理解为积累而成,而程颢理解为去私保全.以这些分歧作为依据,对于一些不明归属的二程语录,也可以尝试进行归属判断.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期能够增强该罪的刑罚力度,从而更好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刑罚力度是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三位一体的产物.量刑环节法官对主刑适用的克制,犯罪人支付能力对罚金判罚的制约,以及行刑环节罚金判而不执、执而不力的现状都会不断削弱该罪在立法维度增强的刑罚力度.即便该罪的刑罚力度有所增强,在刑罚的确定性与即时性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仅依靠刑罚严厉性的提升未必能获得更大的刑罚威慑效果.即便该罪的刑罚威慑效果通过法定刑的提升得以放大,过往经验也显示单靠严刑峻法的威慑
我国企业在经营中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何优化企业犯罪的法律控制模式,强化“非罪化”治理的功能与价值——包括实体上的无罪判定和程序上的“出罪”处理,将企业的外部责任由刑事处罚转变为其他性质的法律责任,尽量减小“标签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显得意义重大.从实体到程序,刑事合规与企业“非罪化”治理高度契合:鉴于我国刑法普遍缺失企业犯罪的单位“免责条款”,有必要以“组织体责任论”为立论基础,在实体法上引入以“刑事合规”为核心要件的无罪抗辩事由;在“程序出罪”上,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补给作用,有必要综合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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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我内外贯通是北宋理学的核心命题.在该命题中如何打破物、我,内、外之间阻碍从而实现它们的“一”乃是关键,而“贯通”只是结果和表现.这个“如何”的问题关涉到周敦颐、张载对天人关系的处理.分析发现,感通者自身的观念和情感结构共同参与了物我之间的感通交互,因此,如若不呈现感通者的这双重结构则无法推进对物我感通交互活动之内涵的深层性理解.分析的结果认为,感通具有认识论功能,指称一种认识活动,但因这种认识活动并非是原始性的,而是通过一定的观念和情感发生作用.因此,感通的认识论功能取决于感通者内在的观念和情感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