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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承兑后,即由原来的非票据责任人变为票据的第一责任人即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负有绝对的票据责任.我国是否应予承认一部承兑,则要看其是否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就持票人的利益来说,持票人可对未承兑的部分行使追索权,以实现未获承兑的票据金额,故承认一部承兑,对持票人而言并非绝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