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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07年9月被某公司招用为销售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为底薪1500元/月加激励酬金构成,后派到公司的某销售点担任负责人。随着公司的发展,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销售点,且招用的人员越来越多,公司于2008年4月要求各销售点负责人与其签订了《委托代理销售产品合同》,合同期限于2008年5月起至2012年5月止,并要求其各销售点负责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各销售点负责人成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