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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快速增加,我们专门对北京、上海、江苏和广州的部分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外商在华投资研发机构特点、主要目的及存在的差距初步分析如下。
一、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特点
(一)外商在华研发投资已具相当规模
据商务部统计,外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截至2005年底,已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约750家,累计研发投资金额超过40亿美元。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在全球海外研发投资中所占的份额已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二)近几年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增长尤为迅速
我们调查的研发机构中,超过一半是2003年以后设立的。随着研发机构数量的增长,外商研发投资规模也呈迅猛增长的态势。调查研发机构2004和2005年研发投资分别比上年增长25.2%和60.5%。
(三)来源地和研发领域较为集中
美国企业是对华研发投资的最主要来源,其他主要来源地还包括台湾省、日本、欧盟、香港和韩国。外资研发的主要领域集中在技术密集型的制造行业,包括电子通信、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软件开发、汽车制造等。
(四)区域分布聚集
外资研发机构的区位选择呈现出向研发资源和产业集群聚集的现象,国内智力和知识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以及外商已经进行了大规模制造业投资,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地区是外商设立研发中心的主要区域。北京、长三角的上海和江苏、珠三角的深圳和广州聚集了全国超过90%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此外,西部部分具有一定科研和产业基础的城市,如西安和成都,外资研发中心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五)研发总体水平不高
从组织形式看,外资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以非独立法人的公司内部研发为主。从研发内容和功能定位看,已设立外资研发机构以实验开发为主,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开发和提供技术支持,改造和提升引进的技术,以及进行面向当地市场的产品应用开发。研发成果中80%以上为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六)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快速增加
商务部统计,有几十个国家的200余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调查外资研发机构中,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的占32.5%。部分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规模较大,如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已在华设立研发中心19家,研发人员超过1600名,近年来和未来几年内在华累计研发投入将超过10亿美元。相当部分跨国公司不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还与国内企业、高等院校等许多方面积极开展研发合作。
(七)部分研发机构在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如美国通用电气集团上海研发中心是其全球四大研发中心之一,占地4.4万平方米,拥有27个实验室,总投资6400万美元,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约3000万美元,承担飞机引擎技术、风力发电技术等全球性研发任务。荷兰飞利浦公司2000年在上海成立了东亚研究实验室,是其在荷兰和美国之外最重要的研发基地,也是其全球三大基础实验室之一。
(八)海外人员归国创业数量上升
近年来,海外人员归国创办研发机构明显增多,这些人员多有海外留学以及相关工作背景,借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倡导自主创新、鼓励人才回流等有利时机,携带部分引导资金、技术、甚至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回国创业。这一趋势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国内创业环境和配套政策适宜,将会有更多的海外人才、专才加入进来。
二、中国进一步吸收外商研发投资存在的差距
(一)人才总量虽大但质量欠佳
中国拥有良好的基础教育体系,每年都有数量庞大的本科甚至硕士及以上毕业生,但由于多数大专院校学科设置和专业教育跟不上知识和科技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对研发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中国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充足,对于一些新兴产业,如大规模集成电路、新能源等,我国并不具备坚实的产业基础,因此缺少能够参与这些领域研发工作的人才。多数跨国公司还反映,科研和管理能力兼备的创新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在华进一步开展创新活动的最大挑战。
(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近年来,中国政府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力度,但仍未达到部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要求,并成为这些国家和企业拒绝向中国转移高新技术的主要理由,也成为一些双边经贸问题的焦点。同时,应当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会影响到国内创新和研发活动的绩效,不利于自主创新的发展。
(三)竞争不充分
我国一些行业进入的门槛或壁垒过高,竞争不够充分,使行业内现有企业加强研发、提高竞争力的压力不足。国际经验表明,放松行业准入限制有利于更多的创新,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
(四)配套政策不完善
研发项目的开支主要用于人员成本和设备耗材。目前我国对于研发项目的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备品备件和进口材料仍需纳税。同时,一些研发机构反映,用于研发目的的物品进口手续较为复杂,耗时颇长,外籍研发人员往来手续烦琐等,都影响了本地研发效率的提高。
(五)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国际竞争力不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如香港为2—15%、新加坡2—28%、美国15—39%等;外籍个人扣税额为每月4800元,亦远低于国外标准。我国较高的边际税率和较低的税收扣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海外高级人才、专才来华工作的意愿,也不利于国际化研发活动的蓬勃开展。
三、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对我国自主创新影响的初步分析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提升中国产业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
中国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庞大的面向全球的制造能力,但整体附加值较低且增长缓慢,限制了制造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中国依靠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并给予大量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起一些新兴产业部门,但技术吸收和扩散不足,并缺少后续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如果国际经济形势出现动荡或外资向境外转移,我国经济面临的潜在风险不可低估。外资研发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开辟我国利用外资新的增长源泉,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有利于不断开发出符合全球和中国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提升“中国制造”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有利于调整国内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国内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促使中国由全球重要的商品市场向工业制成品生产基地转变后,进一步向全球重要的研发基地转变。
2.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扩大高学历人员就业
首先,外资研发机构在使用中国人才的同时,也在为中国培养研发人才,产生人才的“增量效应”。跨国公司对中国研发人员进行了大量辅导和培训,其境内外机构、中外研发人员之间进行着大量、密集的知识交流,服务于这些研发机构的中国科技人力资源,面临着学习外国先进知识、先进技术和创新管理经验的大好机会。
其次,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其从事的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测试调试等研发类工作均需要大量人员,属于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工作,在吸纳具有一定学历、特别是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方面成效突出。
第三,外资研发机构提升了中国人才的使用效率。虽然外资研发机构与国内企业存在一定的人才争夺问题,但现阶段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人才不足,而是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做到“人尽其用”。外资研发机构对本地人才的雇用和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才大量向境外流出,提高了国内整体的人才使用效率。
3.有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
首先,是导入效应。近年来,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效果不显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只是外方产品的生产许可,而不是产品和技术开发活动。同时,引进技术来源与引进资金来源不一致,也影响了“换技术”的效果。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是香港等亚洲地区,而技术引进主要来自美国和欧盟。调查表明,研发投资的来源地与我国技术引进来源地呈现出较为吻合的特征,而不同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分布。因此,外商通过在华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实现内部化的技术转移,有利于弥补我国研发投入不足、加大引进先进技术、增加技术的适用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除了可以直接导致科学技术和研发技能的流入外,还会带来国外科技人员的流入,弥补了国内高级人才的不足,并可以更加有效的实现技术诀窍的转移。
其次,是外溢效应。外资研发机构技术外溢主要体现在研发人员的流动方面,具有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经历并掌握一定研发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在国内各类企业之间流动,可以有效促进知识和技术的对外溢出,促进其他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是关联效应。跨国公司研发机构通过各种合作形式来获取中国的本土知识,导致国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部分行业内的领先企业成为跨国公司中国研发网络中的成员,对他们直接学习新知识和新科技、获取跨国公司的专有技术、近距离学习技术创新管理等方面的诀窍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是示范效应。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制定研发计划,运营和管理规范,投入产出效果较好。对国内机构和企业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4.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
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的制度建设。我国技术引进中一直存在“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制度”的倾向。“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要将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如果不加紧完善相关制度,单纯依靠扩大研发投入资金的规模,难以有效实现自主创新的战略目标。外资研发机构在科研体制、资金分配、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流动与激励机制等方面都给国内机构和企业起到示范作用,并对我国创新体制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我国创新制度的完善。
二是有利于增加市场观念。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高等院校以及科研机构广泛的技术合作,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和机构的市场观念,为生产与科研之间的产、学、研相结合起到引导作用。
三是有利于形成人才流动与人才激励的内部环境。外资研发机构的进入导致了人才的流动,这方面的压力对于国内研发企业在内部激励机制的改善与促进人才流动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有利于改善中国研发的外部环境。外资研发机构带来的冲击,为国内加强竞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有利于创新的环境提供了契机。“压力带来动力”,从过去我们引进外资的实践看,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
(二)消极影响
1.人才争夺愈加激烈,削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技术竞争的比较优势
跨国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国高端人才的争夺。一是高薪和高福利,跨国公司研发人员薪金明显高于国内企业。二是提供较多的培训和再教育机会,帮助员工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举措。三是提前争夺“潜力型”人才。综合利用上述手段,外资研发机构在人才争夺中明显占据优势。跨国公司大举在华开展研发活动,将更大限度地利用中国廉价优秀的人才资源,瓜分中国“人才蛋糕”,同时也将迅速提升研发人员价格,给刚刚起步的国内企业的研发活动带来极大挑战,增大国内企业科技创新的难度,削弱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技术竞争的比较优势。
2.削弱国内研发能力,加剧对外技术依赖
外资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并得到海外母公司的支持,在与国内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外资研发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加,如果国内机构和企业应对不当,有可能削弱甚至拖垮国内机构的研发能力,导致我国已有研发规模下降或技术开发活动被“锁定”在依附跨国公司的地位上。这种技术依赖会导致我国丧失对关键技术的控制,失去制定技术发展战略的主动权,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
3.实行技术控制,限制溢出效应
一是对“研发链”进行产业分工,在中国的研究内容重点集中在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和地方化等方面,而基础性研究往往置于跨国公司总部附近。调查中我们发现,外资研发机构在中国的研发成果往往以一种“半成品”的状态返回母公司或总部,而最终的专利和技术成果体现在境外。
二是跨国公司通过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限制溢出效应。近年来世界各地的贸易壁垒在不断降低甚至消失,投资准入限制也日益减少,而知识扩散和技术转移的限制却愈加强化。跨国公司在创造了大量知识和技术的同时,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甚至阻碍了新的研究者进入这些技术的研发领域。
三是主要采取独资方式,减少与本地研发机构的直接合作,从而限制技术外溢。
四是限制人员流动。跨国公司与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本地研发人员签署较为苛刻的保密协议,这些人员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企业从事类似的研发工作,否则要付出巨额赔偿,这使我们通过人才流动带动技术外溢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
4.参与国内技术标准的制定,控制技术发展方向
外商在华投资已从占领市场、控制资源向制定标准迈进。技术标准影响行业的发展,中国的巨大内需市场和制造能力,足以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从而掌握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因此与国内机构开展对技术标准制定权的争夺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重要目的之一。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其在华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内技术标准制定,或将其已经制定的国际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并在华推广,容易形成对国内技术标准的控制,不利于国内企业自主研发,将成为我国在电子通信、软件、生物医药等许多高技术领域自主创新的障碍。
四、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外商研发投资与我国自主创新的关系是复杂的。处理好自主创新与鼓励外资来华设立研发机构的关系,应努力促进外资研发活动的技术外溢,遏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引进消化吸收是实现我国自主创新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经验看,提升创新能力是一个需要坚固基础和长期积累的过程,跨越式发展的难度极大。中国的自主创新并不是拒绝引进,也不可能从零做起,另起炉灶,必须利用一切前人的成果。目前阶段,中国的最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培育创新的土壤和环境,这个阶段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实施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应抓住研发国际化的新机遇
全球研发开支在过去10年间迅速增长,而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中的主导力量。跨国公司研发投资占全球研发开支的近一半,占工商领域研发开支的2/3,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研发开支已经高于许多国家的全部研发开支。融入这些跨国公司的全球研发网络,已经成为更大程度地占有全球研发资源,学习并创立良好创新体系和研发机制,实现技术跨越式进步的关键因素。中国由于在人力资源、制造能力、国内市场等多方面独具优势,成为对跨国公司最具吸引力的研发投资地。我们应把握机遇,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来华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研发机构。
(三)应加强分类指导,突出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选择、有目的地扩大吸收外商研发投资规模
一是研究制定外商研发投资导向政策,从产业和技术导向、组织形式等方面积极引导外商研发投资的方向。
二是扩大进口环节免税范围,提高通关便利化程度。研发项目需要大量进口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样品、备品、耗材等,是研发投资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符合导向政策的外商投资研发项目,应将目前执行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进口备品、备件和耗材,降低研发成本,并进一步提高研发项目进口设备和耗材的通关便利程度。
三是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应考虑将对内资研发机构设定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符合导向政策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提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国际竞争力,包括降低海外高级研发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基本免税额、增加免税扣除项目等。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过去引进外资中所出现的各地方的过度竞争以及竞相提供过度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有效促进外商投资研发项目的技术溢出,提高利用外商研发投资的质量
一是鼓励国内机构与跨国公司合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合资以及加强合作,避免跨国公司对技术的垄断,使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间创建技术共享机制,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分享技术成果。
二是鼓励并规范研发人员合理流动。跨国公司对人员流动都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有些明显不符合国内有关政策要求,不利于技术外溢。应规范有关规定,既要符合合理的商业保密要求,也要允许正常的人员流动。
三是加强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投资规模较大,并具有一定风险,国家应加强公共研发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共享平台建设,分担企业研发成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都要建立一定规模的研发设施和孵化机构,成为创新建设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四是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促进和活跃技术转让活动。
(五)根据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工作。以我国市场为主要手段,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努力提高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比重。
二是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复杂性,依据知识产权类型设定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标准。对于商标权和著作权,重点是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相关工作的实施效果;对于专利权,要以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开发的方式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改善知识产权准入,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允许知识扩散之间保持平衡。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国内企业海外研发投资
一是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大力吸引留学人才归国创业,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工作,国家在工作许可、居留条件、往返签证等方面进一步给予便利条件。
二是制定措施,防止关键岗位的主要科技人才和尖端人才流失。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到美国、欧洲等知识和技术的资源地设立研发机构或收购当地研发机构,监测、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积极参与研发全球化进程,实现中国企业研发的国际化。
一、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特点
(一)外商在华研发投资已具相当规模
据商务部统计,外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截至2005年底,已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约750家,累计研发投资金额超过40亿美元。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在全球海外研发投资中所占的份额已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二)近几年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增长尤为迅速
我们调查的研发机构中,超过一半是2003年以后设立的。随着研发机构数量的增长,外商研发投资规模也呈迅猛增长的态势。调查研发机构2004和2005年研发投资分别比上年增长25.2%和60.5%。
(三)来源地和研发领域较为集中
美国企业是对华研发投资的最主要来源,其他主要来源地还包括台湾省、日本、欧盟、香港和韩国。外资研发的主要领域集中在技术密集型的制造行业,包括电子通信、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软件开发、汽车制造等。
(四)区域分布聚集
外资研发机构的区位选择呈现出向研发资源和产业集群聚集的现象,国内智力和知识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以及外商已经进行了大规模制造业投资,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地区是外商设立研发中心的主要区域。北京、长三角的上海和江苏、珠三角的深圳和广州聚集了全国超过90%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此外,西部部分具有一定科研和产业基础的城市,如西安和成都,外资研发中心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五)研发总体水平不高
从组织形式看,外资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以非独立法人的公司内部研发为主。从研发内容和功能定位看,已设立外资研发机构以实验开发为主,主要从事生产辅助开发和提供技术支持,改造和提升引进的技术,以及进行面向当地市场的产品应用开发。研发成果中80%以上为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六)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快速增加
商务部统计,有几十个国家的200余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调查外资研发机构中,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的占32.5%。部分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投资规模较大,如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已在华设立研发中心19家,研发人员超过1600名,近年来和未来几年内在华累计研发投入将超过10亿美元。相当部分跨国公司不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还与国内企业、高等院校等许多方面积极开展研发合作。
(七)部分研发机构在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如美国通用电气集团上海研发中心是其全球四大研发中心之一,占地4.4万平方米,拥有27个实验室,总投资6400万美元,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约3000万美元,承担飞机引擎技术、风力发电技术等全球性研发任务。荷兰飞利浦公司2000年在上海成立了东亚研究实验室,是其在荷兰和美国之外最重要的研发基地,也是其全球三大基础实验室之一。
(八)海外人员归国创业数量上升
近年来,海外人员归国创办研发机构明显增多,这些人员多有海外留学以及相关工作背景,借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倡导自主创新、鼓励人才回流等有利时机,携带部分引导资金、技术、甚至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回国创业。这一趋势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果国内创业环境和配套政策适宜,将会有更多的海外人才、专才加入进来。
二、中国进一步吸收外商研发投资存在的差距
(一)人才总量虽大但质量欠佳
中国拥有良好的基础教育体系,每年都有数量庞大的本科甚至硕士及以上毕业生,但由于多数大专院校学科设置和专业教育跟不上知识和科技的发展,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对研发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中国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充足,对于一些新兴产业,如大规模集成电路、新能源等,我国并不具备坚实的产业基础,因此缺少能够参与这些领域研发工作的人才。多数跨国公司还反映,科研和管理能力兼备的创新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在华进一步开展创新活动的最大挑战。
(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
近年来,中国政府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力度,但仍未达到部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要求,并成为这些国家和企业拒绝向中国转移高新技术的主要理由,也成为一些双边经贸问题的焦点。同时,应当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会影响到国内创新和研发活动的绩效,不利于自主创新的发展。
(三)竞争不充分
我国一些行业进入的门槛或壁垒过高,竞争不够充分,使行业内现有企业加强研发、提高竞争力的压力不足。国际经验表明,放松行业准入限制有利于更多的创新,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
(四)配套政策不完善
研发项目的开支主要用于人员成本和设备耗材。目前我国对于研发项目的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备品备件和进口材料仍需纳税。同时,一些研发机构反映,用于研发目的的物品进口手续较为复杂,耗时颇长,外籍研发人员往来手续烦琐等,都影响了本地研发效率的提高。
(五)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国际竞争力不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如香港为2—15%、新加坡2—28%、美国15—39%等;外籍个人扣税额为每月4800元,亦远低于国外标准。我国较高的边际税率和较低的税收扣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海外高级人才、专才来华工作的意愿,也不利于国际化研发活动的蓬勃开展。
三、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对我国自主创新影响的初步分析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提升中国产业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
中国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庞大的面向全球的制造能力,但整体附加值较低且增长缓慢,限制了制造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中国依靠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并给予大量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起一些新兴产业部门,但技术吸收和扩散不足,并缺少后续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如果国际经济形势出现动荡或外资向境外转移,我国经济面临的潜在风险不可低估。外资研发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开辟我国利用外资新的增长源泉,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有利于不断开发出符合全球和中国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提升“中国制造”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有利于调整国内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国内资源的利用效率;也有利于促使中国由全球重要的商品市场向工业制成品生产基地转变后,进一步向全球重要的研发基地转变。
2.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扩大高学历人员就业
首先,外资研发机构在使用中国人才的同时,也在为中国培养研发人才,产生人才的“增量效应”。跨国公司对中国研发人员进行了大量辅导和培训,其境内外机构、中外研发人员之间进行着大量、密集的知识交流,服务于这些研发机构的中国科技人力资源,面临着学习外国先进知识、先进技术和创新管理经验的大好机会。
其次,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其从事的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测试调试等研发类工作均需要大量人员,属于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工作,在吸纳具有一定学历、特别是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方面成效突出。
第三,外资研发机构提升了中国人才的使用效率。虽然外资研发机构与国内企业存在一定的人才争夺问题,但现阶段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人才不足,而是使用效率不高,未能做到“人尽其用”。外资研发机构对本地人才的雇用和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人才大量向境外流出,提高了国内整体的人才使用效率。
3.有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
首先,是导入效应。近年来,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效果不显著,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只是外方产品的生产许可,而不是产品和技术开发活动。同时,引进技术来源与引进资金来源不一致,也影响了“换技术”的效果。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是香港等亚洲地区,而技术引进主要来自美国和欧盟。调查表明,研发投资的来源地与我国技术引进来源地呈现出较为吻合的特征,而不同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分布。因此,外商通过在华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实现内部化的技术转移,有利于弥补我国研发投入不足、加大引进先进技术、增加技术的适用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除了可以直接导致科学技术和研发技能的流入外,还会带来国外科技人员的流入,弥补了国内高级人才的不足,并可以更加有效的实现技术诀窍的转移。
其次,是外溢效应。外资研发机构技术外溢主要体现在研发人员的流动方面,具有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经历并掌握一定研发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在国内各类企业之间流动,可以有效促进知识和技术的对外溢出,促进其他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是关联效应。跨国公司研发机构通过各种合作形式来获取中国的本土知识,导致国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部分行业内的领先企业成为跨国公司中国研发网络中的成员,对他们直接学习新知识和新科技、获取跨国公司的专有技术、近距离学习技术创新管理等方面的诀窍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是示范效应。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制定研发计划,运营和管理规范,投入产出效果较好。对国内机构和企业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4.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创新环境
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的制度建设。我国技术引进中一直存在“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制度”的倾向。“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要将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如果不加紧完善相关制度,单纯依靠扩大研发投入资金的规模,难以有效实现自主创新的战略目标。外资研发机构在科研体制、资金分配、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流动与激励机制等方面都给国内机构和企业起到示范作用,并对我国创新体制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我国创新制度的完善。
二是有利于增加市场观念。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高等院校以及科研机构广泛的技术合作,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和机构的市场观念,为生产与科研之间的产、学、研相结合起到引导作用。
三是有利于形成人才流动与人才激励的内部环境。外资研发机构的进入导致了人才的流动,这方面的压力对于国内研发企业在内部激励机制的改善与促进人才流动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有利于改善中国研发的外部环境。外资研发机构带来的冲击,为国内加强竞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有利于创新的环境提供了契机。“压力带来动力”,从过去我们引进外资的实践看,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
(二)消极影响
1.人才争夺愈加激烈,削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技术竞争的比较优势
跨国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国高端人才的争夺。一是高薪和高福利,跨国公司研发人员薪金明显高于国内企业。二是提供较多的培训和再教育机会,帮助员工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举措。三是提前争夺“潜力型”人才。综合利用上述手段,外资研发机构在人才争夺中明显占据优势。跨国公司大举在华开展研发活动,将更大限度地利用中国廉价优秀的人才资源,瓜分中国“人才蛋糕”,同时也将迅速提升研发人员价格,给刚刚起步的国内企业的研发活动带来极大挑战,增大国内企业科技创新的难度,削弱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技术竞争的比较优势。
2.削弱国内研发能力,加剧对外技术依赖
外资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实力,并得到海外母公司的支持,在与国内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外资研发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加,如果国内机构和企业应对不当,有可能削弱甚至拖垮国内机构的研发能力,导致我国已有研发规模下降或技术开发活动被“锁定”在依附跨国公司的地位上。这种技术依赖会导致我国丧失对关键技术的控制,失去制定技术发展战略的主动权,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
3.实行技术控制,限制溢出效应
一是对“研发链”进行产业分工,在中国的研究内容重点集中在应用研究、产品开发和地方化等方面,而基础性研究往往置于跨国公司总部附近。调查中我们发现,外资研发机构在中国的研发成果往往以一种“半成品”的状态返回母公司或总部,而最终的专利和技术成果体现在境外。
二是跨国公司通过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限制溢出效应。近年来世界各地的贸易壁垒在不断降低甚至消失,投资准入限制也日益减少,而知识扩散和技术转移的限制却愈加强化。跨国公司在创造了大量知识和技术的同时,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了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甚至阻碍了新的研究者进入这些技术的研发领域。
三是主要采取独资方式,减少与本地研发机构的直接合作,从而限制技术外溢。
四是限制人员流动。跨国公司与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本地研发人员签署较为苛刻的保密协议,这些人员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企业从事类似的研发工作,否则要付出巨额赔偿,这使我们通过人才流动带动技术外溢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落空。
4.参与国内技术标准的制定,控制技术发展方向
外商在华投资已从占领市场、控制资源向制定标准迈进。技术标准影响行业的发展,中国的巨大内需市场和制造能力,足以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从而掌握国内市场和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因此与国内机构开展对技术标准制定权的争夺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的重要目的之一。跨国公司是国际技术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其在华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内技术标准制定,或将其已经制定的国际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并在华推广,容易形成对国内技术标准的控制,不利于国内企业自主研发,将成为我国在电子通信、软件、生物医药等许多高技术领域自主创新的障碍。
四、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外商研发投资与我国自主创新的关系是复杂的。处理好自主创新与鼓励外资来华设立研发机构的关系,应努力促进外资研发活动的技术外溢,遏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引进消化吸收是实现我国自主创新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经验看,提升创新能力是一个需要坚固基础和长期积累的过程,跨越式发展的难度极大。中国的自主创新并不是拒绝引进,也不可能从零做起,另起炉灶,必须利用一切前人的成果。目前阶段,中国的最主要任务是要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培育创新的土壤和环境,这个阶段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实施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应抓住研发国际化的新机遇
全球研发开支在过去10年间迅速增长,而跨国公司是这一进程中的主导力量。跨国公司研发投资占全球研发开支的近一半,占工商领域研发开支的2/3,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研发开支已经高于许多国家的全部研发开支。融入这些跨国公司的全球研发网络,已经成为更大程度地占有全球研发资源,学习并创立良好创新体系和研发机制,实现技术跨越式进步的关键因素。中国由于在人力资源、制造能力、国内市场等多方面独具优势,成为对跨国公司最具吸引力的研发投资地。我们应把握机遇,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来华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研发机构。
(三)应加强分类指导,突出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选择、有目的地扩大吸收外商研发投资规模
一是研究制定外商研发投资导向政策,从产业和技术导向、组织形式等方面积极引导外商研发投资的方向。
二是扩大进口环节免税范围,提高通关便利化程度。研发项目需要大量进口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样品、备品、耗材等,是研发投资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符合导向政策的外商投资研发项目,应将目前执行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进口备品、备件和耗材,降低研发成本,并进一步提高研发项目进口设备和耗材的通关便利程度。
三是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应考虑将对内资研发机构设定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符合导向政策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提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国际竞争力,包括降低海外高级研发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基本免税额、增加免税扣除项目等。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过去引进外资中所出现的各地方的过度竞争以及竞相提供过度优惠政策的问题。
(四)有效促进外商投资研发项目的技术溢出,提高利用外商研发投资的质量
一是鼓励国内机构与跨国公司合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合资以及加强合作,避免跨国公司对技术的垄断,使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间创建技术共享机制,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分享技术成果。
二是鼓励并规范研发人员合理流动。跨国公司对人员流动都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有些明显不符合国内有关政策要求,不利于技术外溢。应规范有关规定,既要符合合理的商业保密要求,也要允许正常的人员流动。
三是加强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投资规模较大,并具有一定风险,国家应加强公共研发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共享平台建设,分担企业研发成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都要建立一定规模的研发设施和孵化机构,成为创新建设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四是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促进和活跃技术转让活动。
(五)根据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工作。以我国市场为主要手段,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努力提高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比重。
二是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复杂性,依据知识产权类型设定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标准。对于商标权和著作权,重点是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相关工作的实施效果;对于专利权,要以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技术开发的方式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改善知识产权准入,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允许知识扩散之间保持平衡。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国内企业海外研发投资
一是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大力吸引留学人才归国创业,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工作,国家在工作许可、居留条件、往返签证等方面进一步给予便利条件。
二是制定措施,防止关键岗位的主要科技人才和尖端人才流失。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到美国、欧洲等知识和技术的资源地设立研发机构或收购当地研发机构,监测、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积极参与研发全球化进程,实现中国企业研发的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