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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立公平之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自由、充分地竞争,需建立反垄断机制。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的影响甚巨,需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当前的反行政性垄断规定稍显不足,行政机构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效果不佳。文章建议从设置权威且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引入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