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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论及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罪刑法定之时,比附援引就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学界曾将古代司法中的比附视为任意比附、任情擅断,缺乏一种对其既赋以同情之理解、亦不避其缺陷的理性思考.从比附援引的运作原理与英美判例法中遵循先例原理的比较来看,中国古代之所以不存在类似于英美的判例法,其真正原因在于中西方认识论立场上的区别、思维方式的差异以及制度安排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