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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明知陷入骗局,却甘愿上当受骗,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非典型样态。在这种情形下,关于实施骗术者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活动停顿于何种形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事实上,当被害人识破骗局之时,诈骗罪构成中"被害人错误认识"这一客观要素已经缺失,因而失去了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一达成犯罪既遂的法理基础,最终的财产处分与诈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联系。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量,将其认定为诈骗罪未遂,对所涉财物则按照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理论来处置,是较为妥当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