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向现代化社会过渡相适应的政府管理机制和模式。这一根本方向要求政府不应当再扮演经济建设主体的角色,不再垄断更多的经济权力和拥有部门利益与集团利益,而是成为市场主体和全社会服务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成为能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必须具备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三者合一的性质。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界定和内在要求
所谓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包括:用法律制约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首先,依法行政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即公民的授权。政府不能自行创造权力,即使是出于行政需要而必须创制行政规章,也得通过《立法法》加以解决;当法律和规章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执法机关应当适用法律而不是规章。法治政府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起健全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以制约政府行为。其次,建立法治政府的目的,在于将全能的无限政府改革成为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一定是法治政府,法治的功能在于防止和束缚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改革无限政府,确立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法律严格制约的有限政府。从本质上说,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具有“高度统一性”。下面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证。
二、责任政府必须同时也是法治政府
首先,从责任政府的内涵上看,责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为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是指政府所担负的全部责任的范围、政府在承担各种责任过程中所分别具有的行政权限以及履行对应义务的法治运作状态。国外关于责任政府的主导理念是“把市场的交给市场,把社会的交给社会”。我国政府在社会转型期的责任和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责任政府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作为政府责任制度的核心。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公民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询问及咨询等方式,要求其做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公民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包括罢免其职务;之后,公民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行为或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迫使其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
其次,从范围上看,我国各级政府的广义责任包括:必须对执政党负政治责任,对司法机关负法律责任,对自身系统负行政责任,对公民和社会负公仆责任,对同级人大负全面责任等。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实现行政职能配置的科学化和法定化;(2)实现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3)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建立起相应的引咎辞职制度、弹劾罢免制度、授权制度和宣誓制度;(4)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的机构、权限、程序和责任;(5)建立健全自我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制度与机制;(6)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培养具有公正意识的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7)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8)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长官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就自身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违法事实自觉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再次,从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的具体机制来看,建立责任政府,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政府法定化。当前特别需要健全、完善政府首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在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下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二是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该制度的核心就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
最后,从建立政府责任机制的标志来看,建立政府责任制,必须做到:(1)有权必有责。即权责必须统一,权力人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又要承担责任。权责统一包括两层含义:权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违法责任;权力人必须行使权力,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2)用权受监督。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受到来自权力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严格监督,更重要的是人民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绝对不受监督的权力一定会滋生腐败。(3)违法受追究。即通过建立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弹劾制度及其他各种惩戒监督制度,使得违法官员因错而各受其咎,杜绝违法官员通过“官官相护”、易地做官等手法逃避惩戒。(4)侵权要赔偿。即凡是经过法定程序,证明权力人行使的权力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必须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赔偿。
三、服务政府必须同时也是法治政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表明我国的行政价值取向开始从单纯的管理活动向为行政管理对象服务转变。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是经济转型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转型越来越迫切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障。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以控制社会为己任,对社会生活实行高度、过度控制,以致社会某些方面畸形发展。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强势冲击,政府的这种管制方式和理念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而服务型政府是以服务为导向,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意识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的政府。政府的这种转变是政府本身定位的明确化和科学化,是对政府职能、角色的重新认识和规范。
建立健全服务政府的机制包括这样一些内容:(1)建立健全委托代理机制。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它包括经济委托代理关系和政治委托代理关系两个层面,前者指委托人享有要求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提供代理服务的权利,政府应自觉履行代理人的相应义务;后者指政府享有在责任范围内依法行使各项职责的权利,委托人应承担履行服从政府权威和政府管理的义务。这两种关系又体现为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或平等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是,通过有关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强化公众的委托意识和公务员的代理意识,确立双方的平等关系。(2)建立健全公务员权利约束双重机制。要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和政务公开机制,提高和保证政府服务机制的可信度,提高政务运作透明度,便于司法、公众、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建立服务型政府还要求必须实现政府转型,包括:(1)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这种转变要求政府从无所不为转变为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政府职责的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满足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社会公共需要,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平等竞争的条件,为社会提供安全和公共产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等。(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运作基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我国“审批”过多过滥、冗长复杂的现象将产生积极影响,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政府只有真正树立起牺牲自身利益的公益观念,切实将行政审批的范围减下来,实现审批行为的规范化,才谈得上向服务型模式的转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本栏目策划、编辑:马天骥)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界定和内在要求
所谓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包括:用法律制约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首先,依法行政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即公民的授权。政府不能自行创造权力,即使是出于行政需要而必须创制行政规章,也得通过《立法法》加以解决;当法律和规章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执法机关应当适用法律而不是规章。法治政府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起健全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以制约政府行为。其次,建立法治政府的目的,在于将全能的无限政府改革成为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一定是法治政府,法治的功能在于防止和束缚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改革无限政府,确立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法律严格制约的有限政府。从本质上说,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具有“高度统一性”。下面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证。
二、责任政府必须同时也是法治政府
首先,从责任政府的内涵上看,责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为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是指政府所担负的全部责任的范围、政府在承担各种责任过程中所分别具有的行政权限以及履行对应义务的法治运作状态。国外关于责任政府的主导理念是“把市场的交给市场,把社会的交给社会”。我国政府在社会转型期的责任和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责任政府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作为政府责任制度的核心。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公民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询问及咨询等方式,要求其做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公民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包括罢免其职务;之后,公民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行为或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迫使其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
其次,从范围上看,我国各级政府的广义责任包括:必须对执政党负政治责任,对司法机关负法律责任,对自身系统负行政责任,对公民和社会负公仆责任,对同级人大负全面责任等。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实现行政职能配置的科学化和法定化;(2)实现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3)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建立起相应的引咎辞职制度、弹劾罢免制度、授权制度和宣誓制度;(4)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的机构、权限、程序和责任;(5)建立健全自我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制度与机制;(6)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培养具有公正意识的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7)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8)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长官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就自身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违法事实自觉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再次,从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的具体机制来看,建立责任政府,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政府法定化。当前特别需要健全、完善政府首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在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下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二是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该制度的核心就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
最后,从建立政府责任机制的标志来看,建立政府责任制,必须做到:(1)有权必有责。即权责必须统一,权力人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又要承担责任。权责统一包括两层含义:权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违法责任;权力人必须行使权力,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2)用权受监督。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受到来自权力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严格监督,更重要的是人民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绝对不受监督的权力一定会滋生腐败。(3)违法受追究。即通过建立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弹劾制度及其他各种惩戒监督制度,使得违法官员因错而各受其咎,杜绝违法官员通过“官官相护”、易地做官等手法逃避惩戒。(4)侵权要赔偿。即凡是经过法定程序,证明权力人行使的权力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必须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赔偿。
三、服务政府必须同时也是法治政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表明我国的行政价值取向开始从单纯的管理活动向为行政管理对象服务转变。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是经济转型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转型越来越迫切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障。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以控制社会为己任,对社会生活实行高度、过度控制,以致社会某些方面畸形发展。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强势冲击,政府的这种管制方式和理念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而服务型政府是以服务为导向,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意识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的政府。政府的这种转变是政府本身定位的明确化和科学化,是对政府职能、角色的重新认识和规范。
建立健全服务政府的机制包括这样一些内容:(1)建立健全委托代理机制。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它包括经济委托代理关系和政治委托代理关系两个层面,前者指委托人享有要求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提供代理服务的权利,政府应自觉履行代理人的相应义务;后者指政府享有在责任范围内依法行使各项职责的权利,委托人应承担履行服从政府权威和政府管理的义务。这两种关系又体现为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或平等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是,通过有关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强化公众的委托意识和公务员的代理意识,确立双方的平等关系。(2)建立健全公务员权利约束双重机制。要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和政务公开机制,提高和保证政府服务机制的可信度,提高政务运作透明度,便于司法、公众、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建立服务型政府还要求必须实现政府转型,包括:(1)从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这种转变要求政府从无所不为转变为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政府职责的基本领域是,在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满足市场机制无法提供的社会公共需要,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平等竞争的条件,为社会提供安全和公共产品,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服务,等等。(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运作基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我国“审批”过多过滥、冗长复杂的现象将产生积极影响,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政府只有真正树立起牺牲自身利益的公益观念,切实将行政审批的范围减下来,实现审批行为的规范化,才谈得上向服务型模式的转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本栏目策划、编辑:马天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