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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出现、司法体系应接不暇的背景下提出的。虽然有现实的需求,但如果不能上升到社会治理的高度,就有可能变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并非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事与理的统一。它不是孤立的体系,而是与源头治理联系在一起的,其建立和完善不但需要顶层设计,还需要理念的更新和制度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