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虽把债权人选任管理人作为评价指标之一,但我国却缺乏对此模式的法解释学讨论。考虑到管理人的中立性、公正性,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法院指定、债权人申请更换的管理人选任模式。破产程序中,公司投票权转移、债权人\"诉权束\"的监督功能,以及债权受偿顺位原理可作为债权人选任管理人的理论基础。我国破产法若采这一模式,应注意债权人会议人合性的产生时间节点,以及管理人履职中立性的维持。制度设计上,清算程序中可采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决定的模式;预重整、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可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