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的本质在于“二度创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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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造”?
  
  音乐的表演实践(Performance Practice)既是社会音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音乐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相关此课题的研究可广泛涉及史学、美学、心理学、民俗学、教育学、乐器学等诸多领域。其中对表演实践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哲学反思(该课题在我国常被称做“表演美学”)有助于在深层上推进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在表演美学所关注的众多基本理论问题中,表演实践的“本质意义”(音乐表演是什么?)是首先应当思索和追问的。
  对于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意义问题,国内学者已有正面论述,就笔者目前掌握的尚不算非常全面的资料来看,至少已有四份文献明确谈到了这个问题,其中共同认为: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在于“二度创造”或“再创造”①,另有许多文献(篇目太多,恕不一一列举),虽然没有直接把“二度创造”或“再创造”归为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但使用了“作为‘二度创造(作)’的音乐表演”或“音乐表演作为‘二度创造(作)’或‘再创造(作)’”之类的提法。由此似乎可以说,我国的音乐学者目前已公认音乐表演的本质在于“二度创(作)”。
  对于这一论断的理由(不少文献未作解释便直接使用了“作为二度创造(作)的音乐表演”之类的提法)可大致归为两条:1.作为第一度创造结果的“乐谱”并不是成品,而只是一种记录乐思的符号,它有待于被表演者实现为有血有肉的音响;2.乐谱符号只能反映“原始乐思”②的大致轮廓,在这一轮廓的提示下,表演者凭各自的资质、理念和悟性来进行从乐谱到音响的转化,这其中可能有超出作曲家想象之外的因素存在。
  这些理由涉及了音乐表演实践的存在价值(要对乐谱的“半成品”状态作进一步的转化和实现),也部分地虑及了音乐表演实践的独立品格(它不仅是“执行音符”而是同时有所创造)。但笔者觉得,“再创造”或“二度创造(作)”的提法并没能揭示(至少不够充分)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高级汉语词典》对“本质”一词的解释是:1.事物中常在的不变的形体;2.事物的根本性质;3.哲学名词:某类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质③。再查三卷本《现代汉语辞海》所做的解释是:(名)哲学用语,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性质,是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④。综合这两种解释,“本质”作为哲学用语时应具备以下三个含义:1.固(内)在不变的性质;2.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质;3.众多性质的根本。有了这个依据,我们便可以对“二度创造(作)”和“再创造”这两种提法进行检视,以考证其究竟是否能构成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
  
  “二度创造”并非表演实践的本质
  
  “二度创造(作)”实际上是“再创造”的另一种提法,其内在含义与“再创造”的说法相同。故而下文首先对“再创造”的提法解析如下:
  1.“再创造”不是表演实践区别于其他实践的特有性质。比如:a.采风者对民间以非书面形式流传的歌曲和乐曲的搜集、甄别、归纳、记谱也具有“再创造”的性质;b.对既有音乐作品的改编、移植、续写、配器也具有“再创造”的性质;c.对音乐作品或音乐表演的分析、解释也可具有“再创造”的性质;d.还可以更退一步来说,“再创造”也不是音乐表演区别于其他表演(比如戏剧)的特有性质。音乐表演与戏剧表演都可能具有“再创造”的性质,所不同的乃是表演所呈现出的结果(详见下文)。
  2.“再创造”也不是表演实践所固在不变的性质。因为:a.在“即席演奏”的情况下,所谓的“一度创造(作)”与“二度创造(作)”是叠一的,此时,只存在“创造”而不存在“‘再’创造”;b.承认表演实践具备“创造”的可能性,并不等于说所有的音乐表演必然包含创造性。认为音乐表演就是“再创造”的这一论断容易造成价值评判的混乱。一般而言,说某某的表演具有“创造性”,这是一种积极的褒奖,当然我们也会听到另一种相反的评价:说某某的表演“平淡无奇,缺乏创意”。不容否认,确乎存在机械执行音符的表演实践——不考虑音与音之间的深层关系,不考虑结构布局的用意与张力,不考虑力度关系的内在有机性,不考虑表情记号的适宜度,等等。对于此类头脑简单的音乐表演,显然不能称为“再创造”(甚至会使“一度创造”打些折扣)。
  3.“再创造”这一概括也不是表演实践的根本性质。顾名思义,无论“表”还是“演”,其基本的实质都是“呈现”。“呈现”并不等于“创造”。“呈现”的内容相当丰富,除了包含对乐谱所代表(或所暗示)的作品的音响化呈现外,还可以包括:a.对乐器性能(或歌者的嗓音质地)的呈现;b.对某种演奏(唱)风格的呈现;c.对表演者个人性(如台风、经验、体能、艺术观、综合修养等)的呈现,所谓的“再创造”(只)是针对“作品”而言的,但有些“呈现”其实与表演者所演奏(唱)的作品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不能说,聆听和评论音乐表演实践只是关注“作品”所被实现的状况,这样的话就忽略了许多真正属于“表演”的东西⑤。
  其次是关于“二度创造”这一提法,这一提法的问题更大。理由是:“作为‘二度创造(作)’的音乐表演”这一论断非常片面,它仅对符合“作曲家—作品—文本”这一音乐生产范式的音乐文化体系有效,而对于属于“集体创作”和“即席创作”的音乐生产范式无效。这里的“集体创作”是指没有确定创作者的“无名氏”创作,比如民歌,它原本是以口头方式流传于民间的,经无数人反复传唱而形成一种或几种相对确定的曲调模式,而实际演唱的时候往往每次都不一样,每次都有新增的或改编的内容。对于这些民歌的演唱,显然已不能说它是“二度创造”,更可能的是,此时谈论它属于“几度创造”是没有意义的⑥。如果民间流传的乐曲经过了采风者的记谱和编创,那么针对此类文本的表演实际上已属第“三度”。而在另一种情况——“即席演奏”下,如上文所说,所谓的“一度”和“二度”创作实际是叠一的,并无硬性加以区分的必要。
  
  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究竟何在?
  
  综上可见,“再创造”既不是音乐表演实践的独特性质,也(甚至)不是它的固在性质和根本性质,因而算不得音乐表演艺术(或者说“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属性。那么究竟什么是它的本质属性呢?依笔者浅见,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在于:表演者凭借自身的技能和感悟,针对非音响状态下的乐思所做的临场性音响呈现。对此界定可作如下几方面的解释:
  1.音乐表演要凭借表演者各自的技能和感悟,由于其各自的修养不同,所以音乐表演的结果会有差异,这种差异既可表现为风格的不同,也可表现为价值的高低;2.所谓“非音响状态下的乐思”,可以是既已存在的乐谱文本(文本当然是某种乐思的反映),也可以是口头流传的非书面式的乐思,还可以是表演者头脑中即兴(临时)产生的乐思;3.“音响呈现”这一提法排除了经验丰富者(比如作曲家、分析家、指挥家)可以通过非凡的读谱能力和内心听觉来“想象”音响的做法,后者属于“想象式呈现”而非“音响式呈现”;4.“临场性”这一提法排除了通过播放音频或视频文件来获得音响的呈现方式;5.“针对……乐思”的这一提法意在说明“音响呈现”的依据,不是无所根据的胡乱表演,同时,“乐思”这个词也规定了音乐表演不同于其他表演(比如戏剧)的特质,它依赖的不是“脚本”而是“乐思”;6.“音响”一词只说出了音乐表演所呈现的结果的最重要的材料内容,当然,可以争论,无论对于声乐(包含歌剧)表演还是器乐表演,音响都不是唯一的呈现物(比如还可以有神态、动作),但音响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材料,同时它也基本可以用来区别戏剧表演所呈现的最重要的结果——“语词”⑦;7.由此,上述界定包含了音乐表演实践所固在不变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最根本的性质。
  以上检视了目前我国学界对“何为音乐表演实践(艺术)的本质”的一些看法,纯属笔者一孔之见,希望能得到更多行家的批评指正。音乐表演作为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实践活动,在我们的音乐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作为音乐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它目前也已得到了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关注,此项研究的繁荣将会对一系列相关学科(如音乐美学、音乐心理学、民族音乐学等)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Dunsby, Jonathan.Performance,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Second Edition, ed. Stanley Sadie, Macmillam Publishers Limited (London, 2001).
  [2]刘静怡《从音乐的审美看音乐表演的二度创作》,《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3]罗小平《音乐表演的再创造的美学原则》,《音乐研究》,1986年第2期。
  [4]宋学军《音乐表演艺术学刍议》,《人民音乐》,1999年第3期。
  [5]Taruskin, Richard.Text and Act.Essays on Music and Perform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6]王放歌《论音乐表演艺术作为音乐再创造的本质属性》,《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7]王红梅《近年来音乐表演美学研究的回顾》,《人民音乐》,1999年第6期。
  [8]杨易禾《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看表演的二度创作基础》(上、下),《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2年第2-3期。
  [9]杨易禾《音乐表演艺术原理与应用》,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2003年。
  [10]张前主编《音乐美学教程》,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
  [11]张前《音乐表演艺术论稿》,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郑顺女《如何实现音乐表演中的二度创造》,《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①这四份(其中有两份出自同一位作者)文献按照发表的时间顺序分别是:1)张前(主编),《音乐美学教程》,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此文献以小标题形式写明:“作为第二度创造——音乐表演的本质”,第159页(本章撰写者为张前先生);2)张前,《音乐表演艺术论稿》,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也以章节标题的形式点明:“第二度创造——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第1页),在本节的末尾亦有总结:“……这正是音乐表演作为第二度创造的本质意义之所在。”(第4页);3)郑顺女,“如何实现音乐表演中的二度创造”,《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三期,文章第223页提到:“把音乐表演称做第二度创造或再创造,揭示了音乐表演的基本含义和本质意义”;4)王放歌,“论音乐表演艺术作为音乐再创造的本质属性”,《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五期,这一论点从标题上即可看出。
  ②笔者用这个词来称呼乐谱所要(但没能完全)反映的那个看不见又摸不着的、创作者理想当中的音乐状态。
  ③王同亿(主编),《高级汉语词典》,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第53页。
  ④刘然(主编),《现代汉语辞海》(三卷本),沈阳:辽海出版社(2003),第一卷,第44页。
  ⑤可叹的是,这确实是时下许多针对演出实践的乐评文章的通病,即,较多的篇幅用来描述所被表演的“作品”的价值,或是着力讲述经由表演者所诠释出来的“作品效果”(这只适于对音乐“新作”的评论),而对诠释的过程本身以及与作品无关、但与表演实践密切相关的范畴却不予涉及或一带而过。
  ⑥而且这种情况下表演者所做出的“原真式创造”(这种创造具有确定的权威性)与针对确定文本的表演者所进行的“发挥式创造”(这种创造不具备确定的权威性,而是可加争议的),也具有不同的性质。
  ⑦声乐(歌剧)表演也呈现语词,但这种语辞是与特定的音响相结合的,而戏剧表演所呈现的语词则不具备这种性质。尽管可以争论,带配乐的话剧表演也呈现出语辞与音响的结合体,但这里的音响不具备特定性,而是可以根据导演的眼光来改换的。可见,“音响”对音乐表演而言是根本性的、必然的,而对其他表演是非根本性的、或然性的。
  
  吴慧娟 福州大学讲师
  
  (责任编辑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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