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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协商性司法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提出了挑战。协商性司法中意思事实替代证据事实成为司法裁判的小前提,这冲击了包括证据裁判、直接言辞、无罪推定在内的一系列刑事证据原则及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各自刑事诉讼构造的区别,其在协商性司法中探究案件事实的路径也不尽相同。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以认罪案件为基础的多元协商性刑事司法程序。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客观真实责任保障了对案件事实的探究,但不能凸显被告人在协商性司法的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