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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死缓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把握死缓的实质条件应全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应限制为严重的故意犯罪;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为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不必等两年期满即可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应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