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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严谨和准确性为特点的法律语言而言,译者在文本认知阶段应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指导,遵循被语言和生活共同体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尊重原作,以追求译文的准确性,此为顺利进行法律英语翻译的第一阶段;而在文本认知阶段完成后,译者应发挥其能动创造性以增加译文的可读性.只有实现了从“尊重、理解原文”到“自我本性的一次理解深化”这一过程的转化,方能体现现代诠释学关于主体间关系的“宽容”和“能动”之观点,亦最终有助于实现法律英语翻译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