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立法原则中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rfl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指出,中国立法原则的基本内容要求必须考虑公平与正义要素,才能使立法体制、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达到法理范畴里针对立法的具体要求。在立法层面,公平与正义主要体现在公平是立法的基础和正义是立法的目标。在以追求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和正义是密不可分、互为基础和体现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领域中,公平和正义是重要的原则,只有坚守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体制才能实现管理职能和价值。
  关键词 中国 立法原则 公平 正义
  作者简介:刘乃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05-03
  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步入了法制社会,社会的法制体制中,立法体系的要求和研究逐渐受到了各国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中国在悠久历史和纷繁现代的复杂情况下,设立了适合于中国实际社会情况和发展的立法体制。中国宪法自颁布至今的历次修正,特别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基本的治国方略确定为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立法提供了根本的依据。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更是明确了我国立法体制中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和内容。随着立法体制重要性的逐渐凸显,立法领域中各基本要素的研究和分析也逐渐受到了重视。本文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公平与正义之间关系的法理层面理解。
  一、中国立法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必须考虑公平与正义要素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与法律规则一起,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页下注释)。宪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且限定了立法的根本原则,包含:第一,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民主权原则;第二,由公民基本权利表达的基本人权原则;第三,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制原则;第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权力制约原则 。
  我国《立法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部法律的设立目的为: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于宪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法设立的目的,我国立法体制的立法原则应在宪法的立法原则框架之内,同时应能满足和实现立法法的设立目的的要求。
  要做到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需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包括政治生活的民主和社会生活的民主。政治生活民主的内容涵盖人民拥有一切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享有监督权力。社会生活民主的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内部管理决策民主、重大项目管控民主、政权机构工作的民主等等 。要实现政治和社会的民主,首先要保证的是公民要公平、平等、相同地享有政治权力。如果失去了公平,则社会公民将无法得到平等、相同的政治权力,不仅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力不能得到落实和保障,更会因为权力的分配不公平、偏颇和有倾向性的权力过分集中,从而导致后续立法和执法的正义性偏颇和意义丧失。
  立法法的立法原则,包括遵循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当一部或多部法律不是以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基本和共同利益,而是以保障少数特权、集权阶层利益而设立的时候,这些法律就成了破坏公平和消灭正义的工具。
  正义是立法过程中所不能回避的因素。不同范畴里,对正义的定义和理解均不相同。就立法原则和框架这个范畴,笔者对正义的解释为:当涉及到指人时,正义是美好的德行;当涉及到事时,正义是形式上的合理、平等和保持普遍的理想的地位、关系;当涉及到社会时,正义可以是一种公正的体制运转模式,能让社会绝大多数人在这种体制运转模式下获得应有的、合理的和能与其付出相符的地位、权力、权利和利益等。
  立法过程是规则制定的过程,规则的制定目的之一是维护和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权力、利益的正确分配,以保障社会的持续稳定、进步和秩序有效。如果立法原则和过程违背了正义的要求,则将导致立法的不公和执法过程中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进而影响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此,立法规则的制定以及立法过程的过程,就是制定以达到正义为基本准则的分配资源的过程。
  综上所述,中国立法原则的基本内容,要求了在立法体制建立和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公平与正义的要素,才能使立法体制、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达到法理范畴里针对立法的具体要求。
  二、公平与正义在依据立法原则所实现的法的职能的体现
  (一)公平是立法的基础
  中国正处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代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有着独特的内容 。针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遵循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二,遵循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
  第三,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第四,遵循保持法的稳定、连续和及时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坚持总结时间经验和科学预见、超前立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
  1.公平是民主的追求和要求。民主不仅仅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狭义的内容,更包含了思维、文化、法律、制度、分配、决策、限制、自由等等领域里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同的参与和确定的含义及指向。我国的法律体系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从根源上保证了在面对法律时,公民的权力在根源上是公平一致的。   争取公民平等权力的历程,经常是令人痛苦的,这一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种对平等需要的持久性和模糊性的令人困惑的表达 。雅典民主的现实进程体现了对公平的追求。
  卢梭一直致力于找到一个方法,以将平等重新注入到法国的社会思想里面,因为没有平等,就不可能有自由。所以卢梭认为:对公民而言,生存在于他和城邦的关系,在于他明白自己的利益和公意是一致的 。包括托克维尔对自由、平等的理论在内,都至少涵盖了一个相同的内容:一个自由而民主的城邦,需要由一群人组成,且这些人都应以公平的方式平等地存在,且享有公平的权力。没有公平,就无法保证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民主;而民主实现过程也将推进城邦公平的实现。
  2.公平保证了法的稳定、连续的可评判和超前立法的合理性。法的稳定性、连续性的保持,有着重要的作用,既能保持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使法的管理效能达到最大化,管理效能的评判标准,就是以法的立法目的与现实管理结果中,是否实现和达到了权力和义务的公平分配、合理布局。当发现现有的法律不足以涵盖社会活动的所有需法律管理的方面,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不稳定情况出现,则应该以保持连续性特点的法的行为进行补充,如修订和补充法律、新设立法律以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司法解释等,直到这个体系的法律框架能够实现社会管理领域内的公平和稳定。
  现实主义的超前立法,是基于事实的适度超前行为,是对社会和事物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研究并得出纲领性的规定,以引导现存社会关系的发展。这种行为是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前提的,建立在科学预见基础上的法律行为 。
  3.公平保证了法的灵活性得以严格规范和有效控制。立法的原则性是最重要的和根本的,但是立法的灵活性和原则性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立法的灵活性必须是法定的,即在什么条件下、在哪些问题上和多大程度上可以有灵活性,以及有多大的灵活范围,这些都需要在法中明确规范 。只有坚持公平的原则,这个灵活性才能得以严格规范和有效控制,否则就会形成法的立法漏洞,进而引发失控的弹性执法,会损害法的严肃性和管理效能的实现。
  (二)正义是立法的目标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中写明了: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马克思主义是以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为主题的学说,它的核心理念是一切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主题是工人阶级的解放,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终极价值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义观涵盖正义本质观、正义原则观、和正义标准观三个方面的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义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需要,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需要,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义观是制度的灵魂,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都是正义的体现,制度是正义的载体,正义是制度的灵魂。没有正义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将正义原则、正义标准体现在整个过程中 。正义原则、正义标准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则所立法律必然能对正义结果的实现具有肯定的促进作用。所以,实现正义的法律管理结果,是立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同时,虽然正义这个概念在各个社会中含义和涵盖范围不尽一致,但正义是各个社会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所能达成共识的、能被绝大多数成员所接受的道德标准,也是各个社会所共同认可的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律能保证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正义的落实,但是不能完全、全面地实现社会百分之百的正义。这就需要道德领域的精神引领和评判,并对社会群体成员实现宣传、引领和引导的作用,是法律范畴所涵盖不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具体社会建设而言,社会群体对正义的追求是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美好,而法律管理社会的目标,也是实现社会的进步和美好。从本质上说,正义和立法的社会追求目标是一致的,是不相违背的。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保证正义的,但同时有一部分极特殊的法律表面上看是与正义无关的,但是从立法体系和社会管理的大的层面和角度看,无疑也是相关的。正义只是法律所努力追求的保障的内容之一,而不是全部。柏拉图认为,正义的理念是一种超验的实在,不能用感觉来证明其存在 。但是,法律是有效的工具和形式,对保护和宣扬社会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就如奥古斯丁所说:世俗的政治秩序不可能是真正的正义秩序,甚至人间最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的正义的“残片”或“镜像”,这种正义只存在于上帝之城 。
  3.从反方面来说,如果立法的目的是保护非正义,则这个立法就必然会被社会群体所厌恶,从而失去了社会群体遵照执行行为的约束力的源动力,也就必然会被社会群体所抛弃,所立这些不保护正义的法律也必然会被社会抛弃。作为例证,非正义性和反法制性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被逐渐认识、最终淘汰的非正义性法律。
  总之,宏观上分析,立法和正义所追求的目标基本一致,立法是手段,正义是精神,通过适合的手段来实现精神层面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所必然采取的行为,也是人类社会持续进步的因素和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立法中公平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公平和正义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美好的、理想化的,也都是和立法相关的。但是,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实践法制公平正义的理想何其艰难。尤其在一个社会正在艰难转型、社会阶层对立和分歧严重的时代。民众的愤怒在政治野心家的蛊惑下最终成为挑战法律正义的力量。美国当年经历过的工业时代的转型正在中国发生,美国当年经历过的社会阶层分化也正在中国进行 。在其他国家发生过的不公平、非正义的立法和冤案在我国也有可能发生,但是这些法律和事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被逐渐认识,并被持续纠正。宏观来讲,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立法的原则要素必然包含公平与正义,虽然其体现和评判需要时间去逐步实现。   (一)公平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正义
  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和终极理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必经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管理,更多的是努力追求公平的目标。无论是上个世纪中国的“公社”形式,还是后续的“按劳分配”原则,都是对追求公平的形式和理念上的尝试。要实现人本的、真正意义上的公平,需要漫长的研究、探索和尝试。从某种意义上,公平代表着社会每一个成员获得了应有的地位、资源、义务和权力,是通过利益平衡的方法实现权利正义的体现。
  (二)正义是实现公平的社会思想基础
  一个社会如果完完全全处于其应然状态,一切都会合情合理,那么这个社会我们可以说是和谐的,但不能说它是正义的。只有当社会出现了一些不合情合理现象时,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正义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追求的表面及实质公平,都需要正义这个思想基础来指导、引领和规范。如果失去了正义的思想基础,所谓的社会公平也不会是真的公平。社会里的每个人都是先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去感知世界和认识世界,面对相同事物每个人的感知和认识均不会相同。所以要达到实质的公平是非常的困难,并且过程漫长。如果要达到社会绝大多数群体所能达到的共识和可接受,就需要一个社会公认的思想作为基础,这就是正义。例如按劳分配,即合理合法、权利义务对等,也导致了实际分配的不公平,但是这个实际的情况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去考虑和认识,则必然能被目前社会阶段下的社会群体所接受。相反,如果是多劳少得这种非合理、非正义的制度,则必然导致在无法避免的形式和实质的不公平基础上更加的社会不公平。所以说,在立法层面,公平和正义实际上是密不可分、互相支持的。
  四、结论
  中国立法原则的基本内容要求必须考虑公平与正义要素,才能使立法体制、立法过程和立法结果达到法理范畴里针对立法的具体要求。公平与正义在依据立法原则所实现的法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公平是立法的基础和正义是立法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一般通过适合的方式来实现正义,正义又是实现公平的思想基础。公平和正义本身就是密不可分的,更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立法原则,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价值。只有坚守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体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实现社会的法治管理和社会的持续进步。
  注释:
  杨峥嵘、曾荇主编.法学通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8.Ibid,2012:28.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22.Ibid. 2012:246.
  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73-85.对各不同社会的技术性立法原则和政治性立法原则进行了叙述,也包含了对社会主义社会立法原则的较详细叙述。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43.
  [英] John Dunn著.林猛,等译.民主的历程.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227.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公意的边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90.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50.Ibid.2012:252.
  李龙强.和谐社会的政治形态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52.Ibid.2013:61.
  [德]卡尔·J·弗里德里希著.周勇、王丽芝译.超验主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3,9.
  [德]康德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9.31.
  高鸿钧主编.清华法制论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485.
  李龙强.和谐社会的政治形态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36.
其他文献
未来的世纪需要大批创新型人才,这就要求学校教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英语作为一门重要的工具学科,其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知识和为交际初步运用英语的能力,从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为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作为教师,在教学中不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无疑会给他们的终身发展带来后患。我们英语教师要将创新教育理论与本学科教学紧密结合起来,将英语教学活动作为培养学
从1997年刑法确定非法经营罪以来,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司法解释就一直不断,尤其是对本罪的法律适用不但存在理论上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其法律适用也存在着若干问题.笔
随着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很多金融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及约束,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立统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成为
[摘要]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即个性的发展,体育教学中发展学生的个性,应该结合“趣、学、练、用”等几方面进行,以提高学生的个性发展。  [关键词]个性 兴趣 能力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6-0212-01  所谓“趣”就是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要根据不同学生的需求和心理特点,对教材的选用、采用的教法以及课堂合理安排等方面进
数学作业是学生学习数学、发展思维的一项经常性的实践活动,也是师生信息交流的一个窗口,布置数学作业是学科教育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学科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使学生掌握系统的数学基础知识,训练学生的技能、技巧,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其效果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的课外作业对于加强学生学习实践,巩固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中学数学教学中,教师要认真对待学生课外作业的布置和处理,
本文旨在从项目业主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探讨填海造地EPC总承包工程所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可采取的相关防范措施.
摘 要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先驱,是中国革命、战争及建国的见证者,更是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政法工作、立法进程等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董必武先生的法学思想更是凝聚着深厚的理论精髓。本文指出,在当今日新月异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董必武先生的法学思想仍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董必武 法学思想 民主法制  作者简介:徐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增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非常严峻的考验,人为的破坏、自然的消失、生态链的残缺情况不断显现,在缺乏保护政策和措施的情况下,
企业发展要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合同和法律事务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通过依法依规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切实通过法律手段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中职英语第二课堂的建设旨在在传统课堂教学之外,为学生拓展学习内容和形式,鼓励学生采取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形式切实提高日常英语应用能力。笔者在本文中从建设背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