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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现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可或缺的,它的存在可以调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表现出了诸多问题,如独立性较差,信息不对称,选聘机制不健全等。所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对今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 股东利益
作者简介:赵雪燕,云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42-02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具有董事的身份以外,不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的职位并且和上市公司之间不能有其他的密切关系从而影响其进行客观的判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应该是公司员工的亲朋好友或者是与上市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单位,也不能成为向上市公司提供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或代表,与上市公司之间不能有其他会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客观处理公司事务或被内部董事干涉的关系存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最大的区别就是能够站在相对公正、客观的角度上,敢于去质询和批评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实现上市公司内部良好的秩序。在确定企业的战略及政策,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会产生许多积极的影响。
一、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必然选择
上市公司控股的大股东们经常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导致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受损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通常来看股权结构和公司的内部机制密不可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上市公司通常都是由国企改制转化成,这就使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非常大的比重,而且根据政策,它们还具有极强的优势,即不能让他们上市流通。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之一的“资本多数决”的规定,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可以合理的利用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即通过行使自己手中所拥有的选择管理层的权利,通过合法程序,使“利害关系人”担任董事会的董事,并且根据《公司法》的另一规定,即公司经理的人选是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的,而这时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来选择公司经理的任命。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都在控股股东的支配之下行使职权,那么整个公司的任何决定都是把以控股股东的利益为优先考虑,从而忽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的必然选择
从整个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从英美发展而来的,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又被其他的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所引进,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也开始相互借鉴,相互融合,而独立董事制度也在这种潮流下被传统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的所接受,现在正在被许多发展中国家移植。
从独立董事比例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公司规模的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也以每年1%的幅度增长:从1995年的64.7%上升到2004年的75%,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或者正在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要与国际接轨,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上的衔接,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一直都是由董事会来选任独立董事的。而这种选任一般都是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所推荐,其目的是使其能够更好的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保护,而此时广大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上的权利基本上被剥夺,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大股东基本上在公司重大事务上都可以控制董事会,包括选任独立董事,由此,对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必然会演变成大股东对自身隐性“利益相关人”的选择。
第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并没有产生一个双向选择机制,对独立董事的社会评价机制也未充分起作用。基本上,都是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去主动聘请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而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自身的职责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中,大多是上市公司会选用技术类专家或者经济学专家来担任独立董事,而这两类人通常只能从技术或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上为公司献言献策,而不会履行独立董事本身具有的监督职能。所以,他们都仅仅只能称得上为公司的高级智囊团或参谋,要想起到充分的监管制约作用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极差
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有的基本特征,是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实质上代表股东、公司并使它们不受侵害的最根本保证。而现在,由于董事会是被大股东所控制,而独立董事的选择也就堂而皇之由大股东推荐,作为大股东,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利益,从而推荐的独立董事一般都会和自己有隐性关系的人,其绝对不会推荐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不熟悉的人。基于这种原因,最终结果便是这些与董事会高管们具有密切关系的独立董事们在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时往往受制于人,发挥不了独立董事所应有的作用。即便是某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会受到大股东的约束,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也会难于开展监督工作。所以,这种选任制度使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大降低,使其无法实现聘用独立董事时的目的。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花在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都极其有限
独立董事要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对公司的业务做一个全面而细致的了解,但这就需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极少的去参加本公司的董事会,而作为聘用公司的董事会也很少会去主动的邀请独立董事来参加会议,他们甚至认为独立董事只是一个摆设,在董事会上,独立董事是不可能去影响董事会的决议的,由于这种观念,也使得大多数独立董事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通常是各行各业学者、专家,又或者是拥有不同行业背景公司的董事们,但是这些专家、学者们不清楚公司的相关业务及具体情况,更加不具备业务方面的经验,加之独立董事并不是只在一家公司任职,一般会在三到四家,所以这也更加剧了独立董事的懈怠性,而最近几年上市公司的业务变得更加专业复杂,就会导致独立董事要完全掌握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会变的越来越困难。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上市公司的信息对于独立董事在公司发挥职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独立董事获得公司信息的途径往往是通过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决议等,然而,这种信息的获得方式极易产生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等性。同时,公司内部管理层的以下行为也可能会严重的影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决策:
第一类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层故意向独立董事披露不真实,甚至是歪曲的公司信息,其目的就是误导,或是掩盖公司的某些不正当的企图,诱导独立董事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二类行为是虽然向独立董事提供的信息不具有欺骗性或歪曲,但由于其提供的公司信息部完整,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这将导致独立董事对公司状况不能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了解,从而使其作出判断依据不完全,最终会造成独立董事结论的歪曲性。
三、对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改变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和薪酬模式第一、改变对提名权的限制
除了针对股份比例做出的要求外,可以要求具有一定人数(如50人)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还可以从将来可能建立的全国独立董事协会来挑选,并代表中小股东来推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建成一个人才库,为上市公司储备优秀的候选人。第三、从国外的经验中可以得到启示,应该设立一个全国独立董事协会这样的团体。对通过“独立董事培训班”培训而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进行审查,来确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从业资格和执业准则,以此来确定全国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之后交由证监会备案,当上市公司有需要时,可以向其推荐合适的人才。第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应该全部交由薪酬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来制定,最后才交由股东大会来表决。并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支付时间在选举前应该事先确定并由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关键词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 股东利益
作者简介:赵雪燕,云南大学法学院2008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42-02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具有董事的身份以外,不在上市公司担任任何的职位并且和上市公司之间不能有其他的密切关系从而影响其进行客观的判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应该是公司员工的亲朋好友或者是与上市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单位,也不能成为向上市公司提供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或代表,与上市公司之间不能有其他会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客观处理公司事务或被内部董事干涉的关系存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执行董事最大的区别就是能够站在相对公正、客观的角度上,敢于去质询和批评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实现上市公司内部良好的秩序。在确定企业的战略及政策,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会产生许多积极的影响。
一、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必然选择
上市公司控股的大股东们经常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导致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受损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通常来看股权结构和公司的内部机制密不可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上市公司通常都是由国企改制转化成,这就使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了非常大的比重,而且根据政策,它们还具有极强的优势,即不能让他们上市流通。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之一的“资本多数决”的规定,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可以合理的利用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即通过行使自己手中所拥有的选择管理层的权利,通过合法程序,使“利害关系人”担任董事会的董事,并且根据《公司法》的另一规定,即公司经理的人选是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的,而这时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来选择公司经理的任命。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都在控股股东的支配之下行使职权,那么整个公司的任何决定都是把以控股股东的利益为优先考虑,从而忽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的必然选择
从整个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从英美发展而来的,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又被其他的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所引进,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也开始相互借鉴,相互融合,而独立董事制度也在这种潮流下被传统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的所接受,现在正在被许多发展中国家移植。
从独立董事比例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公司规模的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也以每年1%的幅度增长:从1995年的64.7%上升到2004年的75%,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或者正在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要与国际接轨,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上的衔接,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一直都是由董事会来选任独立董事的。而这种选任一般都是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所推荐,其目的是使其能够更好的为自己的利益提供保护,而此时广大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上的权利基本上被剥夺,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大股东基本上在公司重大事务上都可以控制董事会,包括选任独立董事,由此,对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必然会演变成大股东对自身隐性“利益相关人”的选择。
第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上市公司与独立董事并没有产生一个双向选择机制,对独立董事的社会评价机制也未充分起作用。基本上,都是由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去主动聘请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而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自身的职责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其中,大多是上市公司会选用技术类专家或者经济学专家来担任独立董事,而这两类人通常只能从技术或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上为公司献言献策,而不会履行独立董事本身具有的监督职能。所以,他们都仅仅只能称得上为公司的高级智囊团或参谋,要想起到充分的监管制约作用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极差
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有的基本特征,是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实质上代表股东、公司并使它们不受侵害的最根本保证。而现在,由于董事会是被大股东所控制,而独立董事的选择也就堂而皇之由大股东推荐,作为大股东,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利益,从而推荐的独立董事一般都会和自己有隐性关系的人,其绝对不会推荐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不熟悉的人。基于这种原因,最终结果便是这些与董事会高管们具有密切关系的独立董事们在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时往往受制于人,发挥不了独立董事所应有的作用。即便是某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会受到大股东的约束,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也会难于开展监督工作。所以,这种选任制度使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大降低,使其无法实现聘用独立董事时的目的。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花在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都极其有限
独立董事要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责,必须对公司的业务做一个全面而细致的了解,但这就需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极少的去参加本公司的董事会,而作为聘用公司的董事会也很少会去主动的邀请独立董事来参加会议,他们甚至认为独立董事只是一个摆设,在董事会上,独立董事是不可能去影响董事会的决议的,由于这种观念,也使得大多数独立董事没有积极性。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通常是各行各业学者、专家,又或者是拥有不同行业背景公司的董事们,但是这些专家、学者们不清楚公司的相关业务及具体情况,更加不具备业务方面的经验,加之独立董事并不是只在一家公司任职,一般会在三到四家,所以这也更加剧了独立董事的懈怠性,而最近几年上市公司的业务变得更加专业复杂,就会导致独立董事要完全掌握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会变的越来越困难。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上市公司的信息对于独立董事在公司发挥职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独立董事获得公司信息的途径往往是通过公司内部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决议等,然而,这种信息的获得方式极易产生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等性。同时,公司内部管理层的以下行为也可能会严重的影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决策:
第一类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层故意向独立董事披露不真实,甚至是歪曲的公司信息,其目的就是误导,或是掩盖公司的某些不正当的企图,诱导独立董事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二类行为是虽然向独立董事提供的信息不具有欺骗性或歪曲,但由于其提供的公司信息部完整,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这将导致独立董事对公司状况不能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了解,从而使其作出判断依据不完全,最终会造成独立董事结论的歪曲性。
三、对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改变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和薪酬模式第一、改变对提名权的限制
除了针对股份比例做出的要求外,可以要求具有一定人数(如50人)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还可以从将来可能建立的全国独立董事协会来挑选,并代表中小股东来推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建成一个人才库,为上市公司储备优秀的候选人。第三、从国外的经验中可以得到启示,应该设立一个全国独立董事协会这样的团体。对通过“独立董事培训班”培训而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进行审查,来确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从业资格和执业准则,以此来确定全国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之后交由证监会备案,当上市公司有需要时,可以向其推荐合适的人才。第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应该全部交由薪酬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来制定,最后才交由股东大会来表决。并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支付时间在选举前应该事先确定并由上市公司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