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运动的动力:结构文化与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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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国内学界对社区运动的探讨主要从国家-社会关系、社会运动、都市运动以及公民资格四种研究路径出发。以这四种研究路径为线索对社区运动发生发展问题的回答,大都突出了结构、文化与行动者三方面的要素及其相互关联,认为其构成了社区运动的动力。本文梳理了中国城市社区运动研究的主要成果,分析不同研究路径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彼此间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社区运动;研究述评;结构;文化;行动者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94-05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进入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城市社会的发展和房屋的私有化,街道层级的权力、财产、社区和基层组织的互动发生变化, 使得中国的邻里社区变成一个冲突与反抗, 以及社会变迁的基本领域。[1]社区运动大多是由于社区居民对某些强势集团或者地方政府政策不满,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凝聚开展的维权性集体行动。这样的集体行动往往因带有不同程度的抗议性,而与政府开展的社区建设运动有所不同。对于国内社区运动,一般关注的问题包括社区运动为什么发生,为什么能够持续,它的机制与过程是什么,等等。学界从不同研究路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大都突出了结构、文化与行动者三方面的要素及其相互关联,认为它们构成了社区运动的动力。本文目的在于梳理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运动研究的主要成果,分析不同研究路径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彼此之间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路径
  就社区运动议题来说,这种研究路径侧重于分析国家与社会行动者各自的地位、角色及其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大致遵循著一种“权益损害—反应性行动”的二元分析模式。市民社会和国家与社会互动是它的两种基本理论取向,尽管两种理论关注的具体问题有所差异,但根本问题指向都在于国家控制下的社会是如何生长出抗议或自治的空间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何在社区运动的推动之下重构的。
  1.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2]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社区中的公民组织力量是市民社会研究者所关注的焦点。
  住宅的私有化导致了利益的组织化,进而发展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组织。公民组织的发展,体现出来的是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这种逐步上升的结构性力量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业委会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种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根本转型。[3]业主对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公共事务更加关心,业委会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议活动,维护业主的权益,这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4]国家从一个管理者转变为仲裁者,而住房使用者从一个被管理者转变为自治者,物业运作逐渐摆脱国家一元控制与全权性操纵的局面,发展为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5]这种新公共空间对城市基层治理形成了挑战,挑战的关键之处在于是管理公共(群众),还是公共(实施)管理。[6]如果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社区运动,就必须证明社会力量在脱离国家控制过程中的主动性以及在推动基层政治改革进程中所显示出来的能力,但是从业委会或居民自发组织的产生和实践来看,“正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改革才使社会获得了准生证,在国家的保障下社会才有了成长的空间”。[7]房产私有者群体在维权过程中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但这种推动是有条件的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政府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支持。[8]当前城市业主维权运动面临的共同困境表明,尽管转型时期的权力多极化趋势明显,但“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的权力再分配机制决定了当前权力分布的不对称和失衡状态,即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力水平呈依次递减的格局。[9]
  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制衡的关系模型,但当代中国的现实与这一模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业委会组织与居民行动很少表现出制衡国家和有效推动国家基层治理改革的倾向。因此,一些研究者转而以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来分析社区运动。
  2.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城市社区建设和治理的核心应是社区自治,但“就现状来说,国家权力并没有完全从社区撤离,也不可能从社区撤离”。[10]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强调社区运动中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策略性互动,三者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相对位置及行动都是互动的结果,最终的结局是社会力量为国家权力(与市场力量联合)所消解,“行政吸纳社会”。业主组织、资本组织和行政组织,围绕利益、权利、规则而建立起的复杂博弈关系及表现出的内在延展逻辑,证明着政治国家的原点乃是日常社会生活的自然延伸。[11]解决业主维权运动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业主、开发商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12]王艳认为,维权精英适当的角色定位、理性的运作策略和有效的资源整合,可以赢得政府的吸纳与合作的回应。[13]黄卫平、陈家喜进一步发现,地方政府针对维权活动特点会采取区分性的回应策略,对于理性的、与政府合作的业主精英,地方政府采取吸纳与合作的策略;对于由专家型业主所进行的技术型维权行动,地方政府通过制度框架内对话、召开听证会协商等形式来应对;对于对抗型的维权行为,则采取压制与分化的策略。这些策略深刻地影响了社会抗争行动者的组织动员模式和最终利益诉求的实现。[14]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与有效的策略来主动地、及时地回应与满足来自社会的权益要求,有利于降低社区运动的负面效应,实现国家、市场与社会三方的利益平衡,从而把社会冲突与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与体制内。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这样的成功案例还不多见。这反映出在现今,具有强大资源优势的国家和市场力量更多的是把社区运动作为一种异议和挑战的力量来看待和压制,而不是把它看作是社会群体合理表达利益要求的一种手段,更没有意识到它作为社会自主性的发挥所具有的潜在力量。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正处于长期的、深刻的调整之中。
  二、社会运动研究路径
  社会运动可以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一个领域,但是对社会运动的研究却已经逐渐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知识系统。在美国,社会运动研究经历了从集体行为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到政治过程理论的范式演变,而在欧洲占据主导地位的新社会运动理论则强调文化、认同与社会运动之间的关系。后来,一些欧美学者建立了一个综合的、比较的视角,这种以政治过程理论为基础的社会运动研究致力于将政治机会结构、动员结构、文化构框等要素整合进一个共同模式来解释集体行动的发生和发展过程,[15]这已经成为分析社会抗议现象的主要方法。
  “政治机会结构是指一组以国家组织为中心的变项组合,其对于集体行动者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可能性,并且提高或降低了运动动员所需要花费的成本”,[16] “它是解释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之发生的最有力的一个自变量”。[17]施芸卿指出,中央—地方的权力层级、国家与地方权力为一身的客观权力结构以及19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城市更新为B市居民社区维权的运动提供了有利的机会。[18]石发勇和蔡永顺具体论述了地方不同层级国家权力的分解(disaggregated)和矛盾(discrepancies),认为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各自的优先选择、地方国家机构的部门利益化以及上级媒体对下级政府不当行为的曝光促进了绿街环保运动的产生。[19]然而,即使存在更多的机会结构要素,又如何解释在面对同样的机会结构时,有些社区发起了行动,但更多的社区根本没有产生任何的集体行动呢?这说明,除了政治机会结构,一定还有其他的因素在社区运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政治机会结构出现时,社区运动的组织者和积极分子必须说服和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到行动当中。那些动员人们参与到集体行动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集体媒介(collective vehicle)称为动员结构,它主要包括中等规模的群体(meso-level groups)、组织和非正式网络。[20]由于本文其他地方对有关社区居民和组织在社区运动中的作用有所关注,这里主要说明社会网络的作用。曾鹏提出了融合性社区网络与离散型社区网络的分类方法,社区网络越趋于融合(数量较多、密度较高、关系较强),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和组织化程度越高,暴力程度和社会负面效果越低。[21]相比于这种横向关系网络的分类,石发勇指出了社会网络的纵向维度,”“居民同政府官员、媒体记者所建立的垂直性网络也是普通市民动员国家支持的重要工具”,“对集体抗争的成功至关重要”。[22]与传统社会网络的讨论不同,互联网的作用也得到了初步的关注,“即使是地方性集体抗争,互联网依然能发挥巨大的潜力”,“对于中国的业主抗争来说,将新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引入分析框架中能更好理解业主的集体抗争”。[23]
  社区运动需要领导者、组织、社会网络等进行有效的动员,但并不会仅仅因为政治机会结构和动员结构的存在就自动出现。为了劝说人们参加行动,组织者还必须向他们说明参加行动的意义,潜在行动者还必须对发生的事件、所处的情境及所面对的对象进行诠释而赋予其主观意义。在较封闭的政治机会结构之下,框架(frame)对抗拒拆迁的中国房主们来说是一个关键因素,它能够使他们辨识是非正义,激发他们的意义想象,并提供给他们一以贯之的策略来寻求公众的同情并同损害他们利益的团体进行抗争。[24]朱健刚、王超通过对广州一个社区业主行动的考察,一方面扩大了框架的外延——框架的形成并不都是刻意建构与人际互动而形成的,而是与运动参与者的社会主义群众动员惯习、对于“理”和“家”的认同密切相联;另一方面,又肯定和深化了框架對于行动策略形成以及行动有效性的意义,城市居民的集体行动使得社区治理开始向以权利为基础发生改变。[25]
  相较于对社区运动某个因素的强调,有论者以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来检视社区运动的逻辑。中国城市新居住小区社会运动的特点在于,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业委会的建立、有效动员和策略,业主的丰富资源,是维权运动胜利的核心因素,构成了维权成功的中、微观动员机制,而“中、微观动员机制的构成和特点,正是由中国城市社会中所出现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这种宏观的政治现象所决定的”。 [26]
  三、都市运动研究路径
  都市运动是公民试图获得对于自己居住地城市环境控制的社会运动。城市环境包括建筑环境、城市的社会结构(fabric)和本地的政治过程。[27]这一术语并不仅仅表明运动发生在都市环境中,而是更加强调都市与社会运动的内在关联。都市运动研究“在理论渊源、意识形态、研究方法以及看待社会运动的一些具体机制等很多方面,与主流的社会运动研究具有相当的区隔”。[28]其特征主要有这样几点:第一,分析的重点在于运动所产生的都市的(公共服务的改善)或政治的(权力关系的改变)影响上;第二,它的研究兴趣在于政治权力方面,争论于都市抗议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三,它聚焦于都市运动所发生的政治脉络(context),承认都市运动不是对客观不平等或者剥夺的自发回应,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和政治其他条件下更容易形成。[29]
  都市运动研究与主流社会运动研究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学术传统,前者更加致力于以社区为特点和基础来探讨居民的抗议行动,城市社区是都市运动的根据地,是推动社会变迁的行动载体。[30]在国家强控制、组织发育不良的背景下,政治机会结构的出现与认知解放、资源性和组织性缺乏解释力,社区性应成为影响中国社区运动产生和维系的核心变量。空间、人口、组织是社区性的三个要素,三个要素之间的互动形成了社区性的两个维度:一是外在的社会(控制)结构,包括政府组织及政府组织在社区中的代理人等;二是内在的社区居民(能动者)共同体,包括居民正式或非正式的联合体。两个维度的动态发展将原本的物理空间转换成充满意义的公共空间,促使“自在的”邻里走向“自为的”社区共同体,社区运动反过来又强化了社区共同体的存在。[30]社区运动是发生在都市社区内的一种集体行动,社区的空间性与在地性赋予社区运动以独特的意义,“空间不是一个社会的反应物,而是社会的根本物质维度之一。”[30]小区住宅的地理与空间布局具有对于政府治理的促进、集体精神的培育以及社区运动的推动作用。[32]庄雅仲认为,都市居民寻求安身立命是一个动态、开放且有时充满矛盾冲突的过程,都市空间陌生与快速变动的特性,都市问题的琐碎与复杂性,以及都市移民离乡背井的心灵冲击, 使得都市生活充满不确定与挑战性。社区运动因此代表一个集体的寻求地方感觉和在地想象的过程以及改变都市社会现状的期盼,地方感与空间生产的辩证问题能够反映出地方创造过程中文化与社会变迁的关系。[33]
  不同于社区运动与都市生活关系的讨论,陈映芳以阶层以及城市两个维度来考察社区运动中中产阶层、城市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行动者的权利意识和行动力是影响市民行动选择、行动效果的基本要素,而对市民自主组织的政治与法律限制已构成市民组织化表达行动和社会发育的制度瓶颈。现有的社区运动基本上属于零星式的集合行动或者浅层次的社会运动,并没有形成能够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国家与城市间利益的分化和立场的差异, 对于都市运动的行动者而言,有时意味着某种政治机会”,这一方面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作为“乡土中国”的国家与具有特殊经济、文化地位和社会形态的城市之间的特殊关系。目前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及其政治制度框架对于中产阶层市民提供的政治机会却是十分有限的。[34]
  尽管中国的社区运动与卡斯特斯所描述的城市草根运动确有相似之处,但相较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运动研究路径的运用,以纯粹的都市运动研究路径来分析社区运动的研究成果还较少。由社区运动背后所反映的文化脉络与社会空间要素大都被置于一般的社会背景上来加以强调,而不注重它与社区运动的内在关联。集体消费、文化认同与社会自治等运动目标本应是社区运动研究所应加以突出的,但这种“都市意义”的分析却常常被看作是已经预先设定的“城市问题”。
  四、公民资格研究路径
  公民资格(citizenship)的社会政治理论主要来源于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的贡献。公民资格是一种社会成员身份(social membership),并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社会平等制度,它由民事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构成,三种要素分别对应于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35]民事权是维系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政治权是个人作为共同体成员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而社会权是个体作为共同体成员享受某种程度的福利与安全,拥有某种通行生活标准的权利。
  当前社区运动的参与者“针对的是空间权益和财产权之类的稀缺资源”,[36]业主所要维护的是两类抽象的法律权利:一类是购房和选聘物业管理时作为一般消费者的权利,另一类是购房以后作为物业所有权人的权利。[37]传统社区居民在反拆迁的行动中所宣称的权利要求则与新建商品小区业主有些不同。住宅是他们工作、家庭和城市服务等生活世界日常支持网络的物理支柱(physical anchor),家园的破坏对拆迁户来说意味着生命世界的破坏,他们要求的不仅仅是合法的私人财产权,而且也是谋生的社会权利。[38]但是,仅仅具有这样的抽象权利规定却不意味着现实中公民权利的实现,社区居民需要通过多种实践活动才能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实际的权利。孟伟指出,从利益诉求到主张权利和规则的自主创制展示了业主维权行动特有的延展逻辑,反映了产权关系与公民权利意识间的内在联系。[39]沈原通过提出“产权界定的实践形态”详细论述了业主走向公民的实践过程。产权实践具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空间性及其展示——“领地化”(territoridlization),即业主们通过抗议活动将仅仅从法权名义上界定的对居所的占有权及相关权利在空间上加以建构并获得实现。二是社会性及其表现——“组织化” (organizing),即业主群体按照一定法规选举和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通过这两个维度的运作,业主的产权轮廓得以明晰。[40]
  沈原对公民资格缔造过程的解释是建立在一种行动者策略理性的预设之下的,亦即将业主维权视为一种有组织有目标,由业主标识到公民身份转化的集体行动。实际上,在任何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是透过意义来理解与评价外在事物的,意义是需要主观建构而不是自然发生的。业主维权意识的觉醒是在抗争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并被抗争实践所不断强化的,它是一个“权利意识反向建构”的过程。[41]施芸卿认为,居民通过法律上的公民资格认定给自己赋权,再通过运用权利来维权的思想和行为是公民主体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一种“公民的勇气”的发展过程,生活履历给予维权代表们的生活智慧和抗争策略也体现在营造机会空间的方方面面。[18]正如朱健刚、王超在同意施芸卿发现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当人们围绕某种权利或者说公民身份认同开展行动时,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同却不是基于某种抽象的权利义务本身,相反,人们会倚重自己的“文化逻辑”。[25]换句话说,公民主体性的建构固然容许了社会行动者的主动性格,但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行动者本身也是受制于一系列历史传统的、社会情境的、生命体验的限制,同其他人分享一些未言明的、视为理所当然的文化预设。
  西方社区居民公民资格的建构是一个以民事权为起点,然后向政治权,再向社会权不断扩大形成的过程,但是,从中国社区居民公民资格实际建构的讨论中可以发现,社区维权运动却并非亦步亦趋地实践着马歇尔的理论。在沈原看来,当业主们从空间性和社会性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民事权和政治权是作为产权表现的两个侧面在同一个时点上和同一个过程中被锻造出来。[40]而施芸卿则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认为,公民资格所涵盖的三个方面是一种阶段性的缺失和不均衡的生产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再分配机制,首先赋予其成员的是各种社会權利,缺失政治权和民事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社会成员原本拥有的各种社会权利被消减和剥夺,市民原本可以诉诸的政治权在各种权力末梢的阻碍下始终停留在纸面,于是民事权便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基本权利时仅剩的求助对象。[18]
  五、结语
  现有社区运动的研究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上四种路径来探讨社会运动的发生发展过程的,对四种研究路径的分类处理并不是要肯定其中一种而否定其他,几种路径的主要区别在于何者为社区运动的原动力。其实,每种研究路径都在结构、文化与行动者的探讨中有所侧重,而对另一些因素有所忽略,结构、文化和行动者是可以相互形塑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社区运动的动力机制。
  “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特定社会政治现象的结构性分析,是宏观研究最重要也是最擅长的工作”,[42]通过分析社会组织、制度特点以及社会历史变迁过程,国家—社会关系路径能够把社区运动的社会脉络加以展现。但这种路径下展开的对社区运动的讨论却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宏大有余,细微不足”的特点,同时又易于陷入结构决定论的简单化倾向,从而忽视了社区运动具体事件中有着不同目标的多元行动者的社会建构过程以及行动者彼此之间的动态(dynamic)关系。尽管由关注市民社会理论到国家与社会策略性互动的转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但同时也会使得这种研究路径更加复杂化,并且缺乏作为科学理论所应有的严格表述与简洁性。
  与国家与社会研究路径不同,社会运动研究路径产生并专注于社会抗议现象的思考,适合于分析中微观层面的行动者,解释从行为条件和动机转变为具体行动选择的因果机制,因而日益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但这样的研究思路也有其弱点,尽管强调了政治机会结构要素,但当面对一个较为封闭的政治结构时,就易于陷入单纯事件过程的描述而不能自拔。另外,由这一路径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大多强调对于社区运动发生或发展过程的解释,即社区运动何以可能(why),而忽略了对社区运动所带来的意义(how)的考察。
  相形之下,都市运动研究路径注重了这一点。由于社区运动可以看做是都市运动在社区层面的体现,所以以都市运动研究路径来分析社区运动有着极强的适用性和内在的合理性。然而,国内的社区运动研究基本并没有被置于一个系统的都市运动理论框架之中来分析,论者大都没有认识到都市运动研究与一般社会运动在研究内容、分析工具、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诸多区别,有一种把社区运动仅仅看做是发生在社区之中的社会运动的简单化倾向,而没有在“以本地为基础(locally-based)和以领地为规定(territorially-defined)”[30]的视野下去探讨社区运动的产生与意义。
  由公民资格的角度来分析社区运动已构成许多论者的基本思路。从抽象公民权规定的论述到公民权的实践过程的分析,已经使得这种研究路径具有了相对固定的分析模式。把社区运动研究的议题集中于公民权的发展,也突出了社区运动对于推动公民政治建立与社会变迁的意义。然而,由于研究议题主要属于中观——微观层次的分析,导致这种研究路径缺乏宏观背景上的铺垫和关切。
  实际上,国家—社会关系、社会运动、都市运动这三个研究路径都能够在社区运动中公民权利的实践中找到分析的核心,几种路径的整合体现了结构、文化以及行动者三方面要素在社区运动分析中的相互补充,因而把公民权利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分析框架下来探讨可以为未来的研究提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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