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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自由心证原则”出发探讨裁判员临场判罚的影响因素及其形成认知偏差的原因,提出影响我国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的因素及判罚意识的形成过程。以我国CBA联赛近年来裁判员临场判罚特别是争议判罚为研究重点,以自由心证原则下的篮球裁判员判罚意识形成过程为研究内容。采用文献资料、问卷调查、观察等方法开展研究。结论表明:自由心证是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意识形成的重要原则,是基于裁判员良心和理性的判罚意识;我国篮球裁判员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都有待优化;我国篮球裁判员的临场判罚情况并不能让大众满意,包括教练员、运动员、球迷,不同主体对于篮球裁判的临场判罚满意度均有待进一步提升;裁判员判罚意识包括原始意识、运用意识、应变意识、控制意识;裁判员认知偏差的形成有着主观、客观的多种因素影响。关键词:自由心证;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
中图分类号:G8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7662(2015)05-0071-04
篮球运动自其产生开始,100多年来逐渐得到全世界的热爱和参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男子篮球职业联盟(NBA)的产生,现代篮球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进程不断加深,篮球裁判员的水平及其判罚尺度对比赛有重要影响。
篮球裁判员在比赛中的角色与法官在法庭上所扮演的角色有较大相似之处,篮球裁判员在比赛中的作用发挥正是通过“客观认知案件事实——找出判罚适用规则——作出准确判罚”这一过程实现的。在这一判罚形成过程中由于主观、客观原因的共同影响,裁判员的判罚难免出现认知偏差甚至造成错误判罚,而裁判员无意甚至有意地误判在篮球场上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难以控制的。裁判员的认知偏差一般来说指的是裁判员由于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或者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产生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进而形成不合理的判罚的过程。
作为篮球场上的绝对权威,裁判员在判罚时往往带有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所带来的往往是具有倾向性的判罚结果,笔者认为,在裁判员认知偏差形成的过程中自由心证原则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自由心证原则出发探讨裁判员临场判罚的影响因素及其形成认知偏差的原因,对于认清裁判员在篮球场上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基于自由心证原则的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
1.2 研究方法
1.2.1 问卷调查法 本研究主要调查目前我国CBA联赛裁判员性别比例和年龄分布状况,共向执法CBA联赛的裁判员53人发放调查问卷,回收50份,回收率为94.3%,有效调查问卷44份,调查问卷有效率88%。
1.2.2 文献资料法 为了能够深入了解我国职业篮球裁判的临场判罚状况,通过“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查阅了职业联赛、篮球市场、篮球裁判、篮球管理方面的文献资料,共计90篇(见表1),文献资料均为2010年之后,具有较高的时效性。
1.2.3 观察法 为了能够更加直观生动地认知篮球裁判员在篮球场上的角色及影响并分析篮球裁判员产生认知偏差的原因,本研究通过网络途径回看了近年来CBA联赛常规赛、季后赛、总决赛重点比赛特别是对裁判员判罚争议较大的比赛50余场,并在观看录像的同时对裁判员分工、判罚、主客场判罚数、判罚时间等进行统计分析。
2 概念界定
2.1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一般指的是根据人的内心理性而不受其他因素约束,在面对证据进行判断时给予自己的内心信念,这种强大的内心信念是支撑人们做出坚定判断而不加以检查裁判的根据。这自由心证原则中,以理想为核心的自由是其判断的基础,以良心为核心的心证是其判断的保障。
2.2 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自由心证原则 篮球裁判员在临场判罚过程中的自由心证原则指的是篮球裁判员在做出判罚的过程中基于自己认定的事实遵从执法原则而做出的最终坚定判罚的心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裁判员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由确信的原则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和其他不正当行为做出证据的取合和判断,从而认定事件本身,形成判罚的根据。
3 结果与分析
3.1 裁判员调查现状 在本研究调查的44份有效问卷中,国际级裁判员级别最高,共有12位,占27.3%的比例;国家A级裁判员25位,占56.8%;国家级裁判员7位,占15.9%,国际级裁判人数较少。
44名裁判员女性仅2人,占4.5%,其余42名占95.5%比重均为男性,在我国47名国际级裁判员中仅有肖晨琳、张伟、王芳、王丽英、彭玲5名为女性,占10.6%,这说明我国篮球裁判员队伍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亟待改善。
由表2可知,我国篮球裁判员年龄主要以31~50岁为主,这一区间的调查对象共37人,占84.1%,而往往国际级裁判年龄都在50岁以上,40岁以下多为国家A级和国家级,这说明我国篮球裁判员队伍年龄结构有待优化,培养更高水平、更高级别的篮球裁判员是我国篮球裁判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3.2 不同主体对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的态度 为了探究不同主体在篮球裁判临场判罚问题上的态度,本研究从不同时期的文献资料和相关调查数据中整理出CBA联赛管理者(包括行政官员和俱乐部管理者)、教练员、运动员、媒体、球迷等不同行为主体对于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的满意程度(表3)。
由表3可知,无论是教练员、运动员,还是媒体、球迷对当前我国CBA联赛裁判员的临场判罚满意度不高,而管理者出于不同的角色定位对于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满意度较高。
3.3 判罚意识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篮球裁判员的临场判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裁判员形成自己独有的判罚意识,同时受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可能产生认知偏差,最后形成的临场判罚可能偏离事件本身。
判罚意识指的是篮球裁判员在长期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对于场上情况的心理反射和判罚规律。篮球裁判员的判罚意识是基于其广泛的临场判罚实践,充分熟悉篮球技术、战术和运动员违规情况,从而在宣判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包括感知、分析、判断、思维在内的心理和生理机能的综合作用过程。 在裁判员判罚意识形成的初始阶段,裁判员需要对运动员场上所有动作的表象做出准确直观认知,同时将运动员的动作与正确合理动作进行对比,从而建立起正确的条件反射,这属于裁判员的原始意识,裁判员的原始意识是影响其终身发展和临场判罚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要在原始意识培养阶段重视裁判员正确条件反射的建立。在原始意识形成的基础上,裁判员需要培养运用意识,运用意识强调裁判员熟悉运动员每个动作的规格和合理性,从而在临场判罚时能够透过假象直击运动员犯规动作的本质。第3层次的判罚意识是应变意识,这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判罚意识,篮球裁判员在对场上运动员动作进行充分感知、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场上情况,从而实现判罚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作为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意识最高层次的是控制意识,这是在裁判员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判罚规则,在尽量确保比赛流畅的基础上更好地控制比赛节奏,发挥场上权威的作用,将比赛交给运动员。
篮球裁判员正是在原始意识、运用意识、应变意识、控制意识等判罚意识循序渐进形成的过程中,其在场上的权威地位才最终得以确立,从而更好地履行场上角色,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裁判员极易形成认知偏差,影响裁判员认知偏差的因素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
3.4 影响篮球裁判员产生认知偏差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影响篮球裁判员认知偏差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运动员的临场表现、裁判规则的影响、裁判员自身的专业素质等,主观原因则由裁判员的情感因素、场上定势效应、权威效应等。
首先,运动员的临场表现在—定程度上会造成裁判员的认知偏差从而产生误判。由于有些运动员在场上有常年比赛经验,对于规则的理解和对裁判员判罚尺度的熟悉让他们能够在场上通过一些假象来迷惑裁判员,让裁判员在可吹哨可不吹哨之间渐渐将天平倾向不吹哨,比如进攻撞人、掩护犯规等都是运动员极易表现的领域。其次,篮球规则的发展与篮球运动的发展并不完全同步,在很多时候往往规则存在滞后性,这就给裁判员临场判罚带来一定困难。最后,篮球裁判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影响临场判罚的重要因素,CBA裁判员之所以饱受诟病,其业务能力不足是重要原因。裁判员的业务能力包括对篮球规则的熟悉程度、临场判罚的心态和经验等,职业素质还包括其职业道德水准和社会阅历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不同裁判员对同一规则的不同理解和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评价。
从裁判员的主观因素来看,造成其认知偏差的原因可以概括为感情效应、定势效应、权威效应、首因效应等。感情效应指的是有些运动员与裁判员在场下保持较特殊的感情关系甚至利益关系,这样在临场判罚时为了维持这一关系,裁判员往往会失去原则的约束而置裁判公平性于不顾,这一效应在篮球场上有—定的存在。定势效应在篮球裁判工作中往往指的是裁判员对于运动员有—种固定的印象,这种固定印象对于裁判员临场判罚时会产生一定影响,在那些可判可不判的地方往往会倾向于定势效应的影响。权威效应指的是裁判员在受到来自某种权威的影响和压力而在临场判罚时作出偏差的效应,这种权威可能来自于人或群体甚至权利机构,会对篮球裁判的独立工作产生消极影响。首因效应指的是裁判员受到对运动员第一印象的影响而作出不符合运动员本质的判罚。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1)我国篮球裁判员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年龄结构有差异。
责任编辑 种青
中图分类号:G8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7662(2015)05-0071-04
篮球运动自其产生开始,100多年来逐渐得到全世界的热爱和参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男子篮球职业联盟(NBA)的产生,现代篮球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化进程不断加深,篮球裁判员的水平及其判罚尺度对比赛有重要影响。
篮球裁判员在比赛中的角色与法官在法庭上所扮演的角色有较大相似之处,篮球裁判员在比赛中的作用发挥正是通过“客观认知案件事实——找出判罚适用规则——作出准确判罚”这一过程实现的。在这一判罚形成过程中由于主观、客观原因的共同影响,裁判员的判罚难免出现认知偏差甚至造成错误判罚,而裁判员无意甚至有意地误判在篮球场上所产生的后果往往是难以控制的。裁判员的认知偏差一般来说指的是裁判员由于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或者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产生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进而形成不合理的判罚的过程。
作为篮球场上的绝对权威,裁判员在判罚时往往带有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所带来的往往是具有倾向性的判罚结果,笔者认为,在裁判员认知偏差形成的过程中自由心证原则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自由心证原则出发探讨裁判员临场判罚的影响因素及其形成认知偏差的原因,对于认清裁判员在篮球场上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基于自由心证原则的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
1.2 研究方法
1.2.1 问卷调查法 本研究主要调查目前我国CBA联赛裁判员性别比例和年龄分布状况,共向执法CBA联赛的裁判员53人发放调查问卷,回收50份,回收率为94.3%,有效调查问卷44份,调查问卷有效率88%。
1.2.2 文献资料法 为了能够深入了解我国职业篮球裁判的临场判罚状况,通过“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查阅了职业联赛、篮球市场、篮球裁判、篮球管理方面的文献资料,共计90篇(见表1),文献资料均为2010年之后,具有较高的时效性。
1.2.3 观察法 为了能够更加直观生动地认知篮球裁判员在篮球场上的角色及影响并分析篮球裁判员产生认知偏差的原因,本研究通过网络途径回看了近年来CBA联赛常规赛、季后赛、总决赛重点比赛特别是对裁判员判罚争议较大的比赛50余场,并在观看录像的同时对裁判员分工、判罚、主客场判罚数、判罚时间等进行统计分析。
2 概念界定
2.1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一般指的是根据人的内心理性而不受其他因素约束,在面对证据进行判断时给予自己的内心信念,这种强大的内心信念是支撑人们做出坚定判断而不加以检查裁判的根据。这自由心证原则中,以理想为核心的自由是其判断的基础,以良心为核心的心证是其判断的保障。
2.2 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自由心证原则 篮球裁判员在临场判罚过程中的自由心证原则指的是篮球裁判员在做出判罚的过程中基于自己认定的事实遵从执法原则而做出的最终坚定判罚的心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裁判员需要在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由确信的原则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和其他不正当行为做出证据的取合和判断,从而认定事件本身,形成判罚的根据。
3 结果与分析
3.1 裁判员调查现状 在本研究调查的44份有效问卷中,国际级裁判员级别最高,共有12位,占27.3%的比例;国家A级裁判员25位,占56.8%;国家级裁判员7位,占15.9%,国际级裁判人数较少。
44名裁判员女性仅2人,占4.5%,其余42名占95.5%比重均为男性,在我国47名国际级裁判员中仅有肖晨琳、张伟、王芳、王丽英、彭玲5名为女性,占10.6%,这说明我国篮球裁判员队伍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亟待改善。
由表2可知,我国篮球裁判员年龄主要以31~50岁为主,这一区间的调查对象共37人,占84.1%,而往往国际级裁判年龄都在50岁以上,40岁以下多为国家A级和国家级,这说明我国篮球裁判员队伍年龄结构有待优化,培养更高水平、更高级别的篮球裁判员是我国篮球裁判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3.2 不同主体对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的态度 为了探究不同主体在篮球裁判临场判罚问题上的态度,本研究从不同时期的文献资料和相关调查数据中整理出CBA联赛管理者(包括行政官员和俱乐部管理者)、教练员、运动员、媒体、球迷等不同行为主体对于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的满意程度(表3)。
由表3可知,无论是教练员、运动员,还是媒体、球迷对当前我国CBA联赛裁判员的临场判罚满意度不高,而管理者出于不同的角色定位对于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满意度较高。
3.3 判罚意识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篮球裁判员的临场判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裁判员形成自己独有的判罚意识,同时受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可能产生认知偏差,最后形成的临场判罚可能偏离事件本身。
判罚意识指的是篮球裁判员在长期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对于场上情况的心理反射和判罚规律。篮球裁判员的判罚意识是基于其广泛的临场判罚实践,充分熟悉篮球技术、战术和运动员违规情况,从而在宣判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包括感知、分析、判断、思维在内的心理和生理机能的综合作用过程。 在裁判员判罚意识形成的初始阶段,裁判员需要对运动员场上所有动作的表象做出准确直观认知,同时将运动员的动作与正确合理动作进行对比,从而建立起正确的条件反射,这属于裁判员的原始意识,裁判员的原始意识是影响其终身发展和临场判罚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要在原始意识培养阶段重视裁判员正确条件反射的建立。在原始意识形成的基础上,裁判员需要培养运用意识,运用意识强调裁判员熟悉运动员每个动作的规格和合理性,从而在临场判罚时能够透过假象直击运动员犯规动作的本质。第3层次的判罚意识是应变意识,这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判罚意识,篮球裁判员在对场上运动员动作进行充分感知、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场上情况,从而实现判罚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作为篮球裁判员临场判罚意识最高层次的是控制意识,这是在裁判员长期实践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判罚规则,在尽量确保比赛流畅的基础上更好地控制比赛节奏,发挥场上权威的作用,将比赛交给运动员。
篮球裁判员正是在原始意识、运用意识、应变意识、控制意识等判罚意识循序渐进形成的过程中,其在场上的权威地位才最终得以确立,从而更好地履行场上角色,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裁判员极易形成认知偏差,影响裁判员认知偏差的因素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
3.4 影响篮球裁判员产生认知偏差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影响篮球裁判员认知偏差的客观原因主要包括运动员的临场表现、裁判规则的影响、裁判员自身的专业素质等,主观原因则由裁判员的情感因素、场上定势效应、权威效应等。
首先,运动员的临场表现在—定程度上会造成裁判员的认知偏差从而产生误判。由于有些运动员在场上有常年比赛经验,对于规则的理解和对裁判员判罚尺度的熟悉让他们能够在场上通过一些假象来迷惑裁判员,让裁判员在可吹哨可不吹哨之间渐渐将天平倾向不吹哨,比如进攻撞人、掩护犯规等都是运动员极易表现的领域。其次,篮球规则的发展与篮球运动的发展并不完全同步,在很多时候往往规则存在滞后性,这就给裁判员临场判罚带来一定困难。最后,篮球裁判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影响临场判罚的重要因素,CBA裁判员之所以饱受诟病,其业务能力不足是重要原因。裁判员的业务能力包括对篮球规则的熟悉程度、临场判罚的心态和经验等,职业素质还包括其职业道德水准和社会阅历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不同裁判员对同一规则的不同理解和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评价。
从裁判员的主观因素来看,造成其认知偏差的原因可以概括为感情效应、定势效应、权威效应、首因效应等。感情效应指的是有些运动员与裁判员在场下保持较特殊的感情关系甚至利益关系,这样在临场判罚时为了维持这一关系,裁判员往往会失去原则的约束而置裁判公平性于不顾,这一效应在篮球场上有—定的存在。定势效应在篮球裁判工作中往往指的是裁判员对于运动员有—种固定的印象,这种固定印象对于裁判员临场判罚时会产生一定影响,在那些可判可不判的地方往往会倾向于定势效应的影响。权威效应指的是裁判员在受到来自某种权威的影响和压力而在临场判罚时作出偏差的效应,这种权威可能来自于人或群体甚至权利机构,会对篮球裁判的独立工作产生消极影响。首因效应指的是裁判员受到对运动员第一印象的影响而作出不符合运动员本质的判罚。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1)我国篮球裁判员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年龄结构有差异。
责任编辑 种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