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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营贸易条款”,通常被认为是指《议定书》第6条,实际上由我国入世文件中以国有企业及其贸易活动为主体的众多规定所共同组成。因而,该条款的基本内涵明显超越了《议定书》第6条文字表述所体现的内容。如果再深入研究直接与之相关的GATT第17条,则可进一步发现其完全履行还存在一些目前人们尚未重视的变数和难题。据此,我们应该确立4方面的基本认识来应对发达国家可能由此挑起的贸易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