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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2年,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人民币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位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
2006年1月,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以及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及其妻儿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这一天,从郑筱萸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算起,走过了9个年头。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多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把职权看作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认为多了“寻租”的权力资本。在9年多时间里,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视全国人民的生命如儿戏。同时,明目张胆地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妻儿大肆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649万余元,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错位·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1998年——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着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为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全国人民的用药安全。不幸的是,新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将广大人民的用药安全抛于脑后。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突出表现在2001~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修订后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然而,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在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郑筱萸竟然大笔一挥,于2001年4月10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会大大降低监管力度。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对这些“红夹”药品,仅以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甚至对刚提出GMP申请和准备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也换发了批准文号。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合法“通行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同一时期,正是郑筱萸大肆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黑洞·“带病”审批种下祸根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却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真的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时,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如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陕西省药监局原助理巡视员米养素,因涉嫌在2002年药品换号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合计百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曝光,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曝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寻租·“权力家庭”财源广进
在郑筱萸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2006年,郑筱萸通过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期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纸条,便以儿子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家人的受贿行情也“水涨船高”。
和母亲一样,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后将该车转卖款18.5万元“揣入腰包”;此后,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到2004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底,他购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子,李某一下子免去其首付款199.25万元……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而郑筱萸的权力,却成了他与家人共同获利的“摇钱树”。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郑筱萸的房间来了个不速之客——李某。他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
郑筱萸当即安排其秘书,带李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的郝和平。就这样,李某企业的注册材料很快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1999~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来的1万元钱,共计70余万元。而他却没在这个企业工作过一天。此公司负责人还以替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后据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他们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2003年,公司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在郑筱萸的帮忙下很快通过……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是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2005年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向郑筱萸“进贡”,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共“笑纳”了11万余元。而当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竟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这一点,药商们都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送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筱萸的关照和帮助。”
在金钱贪欲的牵引下,郑筱萸一步步走向堕落、毁灭。
在药监局系列渎职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转移其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总计340余万元;名贵珠宝、首饰和书画等经鉴定达100余万元。
警钟·腐败分子不容藏身
“郑筱萸被判死刑!”
一审消息刚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纷纷留言拍手称快。一致认为,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对郑筱萸的判处,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渎职腐败的最好证明。
一位网友在人民网留言:领导干部、党政官员如果丧失了信念,任凭私欲、贪欲膨胀,其手中的公权力必将沦为“私利工具”,其本人也终将走上“不归路”。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郑案的审理,寓国家反贪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渎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郑筱萸案,也令药监系统深刻反思。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郑案背后,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药监工作“为谁监管、怎样监管”,不能跑偏,要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队伍作风建设不得力等。
针对郑筱萸等案暴露的行政审批漏洞,为期5个月的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正在开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源头防腐。
2002年,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人民币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位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
2006年1月,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以及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及其妻儿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这一天,从郑筱萸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算起,走过了9个年头。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多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把职权看作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认为多了“寻租”的权力资本。在9年多时间里,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视全国人民的生命如儿戏。同时,明目张胆地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妻儿大肆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649万余元,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错位·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1998年——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着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等合并组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为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全国人民的用药安全。不幸的是,新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将广大人民的用药安全抛于脑后。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突出表现在2001~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也较大。修订后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然而,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在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郑筱萸竟然大笔一挥,于2001年4月10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会大大降低监管力度。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对这些“红夹”药品,仅以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甚至对刚提出GMP申请和准备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也换发了批准文号。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合法“通行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同一时期,正是郑筱萸大肆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黑洞·“带病”审批种下祸根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却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真的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时,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如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陕西省药监局原助理巡视员米养素,因涉嫌在2002年药品换号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合计百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曝光,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曝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寻租·“权力家庭”财源广进
在郑筱萸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2006年,郑筱萸通过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期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纸条,便以儿子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家人的受贿行情也“水涨船高”。
和母亲一样,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后将该车转卖款18.5万元“揣入腰包”;此后,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到2004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底,他购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子,李某一下子免去其首付款199.25万元……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而郑筱萸的权力,却成了他与家人共同获利的“摇钱树”。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郑筱萸的房间来了个不速之客——李某。他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
郑筱萸当即安排其秘书,带李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的郝和平。就这样,李某企业的注册材料很快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1999~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一路绿灯。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来的1万元钱,共计70余万元。而他却没在这个企业工作过一天。此公司负责人还以替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后据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他们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2003年,公司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在郑筱萸的帮忙下很快通过……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是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2005年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向郑筱萸“进贡”,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共“笑纳”了11万余元。而当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竟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这一点,药商们都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送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筱萸的关照和帮助。”
在金钱贪欲的牵引下,郑筱萸一步步走向堕落、毁灭。
在药监局系列渎职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转移其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总计340余万元;名贵珠宝、首饰和书画等经鉴定达100余万元。
警钟·腐败分子不容藏身
“郑筱萸被判死刑!”
一审消息刚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纷纷留言拍手称快。一致认为,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对郑筱萸的判处,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渎职腐败的最好证明。
一位网友在人民网留言:领导干部、党政官员如果丧失了信念,任凭私欲、贪欲膨胀,其手中的公权力必将沦为“私利工具”,其本人也终将走上“不归路”。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郑案的审理,寓国家反贪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渎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郑筱萸案,也令药监系统深刻反思。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郑案背后,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药监工作“为谁监管、怎样监管”,不能跑偏,要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队伍作风建设不得力等。
针对郑筱萸等案暴露的行政审批漏洞,为期5个月的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正在开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源头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