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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反映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入认识,弘扬了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待社会矛盾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 和谐社会;唯物史观;应用;发展
[中图分类号] B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05-0009-02
我们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是深得人心的重要理念。它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及时提供了科学导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应用和发展,
首先,它反映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入认识
社会作为一个系统,为什么有时和谐,有时却不和谐?和谐社会究竟是人们的主观愿望还是具有客观根据?和谐社会对人民有什么意义?换言之,和谐社会何以可能?又何以必要?
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它在人际关系上表现为阶级对抗特别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那么,是不可能建设什么和谐社会的。这是历史上反复发生过的事情。
而在我国现阶段,从总体上看,社会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是基本适应的,不存在根本利益相互对立的阶级,电不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野,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虽然存在着极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他们同人民利益具有对抗性,但是,这类矛盾已经不占主要地位。非对抗性矛盾占据主要地位,这是和谐社会之所以可能的客观基础。
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具有必要性。因为我国现阶段非对抗性矛盾不断产生并且大量存在,有导致冲突的很大风险。
中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和现代社会的过程,处于从原有体制向新体制整体转轨的过程,社会变化卜分剧烈而深刻。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个阶段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期、关键期(从人均GDP 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转折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频发期。收入差距、地区差别、劳资矛盾、腐败问题、突发事件、环境污染、观念碰撞乃至国际摩擦等都比较突出。倘若任其发展,搞得不好,有可能引发社会震荡和冲突,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早期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过程,是社会矛盾尖锐激化、阶级冲突异常激烈、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过程。我们要力求避免重蹈这种历史的覆辙。
我们要有危机意识、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十分注意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这也正是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针对性所在。它表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还应该看到,和谐社会具有历史性。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水平的和谐。和谐是历史的,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实现高标准的和谐。许多差别和矛盾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和谐社会理念强调,不能过于理想化,不能把人们的胃口吊得过高。这也体现了对历史的理性把握,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做历史条件允许的事情。建设美好社会,实现人类大同的崇高理想,需要长期艰苦奋斗。
其次,它弘扬了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发展中的协调”,而无论发展,还是协调,所有这一切,归结起来,都是为了人,是“以人为本”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它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高度一致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科学发展所达到的状态,它是执行科学发展观的结果。它们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每一个人)谋利益的根本宗旨和价值取向。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最广大主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广大的主体。人民群众首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享受者,是目的。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它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愿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等,都是当代中国的人心所向。
同时,人民群众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造者。美好生活有待于人们的创造。每个人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主体,并且都是他人的“环境”。人人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人人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情做起,才能够大幅度和大面积地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建设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且,判断社会和谐与否的最广大主体即最高“裁判”,仍然是人民群众。因此,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的直接的标准。
最后,它体现了对待社会矛盾的正确选择
对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应当采取不同的方针。和谐社会理念基于我国绝大部分社会矛盾都是非对抗性矛盾的实际,重点强调了对这类矛盾应当采取协调、化解的方针,包括沟通、协商、疏导、谅解、宽容、妥协、兼顾各方利益等等。共存、多赢即和谐。不能“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消灭另一方”。也不能乱斗一气,两败俱伤,甚至“同归于尽”。还要反对那些不顾实际后果的一味“揭露”矛盾、渲染差别、夸大问题的错误做法,它们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只会加剧人们的心理失衡。
但是,和谐并不等于消灭一切差别,也不等于不讲是非的一团和气。社会像一切系统一样,总是有内在差别的,差别既是矛盾,也是发展动力。电有电压,才有电能;水有高低,才有水流。非平衡是有序之源。消灭一切差别,只能导致无序和死寂。和谐是“和而不同”,“不同”即多样性、差异性,它是“和”即统一、一致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这些“不同”是有边界和范围的,不是无限和任意的“杂多”。我们要实现的和谐,是有原则、有是非的和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等,就是一些基本原则。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予以矫正。和谐不是同斗争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排斥斗争。一方面,我们不可能同极少数社会渣滓、民族败类以及国外敌对势力讲和谐。相反,只有同他们坚决斗争,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即便在人民内部以至党内,是非曲直、善恶美丑、好坏优劣依然是客观存在,也要加以区分,仍然需要一定的斗争。当然,斗争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和疏导、制止和处罚等等。在人民内部和党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讲究斗争的方法和效果,并且把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避免引起对抗和冲突。
最基本的,还是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处理社会矛盾。不能把人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到“截长补短”、“劫富济贫”、内部斗争或“分蛋糕”上来。多年的教训告诉我们,那只能导致内乱和普遍贫穷。必须把全体人民的主要力量凝聚到发展上来,努力创造日益增多的社会财富,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奠定坚实基础。这才能够达到水涨船高、共存多赢的目标。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种体制和制度,调整社会利益关系,重点解决一部分人侵占另一部分人利益、某些差别过于悬殊这两类问题,注意维护广大农民、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众的利益(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表现),使全国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各个地区、部门和阶层的群众和睦相处。不过,讲统筹兼顾不能同按贡献分配(这是基准)对立起来,讲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不能同合法致富(这是方向)对立起来,讲法治不能同民主(这是基础)对立起来。
科学理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它变为法律、政策和实际行动。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观点。它特别强调“改变世界”。马克思甚至说过:“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只有解决不和谐的问题,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现在,党和国家采取了不少具体政策和措施,来促进社会和谐,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应当弘扬这一精神,对于目前比较突出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少数干部腐败问题、个别垄断行业收入过高问题、社会卫生和教育发展中的问题等等,认真研究和制定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 柳波
[关键词] 和谐社会;唯物史观;应用;发展
[中图分类号] B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05-0009-02
我们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是深得人心的重要理念。它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及时提供了科学导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应用和发展,
首先,它反映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入认识
社会作为一个系统,为什么有时和谐,有时却不和谐?和谐社会究竟是人们的主观愿望还是具有客观根据?和谐社会对人民有什么意义?换言之,和谐社会何以可能?又何以必要?
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它在人际关系上表现为阶级对抗特别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那么,是不可能建设什么和谐社会的。这是历史上反复发生过的事情。
而在我国现阶段,从总体上看,社会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是基本适应的,不存在根本利益相互对立的阶级,电不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野,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虽然存在着极少数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他们同人民利益具有对抗性,但是,这类矛盾已经不占主要地位。非对抗性矛盾占据主要地位,这是和谐社会之所以可能的客观基础。
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具有必要性。因为我国现阶段非对抗性矛盾不断产生并且大量存在,有导致冲突的很大风险。
中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和现代社会的过程,处于从原有体制向新体制整体转轨的过程,社会变化卜分剧烈而深刻。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个阶段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期、关键期(从人均GDP 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转折期),也是矛盾凸显期、频发期。收入差距、地区差别、劳资矛盾、腐败问题、突发事件、环境污染、观念碰撞乃至国际摩擦等都比较突出。倘若任其发展,搞得不好,有可能引发社会震荡和冲突,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早期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过程,是社会矛盾尖锐激化、阶级冲突异常激烈、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过程。我们要力求避免重蹈这种历史的覆辙。
我们要有危机意识、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十分注意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这也正是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针对性所在。它表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
还应该看到,和谐社会具有历史性。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水平的和谐。和谐是历史的,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实现高标准的和谐。许多差别和矛盾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和谐社会理念强调,不能过于理想化,不能把人们的胃口吊得过高。这也体现了对历史的理性把握,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我们要立足于现实,做历史条件允许的事情。建设美好社会,实现人类大同的崇高理想,需要长期艰苦奋斗。
其次,它弘扬了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发展中的协调”,而无论发展,还是协调,所有这一切,归结起来,都是为了人,是“以人为本”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它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高度一致的。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科学发展所达到的状态,它是执行科学发展观的结果。它们都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在尊重客观规律特别是社会规律的基础上,为绝大多数人(包括其中每一个人)谋利益的根本宗旨和价值取向。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最广大主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广大的主体。人民群众首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享受者,是目的。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它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愿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等,都是当代中国的人心所向。
同时,人民群众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造者。美好生活有待于人们的创造。每个人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主体,并且都是他人的“环境”。人人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人人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情做起,才能够大幅度和大面积地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建设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且,判断社会和谐与否的最广大主体即最高“裁判”,仍然是人民群众。因此,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的直接的标准。
最后,它体现了对待社会矛盾的正确选择
对于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应当采取不同的方针。和谐社会理念基于我国绝大部分社会矛盾都是非对抗性矛盾的实际,重点强调了对这类矛盾应当采取协调、化解的方针,包括沟通、协商、疏导、谅解、宽容、妥协、兼顾各方利益等等。共存、多赢即和谐。不能“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消灭另一方”。也不能乱斗一气,两败俱伤,甚至“同归于尽”。还要反对那些不顾实际后果的一味“揭露”矛盾、渲染差别、夸大问题的错误做法,它们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只会加剧人们的心理失衡。
但是,和谐并不等于消灭一切差别,也不等于不讲是非的一团和气。社会像一切系统一样,总是有内在差别的,差别既是矛盾,也是发展动力。电有电压,才有电能;水有高低,才有水流。非平衡是有序之源。消灭一切差别,只能导致无序和死寂。和谐是“和而不同”,“不同”即多样性、差异性,它是“和”即统一、一致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这些“不同”是有边界和范围的,不是无限和任意的“杂多”。我们要实现的和谐,是有原则、有是非的和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等,就是一些基本原则。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必须予以矫正。和谐不是同斗争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排斥斗争。一方面,我们不可能同极少数社会渣滓、民族败类以及国外敌对势力讲和谐。相反,只有同他们坚决斗争,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即便在人民内部以至党内,是非曲直、善恶美丑、好坏优劣依然是客观存在,也要加以区分,仍然需要一定的斗争。当然,斗争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和疏导、制止和处罚等等。在人民内部和党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讲究斗争的方法和效果,并且把它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避免引起对抗和冲突。
最基本的,还是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处理社会矛盾。不能把人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到“截长补短”、“劫富济贫”、内部斗争或“分蛋糕”上来。多年的教训告诉我们,那只能导致内乱和普遍贫穷。必须把全体人民的主要力量凝聚到发展上来,努力创造日益增多的社会财富,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奠定坚实基础。这才能够达到水涨船高、共存多赢的目标。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种体制和制度,调整社会利益关系,重点解决一部分人侵占另一部分人利益、某些差别过于悬殊这两类问题,注意维护广大农民、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众的利益(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表现),使全国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各个地区、部门和阶层的群众和睦相处。不过,讲统筹兼顾不能同按贡献分配(这是基准)对立起来,讲维护贫困群众的利益不能同合法致富(这是方向)对立起来,讲法治不能同民主(这是基础)对立起来。
科学理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它变为法律、政策和实际行动。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观点。它特别强调“改变世界”。马克思甚至说过:“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只有解决不和谐的问题,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现在,党和国家采取了不少具体政策和措施,来促进社会和谐,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应当弘扬这一精神,对于目前比较突出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少数干部腐败问题、个别垄断行业收入过高问题、社会卫生和教育发展中的问题等等,认真研究和制定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 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