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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政府通过法律先行主导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韩国〈资产流动化法〉主要就资产证券化的总则、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流动化专营公司、流动化证券的发行、补则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允许广泛的资产证券化创始机构主体;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明确规定资产的移转不是担保交易;并对资产管理的委托、管理和资产管理人的破产、资产流动化计划的登记及财产让渡的登记和登记文件的公示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我国还未能建立起一个可以与之相配合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