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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财产法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在价值取向和具体财产权(物权)的功能上存在相似性与对应性。英美法系各国的学说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默默遵循着这一原则,即财产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只能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决定,当事人创设新型财产权利或对既有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变更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方,不具有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效力。法官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遵循主要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财产可转让性两个理由。物权法定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存在足以说明该原则具有超越外在概念体系的实质合理性。但是,在登记制度完善后,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呈现出松动的趋势。目前,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学者基本上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认为该原则具有合理性。英美法系存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结论也说明信托制度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