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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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王海打假”为群众熟知以来,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饱受争议,有的学者“将那些职业打假人比作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各个法院也对此有不同态度。针对“知假买假”这一现象,从理论学术界到司法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本文通过学界关5-"知假买假”的主要争议进行法律分析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知假买假;消费者;欺诈
  一、知假买假的概述
  (一)知假买假的定义
  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种社会现象,指的是购买者在明知将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时,仍然购买这一商品。这里的“明知”是指购买者主观上很清楚自己买的是或很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依旧放任或者希望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假”则是指假冒伪劣商品,至于这里“商品”,通说认为,不仅限于食品、药品,还包括其它生活消费品。另外,社会上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则指专门以知假买假后索赔获利为职业的人。
  (二)知假买假的类型
  根据知假买假者的目的不同,知假买假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指单纯的“知假买假”,即购买者知道即将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已经满足了自己的需求,所以主动地接受并真正投入使用的行为。二是指为了索赔的“知假买假”,即购买者知道购买到假货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所以购买假货的行为。一般我们所讨论的“知假买假”都是指第二种类型的“知假买假”。
  二、学界的主要争议点以及分析
  (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屬于《消法》中的消费者
  1、消费者的概念
  现行《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规定虽对消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未给出消费者的明确概念。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
  根据上述规定和说法,可以作出以下分析:(1)消费者是与制造者(在生产领域)和商人(在商品交易领域)相区别的概念;(2)消费者的行为是:购买、使用、服务、保存或处分商品;(3)消费者的目的:非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他目的(盈利是指盈余利润)。
  综上,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分析
  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的人,大多是觉得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服务定是为了消费的目的,而这消费的概念就自然而然的被认为是使用、支配或者处分商品等行为,但绝无可能抱着单纯索赔的目的。但是大家似乎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消费者是与制造者和商人相区别开的人,也就是说它们有完全的界限,在行为上不存在包含关系,那么当一个行为不是制造商品行为也不是交易商品行为,那它就是消费行为,而我们讨论的消费目的则是没有必要的,而且真正讨论起来谁能说出个全部,毕竟不同的需求就有不同的目的。
  所以对于消费者的概念,我们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谋利,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就属于生活消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而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知假买假者就可以是消费者。
  (二)知假买假的前提下,销售者(或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1、欺诈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此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有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3)受欺诈人因错误认识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骗的不正当性。
  2、知假买假的前提下,销售者(或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分析
  根据前述欺诈的概念,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即消费者不知道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经营者或消费者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欺诈。但是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由于购买者“明知”,所以并不符合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因错误认识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要件,也就是并不符合民法中的欺诈。所以这个问题的反对者以此认为知假买假的前提下,销售者(或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那么知假买假者也就不能以此要求索赔了。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要正确理解《消法》中“欺诈”的含义,认识到《消法》中的“欺诈”不能直接等同于民法中的“欺诈”,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这样描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这里用的是“欺诈行为”并非是“欺诈”,而“欺诈行为”仅仅是指经营者或销售者单方面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二,《消法》是屬于经济法范畴,不属于民法范畴,《消法》之所以制定是因为在现实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所以以此为他们设立专门的、特殊的保护,而民法是私法,保护的是平等主体问的利益,其欺诈当然也更多是从平等主体的角度考虑的。
  因此,在《消法》中,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应形成因果关系,消费者是否知假而购买,不能成为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必要条件,否则,显然有悖于《消法》的立法精神。
  三、知假买假行为的合理性
  1、当前中国的市场情况
  之所以需要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主要是考虑知假买假者虽然主观上是为了牟利,但客观上确有净化市场的效果,对于打击无良商家、抑制制假售假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长期以来,“毒奶粉”、“地沟油”、“酸奶门”等问题不断发生,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发指,更别说其他商品的质量问题了,而且由于一般商品标的额都比较小,消费者囿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很少会诉讼,制假售假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大行其道,这正是假冒伪劣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所以知假买假者主观上虽有牟利的动机,但客观上却能制约制假售假行为,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
  2、知假买假行为的底线和风险
  首先,不是任何知假买假行为都是合法的,因为知假买假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并不是法律术语,因此,只要当知假买假行为中掺杂了其他诸如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即按违法行为处理。因此,知假买假行为只要是在法律框架内合法即可以予以肯定。因此知假买假行为行为的底线就是不违法。
  其次,知假买假的行为并非没有风险。如果知假买假者向法院提起高额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这一诉求,那相应案件受理费由知假买假者承担,索赔额度越高,案件受理费也越高。前期买假的成本也同样由知假买假者负担,所以知假买假的行为并非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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