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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激励性评价是作为电商扰乱用户评价体系客观性的手段,这种来自在先购物者“受贿”后的好评,严重侵犯了在后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电商信用的判断,在这中间,电商与评价者对消费者构成共同侵权。同时,网络服务平台对激励性评价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构成对消费者的过失侵权责任,其与电商构成共同侵权。因为评价者具有好评的正当性基础,主观恶意性小和不具有拒绝返利的期待可能性而免除承担责任,所以,最终应当由电商与网络平台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