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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仅仅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因此,如何正确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特征划分其性质,并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