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艺术品鉴定行业问题分析和管理对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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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对策
  (一)鉴定行业必须立法,以实现制度规范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古玩艺术品市场必须有完整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和调整。多年来,我国针对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的意见》《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的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另外还有《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发展,随着收藏、鉴定行业的复杂化,目前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一行业的行为。
  因此,制定符合艺术品市场国情的法规体系十分必要,应制定新的艺术品经营、艺术经纪人、文物市场等法规,《拍卖法》也要根据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节。
  尽快制定民间文物、古玩、艺术品的中国民间文物收藏法,规范收藏和流通行为,在被鉴定之标的物合法的前提下,同时制定民间藏品鉴定法,用以规范鉴定行业和鉴定活动,使鉴定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依法行事。
  鉴定法主要规范:
  (1)鉴定监管机关及职能,以规范谁来管的问题;
  (2)鉴定机构的资质,以规范是否有资格授权的问题;
  (3)鉴定机构的设置和注册,以规范设立的程序问题;
  (4)鉴定人职业资质管理,以规范人及职称体系的问题;
  (5)鉴定人和委托人的合同管理,以规范双方关系的问题;
  (6)鉴定纠纷仲裁,以规范仲裁程序等。
  鉴定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为原则,在法律规范的合法程序中,其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其论证过程、价值评估、鉴定结论等为社会所认可,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公信力,藏品转让、银行抵押、产权登记、财产价格、藏品继承、拍卖流通皆以鉴定结论和价值评估为依据或参照。
  (二)鉴定行政监管部门必须落实,以明确管理职责
  长期以来,国家文物局只管文博系统的鉴定,即馆藏文物和出土文物、进出口文物、司法鉴定等。文化部市场中心设立艺术品评估委员会,本意为管理市场鉴定,但这一松散组织无行政权威性,难以为继。民间鉴定基本上处在无政府状态,谁来管民间收藏及其鉴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赋予国家文物局以文物保护和监管流通的职能,而且,文物系统在长期文博工作中已聚集了大批专家人才,因此,在政府各部门间比较,民间藏品鉴定,由国家文物局具体监管较为合适。因为,民间藏品中,文物众多,有许多甚至是国家一级文物。文物局及文博系统要充分利用资源,改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不受理民间鉴定的现行体制。
  国家应赋予文物管理部门监管民间藏品鉴定的权利和职能。国家文物局可设民间收藏鉴定管理司。其职能主要是:
  (1)统一监管民间文物、古玩、艺术品的收藏、鉴定、拍卖、市场流通;
  (2)管理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设立审批;
  (3)会同人事劳动部门管理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
  (4)统一监管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收费标准统一化。
  国家文物局还要设置一个最高的鉴定仲裁机构,由一批公认的最有威望的鉴定家组成,包括一些司法界人士,主要业务为:鉴定珍贵藏品;对民间鉴定纠纷进行权威裁定;该机构裁定可为最终裁定。
  (三)鉴定机构设置应有“门槛”,以实现行业准入制
  笔者到古玩市场调查,有些古玩商铺,所卖古玩不少配有鉴定证书。我约几位专家对藏品和证书研究,结果发现大多数证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甚至有的连证书都是假的。
  目前鉴定业的现状可谓:“鉴定机构无‘门槛’,鉴定证书飞满天,鉴定结论无权威,诚信缺失无人管”。
  要改变这种现状,在制定鉴定法和明确行政监管办法的前提下,鉴定机构的设置,自然要纳入法制和行政管理的轨道。实行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制度,即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设立的前置许可批准,经批准后,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原已开展鉴定业务的机构,无鉴定资格的停止鉴定行为。拥有一定数量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员,乃是设立鉴定机构的前置条件。只有在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中,由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者,按程序出具合乎规范的鉴定结论,才是受法律保护的鉴定结论。
  除国家文物局设置最高的鉴定和仲裁机构外,省级和直辖市文物局应设立鉴定机构,加之各类民营鉴定机构和一些博物馆、文物商店、拍卖公司所属鉴定机构,形成一个由国家及省级文物局监管的以国有鉴定单位和各类民营鉴定机构为主体、其他鉴定资源为补充的鉴定体系。
  国有文博鉴定单位和民营等其他鉴定机构,在法律地位上的鉴定行为是平等的,实行统一的公平、公开、公正的资质认证、注册和管理,鼓励在人才、资金、科技、诚信等方面条件合格的社会机构,投入到民间收藏鉴定的行列中来。对有条件的国有文博鉴定单位可进行改制,使之成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间鉴定机构,更多地承担为社会服务和为民间鉴定的功能。对现有的各类民间鉴定机构要梳理,进行登记整合,手续不全者要补办,不合格者要整顿,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行业规范。
  (四)建立鉴定人员资质体系,以强化人的管理
  医生没有资质不能行医,鉴定者没有资质却可行鉴,这岂不荒谬!我国对行业的管理和规范,重要的一条是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鉴定业务事关国家、人民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培训鉴定人和资格授予事宜,应纳入统一的规范管理。因为鉴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鉴定行为是以鉴定者为主体进行的活动,目前鉴定行为不规范,鉴定者鱼龙混杂,归根结底是对鉴定者资质和行为缺乏管理。
  现在的混乱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古玩鉴定职业技能培训和文物部门举办的文物经营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互相交叉;国家某部委推出的职业艺术品鉴定师、艺术品评估师等认证项目,授权一些培训机构实施,经过几天培训,收取高额费用,即可获得艺术品鉴定师、评估师资格,缺乏严肃性;还有一些收藏鉴定协会和社会团体,也在认证,这种情况加剧了鉴定资格认证的无序状况。
  鉴定人的管理,应与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行为的管理三者统一起来,均由国家文物局监管,不能政出多门。
  国家文物局可通过文化部门、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协调,统管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通过鉴定知识考试、实践考核、道德考查,取得鉴定职称或资格。根据鉴定知识和能力,通过职称评定,形成助理鉴定师、鉴定师、高级鉴定师阶梯系列,使具有真才实学和良好职业道德者取得各级职业资格,使鉴定职称纳入国家正式的职称体系。
  建立鉴定者个人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国家注册登记的鉴定者个人,可发给《执业资格证书》,只有经过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鉴定业务。还要建立个人执业信用档案,以加强对个人资质信用的监督管理。要求:鉴定人不能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严禁委托人与鉴定人之间恶意串通,或发生行贿受贿行为;对于故意出具虚假证书、欺瞒当事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鉴定者作为机构工作人员,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外,并依法追究鉴定者的责任,机构还可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置鉴定者。
  这样,鉴定者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下从事鉴定活动,从而在管理体制中规范了鉴定行为。取得鉴定执业资格者,在此管理机制中继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以便晋级,或在考核中再次取得执业资格。
  统一的科学的资格认证及管理机制一旦形成,才能从制度上促使鉴定者的行为规范化,从而保障鉴定工作的有序化,使鉴定人的管理达到良性循环。
  (五)鉴定方法要完善,手段应科学化
  传统的鉴定方法主要是“标型学”。由于古玩艺术品的仿制根据标型而为,越来越精,越来越像。因此在运用标型学的同时,要以“痕迹学”鉴定为主。包括器物的历史沧桑感、使用情况及逐渐老化等。器物的痕迹是自然的,人不可能把器物的自然痕迹完全仿出来,更不能把真品所固有的神韵仿出来。痕迹鉴定可以用“眼鉴”,结合仪器分析将更为准确科学。“开门”的器物是重度岁月痕迹体现出来的,眼鉴即可识别,轻度的痕迹要借助仪器观察。比如,器物釉面上明显的使用和自然老化肉眼可见,明显的低仿痕迹肉眼也可见,而高仿品人为釉面摩擦老化、化学腐蚀等要用放大镜、釉面成份分析辨别。
  鉴定手段要“标型学”、“痕迹学”、“科技仪器”综合运用,即传统目鉴和科技鉴定相结合,不断研究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鉴定。
  国家文物局在组建最权威鉴定机构时,除拥有对各类藏品目鉴水平最高的鉴定专家外,还应拥有技术更先进的鉴定仪器设备,并要建立系统齐全的数据库,包括文物资料数据库、书画家信息数据库、陶瓷瓷片数据库等。这样,科学鉴定藏品的“DNA”时代一定会实现!
  (六)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鉴定技能水平
  专业人员培训,是鉴定行业非常重要的内容。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目前是无序的。鉴定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处于缺失状态,培训程序处于混乱状态。教材五花八门,教学人员也是七凑八凑,未能形成一个专业的、体系化的教学培养方案。
  鉴定是一项复杂的专业,鉴定人员的培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首先要解决谁来主管培训的问题。国家文物部门应和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协同培训鉴定人才,形成国家和省两级鉴定培训机构。可以指定文博系统具体组织师资培训,也可以和高校教育单位、艺术研究单位协调培训。培训分为“高级培训”和“普及培训”,区别于“就业资格培训”和“在职进修培训”,可以灵活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鉴定培训班。
  要组织专家编制统一的教材。设置专业鉴定课程,按古玩艺术品的门类划分,分别设书画鉴定、青铜器鉴定、陶瓷鉴定、珠宝玉器鉴定、文房用品鉴定、金银器及佛造像鉴定、古典家具鉴定、杂项鉴定等,还要学习市场价格评估。鉴定的基础课程为:历史学、社会学、哲学、美学、考古学、工艺学、古汉语等。要求鉴定培训课程要理论结合实际,不仅学书本知识,也要多看馆藏实物,还要到现场,如陶瓷鉴定必须到窑址考察,还应了解制作工艺、了解仿制技术。
  通过普及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上岗证,可以作为从业的最基础标准;通过高级培训,考试合格者,可颁发相应的鉴定资格证书。
  培训和资格考试相结合,国家文物艺术品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权威培训机构,进行考试考评。考试分为笔试和实物鉴定两部分,根据古玩艺术品鉴定以实物为主的实践特点,实物鉴定的得分比例可略高于笔试。全国规模的鉴定资格考试,应每年举行一次,其他有关鉴定知识的培训和提高可以灵活进行。
  (七)鉴定人员职业化,杜绝到处兼职“走穴”
  1.鉴定职业化是从业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们现在的鉴定机构未纳入行业准入的制度化中,各种各样的鉴定机构随社会需求而生,五花八门的鉴定人员四处游走,专家、伪专家到处“走穴”。目前,鉴定专家在鉴定机构兼职现象很普遍,一些知名专家,几家、十几家鉴定机构都有其职位,一些鉴定机构大多数人员属于兼职。专家多处兼职,一是不能完善管理,出现法律问题,难于追究法律责任;二是不利于公平竞争,一个机构中流行“因人定价”,知名专家与一般专家收费不等,专题鉴定、证书鉴定、外出鉴定、坐堂鉴定收费标准不同,而且不同机构间收费标准也相去甚远;三是不利于机构人员培养,有这么多专家挂名,机构本身也就无所谓培养人才。
  2.如何杜绝兼职“走穴”
  一是制度规定。对注册鉴定师应有执业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即鉴定者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专职执业,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执行业务,这是制度上的保障。
  二是管理措施。如果制定了《鉴定法》,法律明确规定:鉴定业务不能无照进行,鉴定证书不能私自开据,鉴定收费必须纳入管理,这是措施上的保障。
  三是合同制定。鉴定的规范化之一,是鉴定双方以合同规范鉴定行为。合同必须由具有鉴定资格的法人机构与被鉴定方鉴定,其鉴定结论须由本机构的从业鉴定人员签名,这是契约上的保障。
  四是责任追究。谁鉴定谁签字谁负责,鉴定失误将追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这是权责上的制约。
  3.为鉴定人员职业化创造条件
  鉴定是一项高要求的工作,要求鉴定人员专业性强,知识面广,还要有灵性悟性。国家对高级鉴定人才要提高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社会对鉴定人才要予以尊重。民间鉴定人员,可持从业资格证书应聘于专业鉴定机构,也可按法定程序取得独立鉴定资格。
  鉴定人员不兼职不“走穴”,和鉴定人员担任荣誉职务及外出交流、指导、讲学不矛盾。一些国家文博单位,对鉴定研究人员规定太严,不允许其外出交流、上电视节目。专家们只好周五晚上出城,赶周日晚回城,星期一准时上班。他们戏称为“夜里来夜里回,见不得人”。为了充分利用人才,发挥鉴定家的一技之长,应鼓励鉴定家的学术交流、鉴赏探讨活动。在鉴定收费标准和专家待遇上,要充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使鉴定职业成为受人尊敬的神圣职业。
  (八)鉴定业务合同化,分清权利义务关系
  商品经济的纽带,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现在的鉴定人和被鉴定物持有人的关系不是对等、平等关系。求鉴者“有求”于鉴定者,鉴定人掌握着被鉴物的生杀大权,似乎也决定着求鉴者的生杀大权。尤其普通求鉴者见到知名鉴定大家,更是战战兢兢,以仰视的心态对上。
  鉴定者和求鉴者要建立公平的合同关系,各自具有其权利,也承担其义务。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规定,鉴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现在一些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定,鉴定中如出现错误,只负责退回所收取的鉴定费,这并不公平,应当根据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赔偿比例。
  因此,签订鉴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要明确,对所鉴物要有详细的资料记录,甚至要有照片,一些重器,还要有摄像资料,对责任承担要细化,对损失赔偿要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标准。
  (九)鉴定者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
  对鉴定者而言,道德要求更为严格。有必要强调鉴定者的自律自省,强调鉴定者的使命感和高境界。鉴定者的使命感和高境界,可以概括为:
  1.沟通古人和今人,不辱神圣使命
  鉴定者面对人类祖先的遗物,当含虔诚之意,当怀敬畏之心。要通过古物遗传的信息,研究古物,以辨真伪、断年代、知优劣、探讨文化内涵、评估艺术价值。与古人进行跨越时空的对话,充当古人和今人的使者,使今人了解古人。因此,鉴定是一个崇高而神圣的工作。
  2.公平公正,认真诚信,树立职业典范
  得道的鉴定家,可以灵通造化,妙悟自然,可以天人合一,思接千载。金钱不可易其行,美色不可迷其神,权势不能改其志,能超然物外,神游鸿蒙,拨珍珠于泥土,知宝物之玄机,达到以艺求德、以器进道的崇高境界,成为藏友的导师,藏界的楷模。
  时代呼唤有公信力、威信力的鉴定家,社会需要造就高水平、高境界的鉴赏大师!(全文完)(责编: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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