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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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享交通出行方式下,交通工具所有人与使用人普遍分离,出现共享服务提供者、共享服务前使用者等新责任主体,这些新情况导致共享交通产生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为复杂。从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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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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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科研基金项目《“共享交通”理念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YK17-09-03)阶段化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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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享交通出行方式下,交通工具所有人与使用人普遍分离,出现共享服务提供者、共享服务前使用者等新责任主体,这些新情况导致共享交通产生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为复杂。从各方关系来看,共享交通服务者是核心,立法上应明确其在共享交通出行中的核心地位,并以此确定其法定权利与义务。共享交通服务者提供的前置规则,应在立法上明确其必要性与强制性。而厘清所有人与使用人责任问题,宜增设"谨慎管理义务"条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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