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地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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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根本途径在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对江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进行调查研究,以一手材料为分析对象,总结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成功经验、归纳出了典型培育模式,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下一步大范围开展培育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职业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6)29-0007-11
  【作者简介】马建富,江苏理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01)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院长、农村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董存田,江苏理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01)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吕莉敏,江苏理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01)教师,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陈春霞,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张胜军;江苏理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01)教师,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教育政策;吴济慧,江苏理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01)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职业教育、教育生态学;杨燕,江苏常州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常州,213025)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陈东勤,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23)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成人教育基本理论;卞晶晶,东南大学(江苏南京,211189)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目前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江苏省在努力探索走新型“三农”发展道路(以工业化致富农民、城市化带动农村、产业化提升农业),但是,职业教育的开展与广大农民的迫切需求,与提高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仍存在很大差距。管理者认为农民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依次是:农民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经费投入不足、农民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应的实训设施、农民不愿意承担一定的培训花费、培训工作与实际需求脱节、缺乏合格师资、教育培训活动信誉度不高、教育培训成果很难得到实际运用等。因此,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与培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困境。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由培育对象、培育目标、培育定位、培育管理、培育保障等要素组成,这些因素构成了一个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问题都会影响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效果。
  一、农民素质有待提升[1]
  (一)文化素质之忧
  目前我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8年,与城市相差近3年,全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2]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农业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就已经达到11年,美、法、德、英、日分别达到18.04年、15.96年、12.17年、14.09年和11.87年。[3]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差距很大。
  (二)科技素质之乏
  中国科协举行的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显示,具备科学素养的农村居民仅占0.4%(城市居民该比例为3.1%);每1000名农业劳动力中平均才有农业技术人员6.4人。我国受过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不足5%,而美国、荷兰、德国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教育培训的比例是70%以上。农民的科技素质可以体现在现代化机械设备的使用上,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仅为48.8%。农民的文化程度和科技素质状况无疑给我国农村先进农机设备和生产技术的运用等带来了挑战。[4]
  这几年我国每年有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问世,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只有3到4成,正在形成规模的不到20%。发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员一般占农村人口的1%,我国这一比例只有0.083%。而且不少地方对农业技术推广站实行“断粮”政策,科技推广手段只是“一张嘴,两条腿”,呈现的是“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
  (三)传统观念之困
  一是认知存在局限性。农民对职业培训的主体意识淡薄,对职业培训重要性的认识往往只停留在浅层次上,对职业培训的真正价值及长远意义缺乏深刻的认知,这是导致农民对职业培训持“无所谓”态度的重要因素。二是农民的学习能力和记忆力不适应理论性强的学习,职业培训要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三是农民对职业培训的态度不稳定。他们对职业培训的要求大都是在短期内获得直接利益,认为接受职业培训不如打工来钱快。
  二、农村职业教育有待发展
  (一)培育目标之惑
  目前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以满足城市需求为目标,在教育机构的设置和教育目标的确定上缺乏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性、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的思考,缺乏农业类的专业设置。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不断为城市建设输送人才,满足不了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对技术的需求,农村职业教育正面临着“离农”的尴尬。同时,农业产业化还要求农民学习与产业链相关的农产品加工、储存、销售、服务等技能,而现有的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主要围绕着农业种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展开,忽略了其他技能的教育。[5]
  (二)师资队伍之薄
  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师资队伍总体体现为“三多三少”,即传统型人才多,高新技术人才少;普通型人才多,产业化人才少;继承型人才多,创新型人才少。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农村职业学校的教师待遇远远不如城市,再加上条件相对艰苦,严重影响了师资队伍的稳定性。已有专职教师一是年龄偏大;二是文化层次偏低,50岁以上人员多为民办教师转正而来,本、专科学历人员很少;三是工作基本上不涉及专业教育,他们从中小学教学岗位转岗而来,多从事初级中学基础文化课教学,对农业社会致富信息了解甚少,并且缺少专业技能的教学经验;四是专业精神缺乏,多是临时代课,业务不熟,明显缺乏干事创业的主动和热情。
  (三)经费投入之少   我国虽然逐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但到2012年底,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才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28%;而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就更少,不超过教育投入的2%,远远低于世界平均5%的水平。在调研中发现,苏南教育现代化验收涉及的乡镇保证了县级财政此块经费投入达到人均1.5元的标准,而苏中、苏北很多乡镇连人均1元都达不到。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转移支付和政策不够明确,地方财政困难,而学校又缺乏相应的筹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职业技术教育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捉襟见肘。[6]
  三、政策、制度、形式等有待完善
  (一)法律、制度缺位
  就立法而言,目前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法律只有《职业教育法》及有待完善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能保障农民职业培训的发展。在机制体制方面也亟待完善:领导机制与协调机制不规范,阻碍了职业培训的顺利与协调发展;监督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影响了经费的合理使用及职业培训的质量;劳动力输入输出体系不协调,降低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及就业率;人才引进与保障体制不健全,阻碍了农民职业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等等。
  (二)职业培训供需错位
  首先,就职业培训内容而言,农民的需要涉及种植养殖、机械加工、餐饮、服装、美容美发等多种行业,也涉及农业、管理、法律、机械维护等多方面的知识。但是职业培训的内容大多集中于种植养殖知识及技能,偶有涉及农业政策,其他方面的知识涉及得非常少。此外不少农民表示,培训内容难懂,一些专家讲的理论很难应用于实践。其次,目前培训单位常用的方式是集中讲课,而农民最愿意接受的方式是现场教学或是多方式结合。最后,农民期望每次参加的培训时间在3~7天左右,不要耽误他们日常的工作;但是目前的职业培训大多是根据培训单位或培训教师的方便而开展。
  一、内外合力,切实提高农民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农民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积极性不高,既有农民自身素质和观念方面的原因,也有职业教育培训本身质量不高的原因,还有外在的不利环境因素等等。因此,必须多处着力。
  (一)要着力改变农业的弱势地位,营造新型职业农民产生的有利环境。舒尔茨认为,把传统农业发展成现代农业关键是靠人力资本。在我国,“农民”总是和“地位低、待遇低”联系在一起,这是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重要原因。当前,国家应该出台必要的引导性政策,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的收入水平达到或超过各行业的平均水平,给这些愿意从事农业产业的优秀人才更高的社会、医疗和养老保障;成立相应的专业服务组织,使农民摆脱弱势群体的尴尬境地,让他们感受到农业不再是弱势产业。要重视农民的权益保护,给予农民政策优惠,保证农民的务农积极性。营造新型职业农民产生的有利环境,一是加快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建立起城乡一体,推动农民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新户籍制度。二是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向集约化发展,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三是参照工业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标准,建立由个人缴费、企业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职业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总之,通过制度改革,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要制定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工作方案》《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和《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对培训合格的农民在充分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依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进行职业农民认定。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清退,不再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2012年8月,农业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100个县(市、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四川崇州、山西榆次、湖南平江和福建龙岩等地区已经在“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个方面取得了一些有效经验。如湖南平江制定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管理办法,按照“个人申报、乡镇初步审定、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程序,对430名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了星级认定,其中一星级新型职业农民185名、二星级150名、三星级95名。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建立了完整档案,实行年审制。四川崇州建立了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制定了农业职业经理人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对符合评定条件的颁发“农业职业经理”资格证书。并根据其生产技能、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等,给予初级、中级、高级农业职业经理资格等级评价。建立了农业职业经理人才库,获得资格证书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全部纳入人才库管理。
  (三)建立以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为主的职业准入制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统筹研究“注册职业农民”的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事“规模化、技术化、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村实用人才颁发“注册职业农民”证书,并且在培训内容、课程安排、资格评估认证、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切实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程度和农民的社会地位。
  (四)引导并帮助农民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农民参与培训的被动性和盲目性是导致现行培训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调研发现,多数农民缺乏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有效规划的能力,“对于是否学、学什么、怎样学以及学了以后又怎么办等一些前提性问题感到迷茫和困惑。这种盲目随意的学习自然会因缺失方向和有效规划而难以收到预期成效”。[7]
  我们认为,寄希望于通过职业教育培训来改变农民的现状,必须先引导他们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职业定位、目标设定、通道设计对农民的职业生涯进行持续的系统安排,引导其分步骤地参与职业培训,最终实现预期目标。农民的职业生涯规划仅仅依靠他们自身无疑是难以实现的,首先是因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缺乏积极谋求改变的想法和观念,其次缺乏对自身的准确了解和定位,再次他们往往缺乏特定的知识背景和能力基础。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既需要一定的生活阅历,还需要对职业前景有敏感的前瞻性眼光和对国家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熟悉与了解。在这方面,政府支农部门的专家和农村社工以及NGO组织等可以有一定的作为。[8]   (五)加大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果宣传。一是积极争取财政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扶持力度。二是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发展和制度设计。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和覆盖范围,将现有扶持家庭农场、专业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实到新型职业农民头上,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三是与信贷部门加强沟通,争取在创业资金上有所突破,从简化贷款手续、减免或降低贷款利息等方面着手,帮助新型职业农民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稳步发展。
  同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宣传力度,加强农民教育培训重大战略意义的宣传,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加强教育培训特色优势和办学成果宣传,牢牢把握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重视、关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
  二、政府聚力,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制度作用[9]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将伴随现代农业发展的全过程,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顺利推进。目前,政府至少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制度建设,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保驾护航。
  (一)建议政府部门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部门或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农培训项目进行整合管理
  目前我国针对农民举办的职业教育培训项目种类多,归口管理部门多,但项目的实际受益覆盖面窄、培训规模小、影响力不强。这样必然导致培训项目内容的重复、培训资源的分散和浪费、农民选择的茫然等非理想结果。要想扭转这种现状,切实提高培训资源的利用率和效果,就有必要从“顶层”对培训项目进行重新整合。因此,建议在地市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成立涉农教育培训中心之类的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统整本地区的涉农教育培训项目。
  结合目前的情况,从务实的角度考虑,建议县级政府设立涉农教育培训专题联席会议制度,用来调处本地区的涉农教育培训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必备要素:一是以分管教育的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能够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本区域不同渠道(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妇青组织、农业协会等)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避免同时段低质量、低层次的重复培训;二是有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协调者队伍,有能力指导、监督、协调不同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三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突破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观念,从大局出发,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为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质量,应建立严格的培训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一是可以防止无资质、无条件的培训机构“滥竽充数”,避免浪费宝贵的培训资源;二是可以较好地从制度上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培训机构设置上的“近亲繁殖”;三是可以有效净化培训市场,让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组织彻底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是举办者资质;二是申报受理、审批的程序与办法;三是办学条件,包括对场地、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实训(实习)基地、培训项目与课程体系、培训起点规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四是培训机构成为独立法人的要件;五是公示与相关信息发布办法;六是申诉与退出的程序与办法,等等。
  为鼓励更多合格培训主体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地方政府应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面向全社会开放培训市场,欢迎和支持那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涉农企业、农村经济实体、社会公益组织等,承担或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工作,以弥补自身培训能力的不足。
  (三)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服务购买”制度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费投入制度。我国不少地方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公共财政经费的投入通常采用如下几种具体方式:一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向某一培训机构下达培训任务时,同期把培训经费全额拨付给该机构。二是培训经费不直接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而是为培训对象参加一个具体项目的培训建立专门的“资金卡”(或“培训账户”),实行“专卡专用”(或“账户专用”)。培训对象在接受培训后,再把“资金卡”(或“账户”)上的经费转入培训机构。三是给培训对象发放“培训券”,持券者可以自由选择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支付相应份额的“培训券”。这几种公共财政经费的投入,都是一种“事前免责”的方式,在实际运行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费使用效率低这一突出问题。如有些培训机构利用监管漏洞,采用各种办法套取培训经费;也有不少培训对象,因培训经费不是出自自己的口袋而不爱惜使用,即便接受的是没有质量的培训,甚至没有参与培训,也会滥用“培训卡”或随意给付“培训券”。为此,建议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培训服务购买”制度,改变公共财政经费的投入方式。
  “培训服务购买”是一种公共财政经费的“事后投入”制度。引入市场机制,确保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公共财政投入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共财政经费的浪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经费投入比例;二是培训经费的概算与分解办法;三是“培训服务”的购买原则、程序与方式;四是“购买培训服务”的经费核算与审计方法;五是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主体的处罚措施等。当然,这种“购买培训服务”主要指向改革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公共财政投入方式。对于其他来源的经费,如企业出资、社会捐资、个人资助等,其使用则应充分尊重出资主体的意愿,以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活动。
  (四)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监管制度
  在以往开展的一些农民职业培训活动中,某些培训主管部门常常把培训任务分派下去后就不再过问,以致有不少培训活动“偷工减料”“缺斤少两”,培训效果难尽人意。因此应建立一套科学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监管原则;二是监管主体资质;三是监管内容与责任分工;四是日常监管的工作方式;五是监管情况的交流、发布和监管结果的反馈形式等。为有效执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监管制度,应注意:一是要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监管队伍,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应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培训师资、培训经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与建议;三是重视过程监管,实现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五)建立“能力本位”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质量评价制度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目的是为现代农业发展培养实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这种人才需要在生产、管理、建设、服务的第一线开展工作,应具备较强的操作技能和现场能力。因此,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应成为一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本质上还是一种职业培训活动,应体现出一般职业培训“能力本位”的共同特征。建立“能力本位”的质量评价制度,我们应重点关注:一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新型职业农民制定不同的资格认证标准与指标体系。依照资格认证的能力要求,细化质量评价指标,形成科学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与职业资格相对接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在考核内容上注重现代农业发展的实用知识和技能,而非科学技术理论。三是在考核形式上以现场操作为主。四是在考核结果上,以培训对象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为培训质量合格的最终标准。
  需求决定着供给,从微观上讲,江苏传统农民、准新型职业农民对于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需求,直接决定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成效。
  一、培训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调研中问卷调查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多种因素影响着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培训。首先,从个体特征变量来看,年龄与培训意愿呈显著负相关。年龄越小的劳动力越愿意通过培训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是否接受过培训与培训的意愿呈显著正相关。曾经接受过培训的人,一方面对自己学习新技能的能力有信心,另一方面自己从参加培训中获得收益,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参加培训的意愿。而“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年数”“是否担任过村干部”对参与意愿的影响在统计上呈现不显著。其次,从家庭特征变量来看,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土地规模与农民参与培训的意愿呈显著正相关。家庭土地经营规模大户更需要获取相关的知识与技能,而且有获取技能知识的意愿和适当的经济实力,所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非常高。第三,从培训要素的选择来看,农民对培训信息的需求、培训地点距离与参与培训的意愿呈正相关,如果农民对所提供的信息越需要,培训地点离农民居住地越近,农民就越倾向于参与培训。培训时间与参与培训的意愿呈负相关,农民对培训需求以短期为主(如图1)。因此,合理有效地安排培训时间是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的问题,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农民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需求,采取机动灵活的时间安排。培训费用与培训意愿呈负相关,承担的费用越少,他们就越愿意参加培训(如图2)。
  二、参与培训的动机分析
  农民参与职业教育培训动机的强弱排序是:提高技能、增加收入、提升素质、获得现代农业技术、获得政策扶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学历。“提高技能”和“增加收入”对农民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影响最大。政府和其他培训机构应该重视培训的结果与培训的内容,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培训政策与奖励机制,满足农民对培训的需求。
  三、农民对职业教育培训要素的选择
  (一)对培训组织者的选择
  调查表明,有64.94%的农民愿意接受社区教育中心组织的培训,有48.05%的农民愿意接受由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30.26%的农民愿意参加乡村自行组织的培训,有21.00%的农民愿意参加职业院校的培训。
  (二)对培训内容的选择
  调查发现,65.96%的农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因此他们在选择培训内容的时候倾向于选择增收快的项目。如图3所示,农民选择的培训内容主要是蔬菜种植、粮食生产、水果种植、水产养殖、特色农产品营销等,主要内容倾向于实用技术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需求多样化。
  (三)对培训方式的选择
  调查表明,46.03%的农民表示最欢迎现场教学,其次是面对面授课、多方式结合,电视、广播、VCD等方式不太受欢迎。现场指导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针对性强,能及时解决问题,并且授课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提高职业教育培训的效率,则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比如可以充分利用农广校、农民夜校等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让农民一方面接受专家、教授的课堂讲授、知识讲座、实际辅导等,一方面走到田间地头以现场教学的方式进行生产实际培训,进程中可采取以师带徒、结对子等方式。
  四、不同个体特征的农民对培训内容选择的差异对比
  (一)年龄与培训内容选择分析
  2014年的调查显示,80后、90后即24岁以下和25~34岁的农民在培训内容方面选择“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创业渠道与经验”的比较多,45岁以上的更倾向于选择“农业种、养殖业的知识”。说明年龄越大,越对农业生产产生依赖,而年轻人更容易接受新事物,愿意对人力资本进行自我投资。
  (二)性别与培训内容选择分析
  男性农民更多地选择种养殖知识、涉农政策、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女性农民更多地选择文化知识、创业渠道与经验;在他人的成功经验、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男性与女性的选择比例大体相当。
  (三)受教育程度与培训内容选择分析
  “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民更多地选择种养殖知识、他人的成功经验,在法律知识、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创业渠道与经验方面选择较少;“初高中”学历的农民在法律知识、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知识、创业渠道与经验方面选择的比例有所上升;“大专与本科及以上”的农民除了种养殖知识之外,相对更偏重于经营管理知识和创业渠道与经验。农民文化程度越高,选择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的技术含量也越高,越容易接受新事物,学习能力也越强。
  一、农民职业培训:立法先行、逐步完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开展农民职业培训的重要保证。美国的农民培训已有150余年的历史,早在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中就要求联邦政府向各州赠送数万亩至数十万亩土地,通过土地出售来资助当地至少建立一所农学院(赠地学院),这种实质性的财政投入,促进了农学院发展,为美国培养了大批农业实用人才;1914年的《史密斯·利费法》要求授权赠地学院与农业部门合作,规定各级政府按比例投入资金,建立州、县合作服务体系,服务于各州县农民;1929年的《乔治·里德法》规定从1930―1934年每年拨款150万美元,重点发展农业教育和农业家庭的家政教育;2008年的《农业法案》、2012年的《新农业法草案》则要求采取扩大农民能力培养、发展特色农业、建设现有乡村、信贷倾斜支持等政策举措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国外发达国家农民职业培训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且不断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为农民职业培训提供了保障。   二、农民职业培训体系:结合国情,凸显适用
  建立符合国情、适应性较强的农民职业培训体系是取得良好培训效果的基础。加拿大建立了“超市式”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首先,培训品种齐全,不仅有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所需要的职业教育短期培训,还有适合不同层次的学位文凭、技术证书培训等;学制有全日制和夜校,学员有在校生和在职人员;授课采用课堂授课和远程授课相结合方式,也有与企业、行业协会合作举办的专业培训。其次,标准统一。培训的入门资格、课程目标、学时分配、评价标准和收费标准等都规范统一,所有课程都以岗位需求为目标,在保证所有受训者必修的素质教育课程以及基础课程与实用性课程外,该简化的课程全部删去,以充分保证培训质量。最后,进出方便。所有进入“超市”的具有不同背景、不同需求的受训者都有多种选择;同一个教育培训计划也可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学习者。所有培训者通过适合岗位需求的技能证书培训,掌握特定的技能,都能找到对应需求的工作岗位。学习成绩不仅学校认可,行业协会甚至社会也予以承认。
  三、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组织:上下贯通、通力合作
  发达国家农民培训由政府、社会团体、各种组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来组织实施,除了由政府有效地开展农民培训以外,一些民间团体和组织也积极投入到农民培训活动中来,形成了上下贯通、通力合作的关系。
  韩国农民职业培训机构主要由农村振兴厅、农业大学、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协)和其他农业民间组织构成;且韩国农民职业培训经过国家统筹谋划,做到了分工协作,形成了上下贯通的一体化体系。农业振兴厅是全国农业科研工作及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的是教育培训农民及农村指导委员会、农业公务员,指导下属机构开展农民培训;农业大学侧重于针对中青年农民、农业后继者、专业农民及骨干农民开展较高层次的信息知识密集型培训;农民协作合同组织是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主要任务之一即培训农协委员、农业技术员、农民培训者、专业农民及其他农民。
  四、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分层培训
  美国农民职业培训模式非常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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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疼    女儿:“呜呜……”  妈妈:“你为什么哭呀?”  女儿指着自己的大拇指说:“我‘棒’疼!”  妈妈:“啊?”  女儿:“你说我的小手很棒,我的‘棒’刚才给桌子压了下,疼!”  (南京六合区雄州镇中心幼儿园 黄美琴)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
【摘要】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专科学历已无法满足社会市场竞争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要求。因此,实现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的专业衔接,有助于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高等教育结构。以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为例,在专业衔接上紧抓人才培养目标一体化、人才培养规格一体化、课程体系一体化、教学过程一体化四大方面的内容,大胆走高职教育转型之路,创新衔接模式,重构课程体系,通过专业衔接切实有效地提升了人才培养质量。 
有时,我们还可以借助一些物体,让它转动得又快又好。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