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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资源社会属性的明确和从理论上对其价值来源的合理解释,加之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决定了将自然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国有资产类型,无论在理论上和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有充分的依据。但对于我国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权益的实现与保护,现行相关立法存在明显的观念误区与功能局限。对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权益实现与保护的立法规范,应以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功能强化与完善发展为基础,同时在立法中在实质意义上确认并促进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身份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