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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媒体舆论的导向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关注。正确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至关重要。本文以山东辱母伤人致死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同时为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些许建议。
【关键词】媒体舆论;司法审判;司法独立
一、问题的由来
近些年来,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司法的公开化,媒体舆论监督对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深入探讨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山东辱母伤人致死一案,在社会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媒体舆论偏向于情理,认为于某为保护自己的母亲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此观点与一审法官坚持的法理相冲突,因此在社会上引发了对一审判决的批判。我们先抛开此案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的问题,此案还反映出了一个现实问题,既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重大影响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我国现有的司法审判活动经常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使得很多审判人员往往不敢作出判决,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实现所有人都满意司法判决。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审判机关应当正确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不能让媒体舆论成为影响公正审判的绊脚石,要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审判,有效地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二、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司法的日益公开化,使得媒体不断的介入到司法活动中,社会公民的广泛讨论,形成的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1.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具有统一的共同价值目标,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审判通过对违法者的惩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媒体舆论主要是通过记录和报道社会上一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破坏社会风气的一些人的行为来实现对一些不良事件的纰漏,通过舆论压力来引導社会成员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弘扬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可见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共通性,在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上具有互补性关系。由于我国现在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不断完善媒体与司法审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民主的价值目标。
2.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原则与媒体舆论的大众化,使得两者具有不同的天然属性。审判机关主要是对被告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庄严性与独立性,审判人员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理性认识。新闻媒体是一种大众化的舆论监督行为,主要追求报道事实的及时性、新颖性、轰动性,因而很少有时间对其报道事实进行深层次认识和评论,记者通过其记录的事实,可能会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提出了主观性评价和自身对此事件的感性认识,进行了非专业性评论,不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报道和客观评价。这样的媒体舆论一方面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法官具有先入为主的思维,不能按照法律人的思维进行司法判决;另一方面媒体也会通过质疑已审结的案件而让社会群众质疑法院的判决,从而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构建司法审判与媒体舆论和谐关系
司法审判与媒体舆论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我们也无法割舍二者的关系,为了使媒体舆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司法审判产生积极的影响,必须构建司法审判与媒体舆论和谐关系。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1.完善我国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判决想要经受住媒体舆论的检验,其判决本身必须公正合法,因此在新媒体时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司法审判制度。通过保障法官的独立,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改变法院现行的行政化运作方式,真正实现审判独立与司法公平公正。而且检查机关的工作人更应该严格律己,认真对待审判监督的工作,对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纠正。检查机关提出的有效的审判监督意见一定要严格落实好,发挥出审判监督的职能,精化审判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审判监督程序,实现从司法系统内部提高审判监督的效果,以保证我国司法活动的公平与公正。
2.营造和谐的媒体舆论环境
舆论是在众人对某种社会事件或问题普遍关注所表达出的一致意见,是信息沟通后所产生的一种共鸣。我国应当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和谐的媒体舆论环境,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和谐的媒体舆论环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媒体工作者要严格律己,实事求是。一定要重视对媒体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进行严格规范,媒体应以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为事实,进行真实报道,新闻媒体可以对审判过程和结果表达意见、提出质疑、批评、对裁判的公正性进行讨论,这也正是媒体舆论的应有之意,但必须保证其所传递的是真实的消息。第二,媒体受众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以理性的思维评判司法判决。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头脑更清,学会自我判断,不能盲目跟风,真正凝聚力量建设和谐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应利用媒体,营造有利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营造有利于鼓舞和激励人民群众为国家富强、社会和谐而奋斗的舆论;营造有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在舆论宣传工作中做到了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弘扬正能量,为建设法治社会积极奋斗。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必须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与舆论环境,通过有效的手段不断化解司法审判引发的矛盾。司法审判活动应合理对待媒体舆论,既要保持司法的独立,也要对媒体舆论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的改正,接受媒体舆论的反馈。从更高的角度来思索,笔者认为想要舆论尊重法律、相信司法从而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因此我国应强化司法系统内部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提升抗诉的有效性,完善检察院监督的后续程序。审判机关也应当明确证据的来源,运用专业性法律思维处理案件纠纷。同时我国应采用科学手段限制或拒绝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片面报道。
新闻媒体应当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发挥其媒体监督的职能,对于非法限制其报道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由上级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通过新闻媒体的参与,能够实现对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发挥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有效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徐莹:《大众传媒对舆论的消极作用》,载《编辑之友》,2009年6月。
[2]于为民著:《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艳著:《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4年版。
[4]郭树理、刘冰:《舆论监督、新闻炒作与刑事司法》,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 期。
[5]谭世贵:《论审判公开的障碍及其克服——以刑事审判为视角》,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 年第 1 期。
[6]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载《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作者简介:
1.吴晨(1993——),女,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辛贺(1992——),男,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媒体舆论;司法审判;司法独立
一、问题的由来
近些年来,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司法的公开化,媒体舆论监督对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深入探讨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山东辱母伤人致死一案,在社会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媒体舆论偏向于情理,认为于某为保护自己的母亲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此观点与一审法官坚持的法理相冲突,因此在社会上引发了对一审判决的批判。我们先抛开此案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的问题,此案还反映出了一个现实问题,既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重大影响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我国现有的司法审判活动经常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使得很多审判人员往往不敢作出判决,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实现所有人都满意司法判决。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审判机关应当正确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不能让媒体舆论成为影响公正审判的绊脚石,要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审判,有效地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二、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司法的日益公开化,使得媒体不断的介入到司法活动中,社会公民的广泛讨论,形成的舆论压力,对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
1.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具有统一的共同价值目标,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审判通过对违法者的惩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媒体舆论主要是通过记录和报道社会上一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破坏社会风气的一些人的行为来实现对一些不良事件的纰漏,通过舆论压力来引導社会成员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弘扬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可见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共通性,在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上具有互补性关系。由于我国现在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不断完善媒体与司法审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民主的价值目标。
2.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原则与媒体舆论的大众化,使得两者具有不同的天然属性。审判机关主要是对被告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庄严性与独立性,审判人员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理性认识。新闻媒体是一种大众化的舆论监督行为,主要追求报道事实的及时性、新颖性、轰动性,因而很少有时间对其报道事实进行深层次认识和评论,记者通过其记录的事实,可能会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提出了主观性评价和自身对此事件的感性认识,进行了非专业性评论,不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报道和客观评价。这样的媒体舆论一方面可能会使案件审理法官具有先入为主的思维,不能按照法律人的思维进行司法判决;另一方面媒体也会通过质疑已审结的案件而让社会群众质疑法院的判决,从而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构建司法审判与媒体舆论和谐关系
司法审判与媒体舆论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我们也无法割舍二者的关系,为了使媒体舆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司法审判产生积极的影响,必须构建司法审判与媒体舆论和谐关系。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1.完善我国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判决想要经受住媒体舆论的检验,其判决本身必须公正合法,因此在新媒体时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司法审判制度。通过保障法官的独立,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改变法院现行的行政化运作方式,真正实现审判独立与司法公平公正。而且检查机关的工作人更应该严格律己,认真对待审判监督的工作,对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纠正。检查机关提出的有效的审判监督意见一定要严格落实好,发挥出审判监督的职能,精化审判过程中每个环节的审判监督程序,实现从司法系统内部提高审判监督的效果,以保证我国司法活动的公平与公正。
2.营造和谐的媒体舆论环境
舆论是在众人对某种社会事件或问题普遍关注所表达出的一致意见,是信息沟通后所产生的一种共鸣。我国应当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和谐的媒体舆论环境,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和谐的媒体舆论环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媒体工作者要严格律己,实事求是。一定要重视对媒体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进行严格规范,媒体应以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为事实,进行真实报道,新闻媒体可以对审判过程和结果表达意见、提出质疑、批评、对裁判的公正性进行讨论,这也正是媒体舆论的应有之意,但必须保证其所传递的是真实的消息。第二,媒体受众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以理性的思维评判司法判决。广大人民群众做到头脑更清,学会自我判断,不能盲目跟风,真正凝聚力量建设和谐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应利用媒体,营造有利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营造有利于鼓舞和激励人民群众为国家富强、社会和谐而奋斗的舆论;营造有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在舆论宣传工作中做到了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弘扬正能量,为建设法治社会积极奋斗。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必须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与舆论环境,通过有效的手段不断化解司法审判引发的矛盾。司法审判活动应合理对待媒体舆论,既要保持司法的独立,也要对媒体舆论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的改正,接受媒体舆论的反馈。从更高的角度来思索,笔者认为想要舆论尊重法律、相信司法从而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因此我国应强化司法系统内部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提升抗诉的有效性,完善检察院监督的后续程序。审判机关也应当明确证据的来源,运用专业性法律思维处理案件纠纷。同时我国应采用科学手段限制或拒绝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片面报道。
新闻媒体应当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发挥其媒体监督的职能,对于非法限制其报道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由上级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通过新闻媒体的参与,能够实现对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发挥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有效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徐莹:《大众传媒对舆论的消极作用》,载《编辑之友》,2009年6月。
[2]于为民著:《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艳著:《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4年版。
[4]郭树理、刘冰:《舆论监督、新闻炒作与刑事司法》,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 期。
[5]谭世贵:《论审判公开的障碍及其克服——以刑事审判为视角》,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 年第 1 期。
[6]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载《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作者简介:
1.吴晨(1993——),女,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2.辛贺(1992——),男,汉族,黑龙江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