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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与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两大课题,其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时期的社会环境和哲学气候。产生于自然法时期的罪刑法定主义与产生自新康德主义时期的犯罪构成论表现出来的是哲学和刑法理论上的前后承继。在回顾罪刑法定主义以及犯罪构成论的变迁及基本学说的基础上,对二者之间存在的何种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人们对罪刑法定和犯罪构成论能有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