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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上,反洗钱法律和机制较健全的国家一致将信托公司中的“额交易”与“交易”的信息披露作为反洗钱工作地突破口。早在1986年,美国的《控制洗钱法》定逃避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结构性交易行为为犯罪;规定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知道你的客户”原则:规定金融机构因依法报告导致的民事侵权诉讼有法定的豁免权。英国1993年《刑事法令》有关章节规定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有信息披露义务,还明确规定这种依法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保密义务的违反。澳大利亚1988年制订的《现金交易申报法》规定,交易额超过1万澳元的货币交易,除法定的免除情况外,都必须向指定机关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