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离异不离家”,分居协议该当何论?

来源 :家庭百事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inima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感情破裂后,为不伤害孩子,协议约定“离异不离家”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济往来各自为政。正因如此,“离异不离家”的《分居协议》对共同财产切割的法律性质会引发争议。北京市发生了一起约定“离异不离家”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例,两级人民法院对《分居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的法律地位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分居协议,
  约定“离异不离家”
  童坤是北京市一家知名传媒集团的老总。1985年11月,童坤的妻子林文生了女儿童钰。1996年11月,童坤与林文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并约定年幼的童钰由林文抚养。
  1999年10月,经朋友介绍,童坤与龚静携手走上了红地毯。2002年12月16日,童坤作为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幸福小区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总金额为157万余元。此外,龚静与童坤名下有汽车、存款等财产。
  2010年7月,龚静生育一子,取名童宇。然而,第二次婚姻没能给童坤带来长久的幸福。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而产生矛盾,直致感情破裂。
  10月2日,童坤与龚静签订了《分居协议》,双方约定:“童坤、龚静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分割:现在幸福小区等两处房子归龚静拥有。龚静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童坤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另两处房产归童坤所有,童坤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龚静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童宇归龚静所有,童坤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意外猝死,遗产分割起纷争
  2011年9月16日,童坤在出差期间突发心肌梗塞,在当地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因事发突然,所以他未留下任何遗嘱。
  由于童坤与龚静签有《分居协议》,且该协议对他们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围绕哪些财产是童坤的遗产,26岁的童钰与后妈龚静引发了争议。由于不能协商一致,童钰便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讼,将龚静、童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
  2012年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童钰诉称:父亲名下财产有幸福小区房屋等多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轿车等财产,请求判令由她、童宇、龚静共同依法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龚静则辩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幸福小区房屋虽以他的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但根据《分居协议》,该房屋属于龚静的财产,不属于童坤的遗产。她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是因为没有还清贷款。龚静、童宇对幸福小区的房屋不同意按童坤的遗产分割,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童坤名下的其他财产。
  针对龚静的辩解,童钰提出,《分居协议》中约定归龚静所有的幸福小区的房屋,因没有变更房屋权属,仍在父亲名下,因此应算父亲的遗产。
  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截止童坤去世时间点,幸福小区房屋仍登记在童坤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万余元。
  二审判决,夫妻约定受尊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幸福小区房屋,童坤与龚静虽然在《分居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归龚静拥有,但该房屋登记在童坤名下,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童坤与龚静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减去尚未还清的贷款数额,一半为童坤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童坤遗产,加之童坤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2014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幸福小区房屋归龚静所有,并由龚静偿还剩余贷款,龚静向童钰支付房屋折价款88.5万余元,并对童坤的其他遗产作出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龚静、童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诉称:童坤与龚静签订的《分居协议》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幸福小区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童坤与龚静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幸福小区房屋为龚静所有,不属于童坤遗产范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十分重视,于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龚静、童钰围绕《分居协议》的法律性质、本案是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规定及《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三个焦点进行争辩。
  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变更幸福小区房屋归龚静所有,并由龚静偿还剩余贷款,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决。
  (题图与本文无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其他文献
我上大一那年,父亲因赌欠债,着急之下患了半身不遂的病。那时,弟弟正全力准备高考。我担心这件事影响弟弟的情绪,便打电话安慰他,可打了电话才知道弟弟已经自作主张退学了。妈妈说,弟弟辍学回家后让堂叔陪着去借债的人家里一一道歉、写借条,保证“父债子还”。  我让弟弟接电话,他过了许久才拿起话筒。我埋怨他不告诉我,说即便是退学也是我先退。可弟弟说:“我是男子汉,你一个姑娘家操什么心?凭我的能力过几年照样可以
喧哗嘈杂里,  你只能选择自己要走的路,  一步一步走下去,也大致对得  起你无从选择的血液。  ——杨惠姗  她演过123部电影,成为第一位连续两年获得台湾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的影星。然而,处于演艺巅峰期的她却选择中年转型,投身琉璃艺术。如今,她的作品被世界许多著名博物馆争相收藏,拥有一千二百多人的琉璃艺术创作团队。她就是琉璃艺术的推动者之一,台湾琉璃工房董事长杨惠姗。琉璃,流云溢彩、晶莹剔透,而她
小艾早晨迟到了,她跟主任解释说身体不太舒服,所以来晚了。领导还没说话,李群立马接口道:“哟,敢情您梦游也能化妆呀?”小艾被逗乐了,主任也被气乐了。  李群是单位出了名的“逗比”,经常在各种关键时刻耍贫嘴。虽然众人经常沦为他的搞笑目标,但“笑一笑,十年少”,也没人和他较真。部门参与竞标,竞争对手实力相当强劲,又与招标单位关系很好。主任给竞标团队开动员会,一番激情演讲之后,人人士气高涨,要与对方一争高
今年年初,我的邻居张某怀疑我家管道漏水,与我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我们并未肢体接触,我只骂了句粗口,张某却当场猝死。医院诊断其为心源性猝死可能。请问,我需要担责吗?  江苏 杨先生  你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在与邻里发生口舌之争时,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的行为,实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在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周末的早晨,我竟再也不像年轻时一觉能睡到中午了。那天,我早早醒来,拆开新买的洗面奶。由于动作不熟练,我一使劲,竟挤出了一大摊,用嫌多,扔了又实在可惜。我转了转脑筋,计上心来,把多余的抹在了还在酣睡的乔毅脸上。  乔毅咕哝着抗议,根本没有醒来的意思。我只好动手,在他的脸上打圆圈,把角角落落彻底清洁,顺便在他面部的穴位上按压了几下。没想到,他很享受,还伸出一只手捏了捏我的胳膊,以
张先生:  从友人到恋人,可能不止一步之遥。  爱情的迷人之处,在于追寻与探索。发现对方,更爱对方,情感是酝酿的过程。而你们的问题在于,已足够熟悉。想要深入了解对方,进一步亲密接触的心情会让人充满激情,你们正是缺乏这种激情。爱情绝非友情的直接升华,以目前的状态,你们觉得对方是合适的人选,因而决定交往。可是爱情从来都与感觉有关,是冲动,是欲求,是看到第一眼就喜欢,是所有关心都想给予她,还担心付出得不
前一阵,我回到老家,到一位家在农村的战友家去玩,战友说他们有个姓包的邻居很不简单,他的两个孩子都考上了很不错的大学。  于是,我特意跟那个姓包的农民聊天。他五十来岁,黑黑瘦瘦却显得很精神,眼里暗暗地闪着一种自豪的光彩。  我问他:“听说你在教育孩子上有绝招,能跟我说说吗?”他笑一笑说:“其实也没有什么绝招——我只不过是让孩子教我罢了。”  我很感兴趣:“让孩子教你?”他说:“是呀,小时候家里穷得供
前不久,我和带着7岁儿子的朋友在一家休闲吧聊天。最后付账时,服务员给出的账单让我大吃一惊。我才明白:小家伙吃的甜品竟然花了120元。而同样的甜品在其他地方不过20元。请问,对于这种宰客,我该如何维权?  安徽 郑先生  你要先确定是不是被宰。如果服务员在你进入该场所消费时已经明确告知,或者已经在餐厅的明显位置标明了各消费项目的价格,那么该休闲吧的行为就不属于宰客行为。如果休闲吧没有上述行为,则有宰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适中,便通过网络支付了货款。我收到货物后,觉得高跟鞋颜色跟网上的图片有些出入,最主要的是试穿后觉得鞋子不适合我,于是便联系店家要求退货。店家说产品没质量问题,有点色差属正常现象,无正当理由不能退。请问,网购货物不满意可退货吗?  姚贵玉读者:  你好!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国家工
我有一个哥们,情义很深。2010年,我们合作开创了一份事业。创业之初,我们同甘共苦,不分彼此,备尝艰辛。几经努力,我们总算把这份事业做大,有了一些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之间却因为利益关系,出现矛盾,闹得情义不再,分道扬镳。难道人和人之间的情义竟是一层伪装,被金钱一捅就破?    高 强    高强:  人为什么要与人交往?最基本的动机就是为了从交往对象那里满足自己的某些需求。你的困惑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