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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念,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为源远流长的意识形式与思想方法,在最为重要的方面孕育和催生了近代西方的立宪主义,因此在宪法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在柏拉图那里带有古代专制主义的倾向,亚里士多德可以用自然法来论证奴隶制的正当性,西塞罗则依据自然法宣称普遍的人人平等,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被当作教会进行其与世俗权力斗争的工具,霍布斯依据自然法来为专制王权辩护,而洛克之反对专制、崇尚自然权利与自由也是以自然法为犀利武器的。文章试图以自然法的历史发展为脉络,阐述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变迁,以及对近代西方立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