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税优政策一宣被认为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新规定一出台,就立刻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政策的内涵并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从新方案对企业年金市场上不同主体的影响入手,探究政府出台企业年金个人税收新规定的真实目的。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国有企业
作者简介:王皓非(198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商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利率理论、企业年金;谭笑飞(1990-),女,江苏苏州人,南京大学商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利率理论、企业年金。(江苏南京210089)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自愿建立的,旨在使职工退休后能获得一定退休金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企业年金在减少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激励职工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2009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这对企业年金市场上各个主体产生了一系列不同的影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出台企业年金税收新方案旨在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该方案的深刻内涵以及政府出台该方案的真实目的仍值得我们探究。
一、新规定给企业年金市场上各个主体带来的影响
税优政策一直被认为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年金能否担当“第二支柱”的重任,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税优模式的选择。《通知》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企业年金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深入理解政府出台这一新规定的真实目的,必须全面了解新规定对年金市场各主体带来的影响,以下笔者将从个人、企业、保险公司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1.新规定给个人带来的影响
(1)个人普遍享受到税优福利,但税优力度相对偏低。《通知》规定企业缴费计税时从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独立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基,使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得到一定优惠。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虽然每个员工与新方案出台之前相比,都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但该方案的税优力度相对偏低。以2008年全国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84元计算,若企业缴费占员工工资的比例为40/0,那么每个员工可以享受的税优额度只有5.2元。这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并不能使企业更好地吸引人才,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也很难使企业年金真正发展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
(2)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就不同收入的员工而言,收入越高,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能享受到的税优额度也就越多,同时单位工资能享受到的税优额度也越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通知》的发布似乎在—定程度上加大了不同收入者的贫富差距,并没有起到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作用。
但上述说法仅仅将没有任何税优的情况作为比较对象,仅考虑《通知》下发所导致的前后变化。事实上,着眼于企业年金的长期发展过程,税优政策作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也必然会增大其力度以扩大企业年金市场。可预见的是,/卜人所得税部分在将来也会逐步实现更大的优惠。《通知》中所采用的方案,可以实现不同收入的员工贫富差距达到相对最小。因此,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可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但调整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2.新规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民营企业进入年金市场依然存在壁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雇主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成本、较少开支。雇主不可能因举办企业年金而增加企业成本,减少盈利,甚至蒙受亏损。因此,企业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取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成本。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如果雇主的缴费完全是从雇员预期得到的工资增长中扣除,那么很明显雇员得到的实际福利只取决于企业和个人所能得到的税收优惠,而根据《通知》的相关内容,雇员得到的税优相对较低。与其他条件相同,尤其是工资和工资增长率都相同,与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相比,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对雇员的吸引力并不大,特别是当政府XC-CA的养老储蓄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时,民营企业依靠年金吸引雇员就显得更无优势可言。因此,为了吸引优秀雇员,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还会来自企业的利润,而这最终又会对企业的利润率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于对成本的考虑,很有可能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而转向更为优惠的福利项目。
(2)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对于是否要办企业年金的考虑,与民营企业存在较大不同。这主要是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自身区别所决定的。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以及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使得企业管理者倾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利润动机不强烈。因此国有企业纷纷通过福利费支出、差旅补助、项目津贴、甚至直接计人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中的非人工成本等办法来变相增加职工收入。“’企业年金恰好成为国企管理者利用的一个平台。
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大大高于民营企业,使得企业年金开展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平衡,违背了年金“普遍惠民”的最终目的。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往往被国有企业滥用。一方面,国有企业和个人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前支取资金,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从而使免税的养老储备基金成为企业的“小金库”。另—方面,国企管理者在涉及企业年金制度时,很可能使税收优惠向骨干员工倾斜。使得高收入阶层的现期收入增加。同时,有些国有企业还利用虚报职工人数等方式,用企业年金变相给员工增发现金。如果对这些行为不严加约束和禁止,企业年金的税优惠政策将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条新的偷税和漏税的渠道。
政府出台的新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应对这个问题。虽然《通知》没有进一步规定免税缴费的限额或是强调严格限制提前提款,但它明确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进一步清晰企业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的区别,提高了过程中的透明度。同时,《通知》第一次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高收入行业利用企业年金制度少缴税歙的行为。
二、政府出台企业年金新方案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出台企业年金税收新方案旨在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通过对新方案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年金税收新方案的真实目的与政府发言人所言并非完全一致。 我们现将政府出台企业年金新方案的目的总结为丛下三点。
1.更加注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相应减少税收优惠提升的额度
这点与国家税务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相一致,即要在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定的鼓励。在《通知》出台之后,参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能普遍享受到税优政策,但税优力度相对偏低,每人每月只能获得约5元的优惠。较低的税优幅度不能对员工个人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同时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来说,进入年金市场依然存在较大的壁垒。从当前来看,年金税收新规定在鼓励和扶持年金市场发展的作用相当有限。
从政府角度出发,也希望通过提高税收优惠额度便可以促进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使企业年金真正成为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然而,在现阶段过快地提高税优额度只会导致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国企与民营企业员工待遇上的比较。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的员工收入普遍偏高,同时享受各种福利,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平。如果过快地提高企业年金的税优额度,将会使得这些垄断企业的福利相较于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这将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加剧社会的不公平。这与最初提高整体国民福利,构建更和谐社会的初衷背遭而行。
2.将规范国有企业行为作为当前的重点,而暂时未着重鼓励民营企业进^年金市场
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为了吸引民营企业更快地投身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政府必须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然而,这也很有可能助长国有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政府—直面临两难境地,最终考虑到国有企业目前占有中国年金市场绝大部分份额而民营企业相对而言所占份额较低的现实状况,政府认为限制国有企业的避税等违规行为是当下的重中之重,因此选择首先对国有企业违规现象进行限制,待国内年金市场制度较为完善、发展较为规范后。再考虑实行更优惠税率政策,以扩大其覆盖面。这样就使得现阶段给予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较低,直接导致民营企业进入企业年金的市场的热情偏低。但从长期来看,新规定中的相关征管措施的明确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个税执行无依据和模糊状态的现状,使企业年金税收制度趋向于规范和透明。这可以对国有企业一些违规举措进行有效地限制,为我国年金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虽然《通知》并没有为民营企业进入年金市场打破壁垒,却是着眼于为其日后的进入与发展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总体来看,这一做法是非常明智的。
5.实现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统一
统一的税优政策是发挥其激励作用的前提,纵观国内的年金发展史,我国在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方面—直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文件加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直到2008年,财政部企业司发布《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2009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又将成本比例调高到5%,但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仍没有明确规定。
《通知》出台使得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税务管理有了可执行文件。《通知》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10年来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法律规范。同时,《通知》的出台首次将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年金,而排除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由此厘清了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界限,明确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性和准公共性,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性和私人市场性质区分开,真正将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第二支柱”看待。
新规定对企业年金当前的发展并没有过多的直接扶持,却结束了长期以来各地在征收企业年金税收时的混乱局面,有效地防止各地税惠政策“各自为政”可能加剧的地区间分配的不公,为后期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结论
此次《通知》的出台对整个企业年金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政府出台新规定的目的有以下三点:一是通过出台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改变各地税惠政策“各自为政”的现状,使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有法可依。二是暂时放缓企业年金发展的节奏,以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当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中之重。三是给予个人较少的税收优惠额度,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作为未来一段时间继续提高企业年金税优额度的信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的说法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前两点是此次政府出台企业年金税收新规定的主要目的,也是当前企业年金市场改革的重点。简单地说,就是以建立规范、透明、公平的企业年金市场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为企业年金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另外,政府应当结合当下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现状,努力健全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并不断完善信息体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考虑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吸引广大民营企业逐步进入年金市场,使企业年金真正发展成为覆盖面广,福利水平高的“第二支柱”。
注释:
这里以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市场上金融机构的代表进行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文献:
[1]刘云龙.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J].管理世界.2002.(4):47.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缪艳娟.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现代管理科学,2009,(12):103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国有企业
作者简介:王皓非(1989-),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商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利率理论、企业年金;谭笑飞(1990-),女,江苏苏州人,南京大学商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利率理论、企业年金。(江苏南京210089)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自愿建立的,旨在使职工退休后能获得一定退休金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企业年金在减少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激励职工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2009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这对企业年金市场上各个主体产生了一系列不同的影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出台企业年金税收新方案旨在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该方案的深刻内涵以及政府出台该方案的真实目的仍值得我们探究。
一、新规定给企业年金市场上各个主体带来的影响
税优政策一直被认为是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年金能否担当“第二支柱”的重任,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税优模式的选择。《通知》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企业年金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深入理解政府出台这一新规定的真实目的,必须全面了解新规定对年金市场各主体带来的影响,以下笔者将从个人、企业、保险公司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1.新规定给个人带来的影响
(1)个人普遍享受到税优福利,但税优力度相对偏低。《通知》规定企业缴费计税时从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独立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基,使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得到一定优惠。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虽然每个员工与新方案出台之前相比,都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但该方案的税优力度相对偏低。以2008年全国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84元计算,若企业缴费占员工工资的比例为40/0,那么每个员工可以享受的税优额度只有5.2元。这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并不能使企业更好地吸引人才,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也很难使企业年金真正发展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
(2)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就不同收入的员工而言,收入越高,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能享受到的税优额度也就越多,同时单位工资能享受到的税优额度也越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通知》的发布似乎在—定程度上加大了不同收入者的贫富差距,并没有起到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作用。
但上述说法仅仅将没有任何税优的情况作为比较对象,仅考虑《通知》下发所导致的前后变化。事实上,着眼于企业年金的长期发展过程,税优政策作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也必然会增大其力度以扩大企业年金市场。可预见的是,/卜人所得税部分在将来也会逐步实现更大的优惠。《通知》中所采用的方案,可以实现不同收入的员工贫富差距达到相对最小。因此,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可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但调整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2.新规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民营企业进入年金市场依然存在壁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雇主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成本、较少开支。雇主不可能因举办企业年金而增加企业成本,减少盈利,甚至蒙受亏损。因此,企业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取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成本。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如果雇主的缴费完全是从雇员预期得到的工资增长中扣除,那么很明显雇员得到的实际福利只取决于企业和个人所能得到的税收优惠,而根据《通知》的相关内容,雇员得到的税优相对较低。与其他条件相同,尤其是工资和工资增长率都相同,与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相比,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对雇员的吸引力并不大,特别是当政府XC-CA的养老储蓄实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时,民营企业依靠年金吸引雇员就显得更无优势可言。因此,为了吸引优秀雇员,企业缴费的一部分还会来自企业的利润,而这最终又会对企业的利润率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于对成本的考虑,很有可能不愿意参加企业年金而转向更为优惠的福利项目。
(2)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对于是否要办企业年金的考虑,与民营企业存在较大不同。这主要是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自身区别所决定的。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以及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使得企业管理者倾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利润动机不强烈。因此国有企业纷纷通过福利费支出、差旅补助、项目津贴、甚至直接计人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中的非人工成本等办法来变相增加职工收入。“’企业年金恰好成为国企管理者利用的一个平台。
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大大高于民营企业,使得企业年金开展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平衡,违背了年金“普遍惠民”的最终目的。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往往被国有企业滥用。一方面,国有企业和个人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前支取资金,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从而使免税的养老储备基金成为企业的“小金库”。另—方面,国企管理者在涉及企业年金制度时,很可能使税收优惠向骨干员工倾斜。使得高收入阶层的现期收入增加。同时,有些国有企业还利用虚报职工人数等方式,用企业年金变相给员工增发现金。如果对这些行为不严加约束和禁止,企业年金的税优惠政策将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条新的偷税和漏税的渠道。
政府出台的新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应对这个问题。虽然《通知》没有进一步规定免税缴费的限额或是强调严格限制提前提款,但它明确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进一步清晰企业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的区别,提高了过程中的透明度。同时,《通知》第一次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高收入行业利用企业年金制度少缴税歙的行为。
二、政府出台企业年金新方案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出台企业年金税收新方案旨在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但通过对新方案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年金税收新方案的真实目的与政府发言人所言并非完全一致。 我们现将政府出台企业年金新方案的目的总结为丛下三点。
1.更加注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相应减少税收优惠提升的额度
这点与国家税务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相一致,即要在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定的鼓励。在《通知》出台之后,参与企业年金的个人能普遍享受到税优政策,但税优力度相对偏低,每人每月只能获得约5元的优惠。较低的税优幅度不能对员工个人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同时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来说,进入年金市场依然存在较大的壁垒。从当前来看,年金税收新规定在鼓励和扶持年金市场发展的作用相当有限。
从政府角度出发,也希望通过提高税收优惠额度便可以促进企业年金的迅速发展,使企业年金真正成为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然而,在现阶段过快地提高税优额度只会导致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国企与民营企业员工待遇上的比较。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的员工收入普遍偏高,同时享受各种福利,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平。如果过快地提高企业年金的税优额度,将会使得这些垄断企业的福利相较于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这将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加剧社会的不公平。这与最初提高整体国民福利,构建更和谐社会的初衷背遭而行。
2.将规范国有企业行为作为当前的重点,而暂时未着重鼓励民营企业进^年金市场
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为了吸引民营企业更快地投身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政府必须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然而,这也很有可能助长国有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在新规定出台之前,政府—直面临两难境地,最终考虑到国有企业目前占有中国年金市场绝大部分份额而民营企业相对而言所占份额较低的现实状况,政府认为限制国有企业的避税等违规行为是当下的重中之重,因此选择首先对国有企业违规现象进行限制,待国内年金市场制度较为完善、发展较为规范后。再考虑实行更优惠税率政策,以扩大其覆盖面。这样就使得现阶段给予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较低,直接导致民营企业进入企业年金的市场的热情偏低。但从长期来看,新规定中的相关征管措施的明确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个税执行无依据和模糊状态的现状,使企业年金税收制度趋向于规范和透明。这可以对国有企业一些违规举措进行有效地限制,为我国年金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虽然《通知》并没有为民营企业进入年金市场打破壁垒,却是着眼于为其日后的进入与发展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总体来看,这一做法是非常明智的。
5.实现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统一
统一的税优政策是发挥其激励作用的前提,纵观国内的年金发展史,我国在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方面—直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文件加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直到2008年,财政部企业司发布《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2009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又将成本比例调高到5%,但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时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仍没有明确规定。
《通知》出台使得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税务管理有了可执行文件。《通知》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10年来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法律规范。同时,《通知》的出台首次将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年金,而排除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由此厘清了企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界限,明确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性和准公共性,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性和私人市场性质区分开,真正将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障“第二支柱”看待。
新规定对企业年金当前的发展并没有过多的直接扶持,却结束了长期以来各地在征收企业年金税收时的混乱局面,有效地防止各地税惠政策“各自为政”可能加剧的地区间分配的不公,为后期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结论
此次《通知》的出台对整个企业年金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政府出台新规定的目的有以下三点:一是通过出台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改变各地税惠政策“各自为政”的现状,使企业年金税收管理有法可依。二是暂时放缓企业年金发展的节奏,以规范国有企业行为当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中之重。三是给予个人较少的税收优惠额度,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并作为未来一段时间继续提高企业年金税优额度的信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发言人的说法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前两点是此次政府出台企业年金税收新规定的主要目的,也是当前企业年金市场改革的重点。简单地说,就是以建立规范、透明、公平的企业年金市场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为企业年金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另外,政府应当结合当下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现状,努力健全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并不断完善信息体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考虑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吸引广大民营企业逐步进入年金市场,使企业年金真正发展成为覆盖面广,福利水平高的“第二支柱”。
注释:
这里以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市场上金融机构的代表进行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文献:
[1]刘云龙.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J].管理世界.2002.(4):47.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缪艳娟.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现代管理科学,2009,(1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