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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不仅使我们受到了一次次的惨痛教训,同时也突显了一些法律的盲区。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不作为,以及事故调查背后隐藏的“官商勾结”、“官煤入股”的渎职行为是矿难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文章从行政法角度入手,对矿难所引出的行政法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章认为,应从行政监督的落实、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及行政问责制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