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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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人们对精神生活有了新的需求。安乐死问题也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但安乐死问题引发社会极大地纷争,许多国家已经承认安乐死问题,但仍有许多国家持有保守态度。此次笔者将通过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运用价值考量的方法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进行一个深入研究。
  关键词:中国;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社会最广泛和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据我所知,除了中国之外的其他许多国家法律承认安乐死的,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等等,并且他们中许多已经使用安乐死作为惩罚或治疗的一种手段。因此在这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安乐死的合法化开始成为趋势。在这一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人表达了他们的担忧,认为将安乐死看做一种非法手段更为合理,而仍有一大批人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安乐死的前景如何?统计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建立一种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安乐死,因为这对于一个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来说,何尝不是一种没有痛苦的,有尊严的结束自己生命的最好的一种方式。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因此,笔者通过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价值考量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安乐死这一问题。
  一、积极方面
  所谓安乐死是指那些站在死亡边缘的不治之症患者在忍受身体和精神双重极端痛苦的情况下,要求医生以人工的方式结束其生命。多数人认为安乐死旨在卸货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所以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应该排除其犯罪。
  (一)从人类学的角度。人类学上认为患者以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安乐死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安乐死的权利是人身权、生命权,是人生来具有的,无需后天的赋予,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时间和死亡状况。每个人不仅有依照自己的意志生活的权利,更有尊严死亡的权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反映。选择死亡的方式是人固有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二)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虽然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延续病人生命方面给医生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希望维持这种生活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进步和医学医生提供了手段,延长病人的生命,并不是所有的病人都满意的利益长期生活。在某些情况下无休止的延长一名不治之症患者的生命,就意味着从精神和肉体双重方面加重其痛苦,而他们内心正真希望的是早日摆脱这种痛苦。安乐死是出于爱和同情垂死的患者,在病人自由意志决定的情况下结束他们生命,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三)从家庭责任的角度。从目前我国国情分析,虽然医学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社会配套的医疗补助体系没有极大的完善,许多治疗的费用仍需患者自己解决,那么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长期治一个终将死亡的人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他们的家人会为了一个不可能的奇迹浪费很多钱,并且对病人的生命丝毫没有帮助,仅仅是增加家庭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从这方面考虑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合理的。
  (四)新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医生的责任不仅是治疗伤者和救援死者,他们更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病人的痛苦让他们有尊严的活着。唯物主义学者认为,医生的责任不仅是治疗病人,他们更应该深深的理解和减轻病人的痛苦,通过医学手段帮助患者更好的恢复健康,反之让病人舒适的死在他们需要的时候[1]。由此可见,安乐死的行为相当于关怀的行为,他是对减轻病人的痛苦并且有尊严的死去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二、消极方面
  虽然安乐死有很多积极的意义,但相反的呼声任然存在,没有丝毫的停息。他们相信,人的生活质量不应该忽视而安乐死的做法却违反了人权。尽管这种行为是患者自我需求,但不可否认这仍然是一种杀人的行为,而不是治疗。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又不能否认杀害的违法行为。
  (一)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从医学起源的那一天,医学的目的就已经确定,即医生应尽一切努力治疗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但是安乐死是来结束病人的生命,因此,从这个角度我们不能认为它是医疗行为。用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人的生命违反了自然法则和人道主义,所以不难确定他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从社会性的角度。如果安乐死变成一种合法行为,那么很有可能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谋杀行为。例如,一些配偶或者子女很可能会利用这项立法摆脱他们对配偶或患者应尽的责;一些医生可能将安乐死当做自己医疗过失的借口;一些杀人犯会利用这项立法漏洞使自己的谋杀行为合法化,利用法律的武器杀死更多人,等等[2]。在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相当的混乱。从这个角度分析,安乐死更应趋向于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从尊重生命权利的角度。生命是无价的,没有人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正如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西方国家,他们认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上帝赋予的,是神圣的,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生命,即使自己也不可以,人生命的期限都是由神确立的,他的存在或是结束都必须符合神的要求。基督教的《圣经》也认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上帝规定,任何人不可随意剥夺。而安乐死是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他是一种违背生命权的行为[3]。
  (四)从影響医学发展的角度。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改善和发展,一些目前看来是不可治愈的疾病很可能会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如果轻易的将一些目前看来是不治之症的患者放弃治疗允许其安乐死,这将阻碍医学的发展,医学将很难得到突破性进展。
  三、价值考量方面分析安乐死
  所谓价值考量就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按照一定的理念、原则和序列对不同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取舍的思维过程[4]。通过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不同人针对安乐死这个问题均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过于片面化、极端化,均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安乐死这个问题,而是脱离法律意义考虑安乐死的法律问题。持有积极态度的人忽略了安乐死的负面影响,最为典型的就是医生可能利用安乐死合法这个空子逃避法律对其医疗事故的制裁。消极态度的人忽略安乐死的积极意义,最为典型的就是安乐死可以是一家庭摆脱严重的负担。因此,通过价值考量分析,若肯定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安乐死的实践过程。一方面从主体角度,使用安乐死的人必须是患有不治之症、承受着精神和身体极端的痛苦来度过死亡阶段,并且是病人自己的要求。另一方面从客观角度,必须严格区分“绝症”、“死亡”和‘“痛苦”,安乐死是否可以运用于身体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童,这些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不可以以任何人的主观臆断为标准。最后从程序角度,安乐死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制,包括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最后我们必须明确安乐死的责任问题,以防止安乐死的滥用。
  只有严格按照以上程序,我们才可以确定一个人是否适用安乐死,而不可以简单的只考虑其积极方面或者是过度的考虑其消极方面,一味地将其拒之门外,我们应综合考量安乐死的价值,例如,从社会和个人角度,将其合法化,合理的适用安乐死。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三木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初探法学评论,2014(76)
  [2] 赵雪莲,毛群安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中国伦理学,2013(5
  [3] 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
  [4] 陈兴良、曲兴久案例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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