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程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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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庭前程序做了重大改革,庭前会议程序成了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本文简述了庭前会议程序的概念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程序;浅析
  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提高了办案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大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公开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使更多人了解案件信息,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一、庭前会议程序简述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理论界将此条款之规定称为庭前会议程序,其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该程序的建立,突破了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传统程序,是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插入的中间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提高审判的效率,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同样重要性。从建立必要性方面来看,主要是为了减少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因程序问题所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因而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并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二、庭前会议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庭前会议程序提起的主体
  庭前会议程序的实施由谁提起,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基于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能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或者要求;建议或要求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对于法庭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他们没有决定权;审判人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等,决定是否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当事人参加,从某种角度看,控辩双方具有对抗的特点,审判人员可以更为全面的当面听取意见,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法官因单方面接触当事人而带来的片面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当事人对公正的怀疑性。但该法官应不应当是主审该案的法官,目前尚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应由非庭审法官承担,以排除法官预断,避免法官先入为主;非庭审法官不参与案件事实、案件定罪量刑等相关证据的实质审查,可以由专门的法官承担。个人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预审法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并没有涉及实体性问题审查,因此我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可以与之后进行审判的法官为同一法官。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环节。
  (二)庭前会议的相关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列举了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做出限制性规定,表明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条所列举的范围,其内容比法条应当更加具有广泛性,应当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应当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为目的,但不得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
  庭前会议内容,应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内容。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解决,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三、如何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几点建议
  庭前会议程序作为新刑诉法的重要亮点之一,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在重新架构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同时,更有利于落实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但该程序毕竟在我国还是起步阶段,其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效力应首先得到明确。如果在庭前会议程序中仅仅只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能确定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不仅会浪费审判资源及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可能会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负担。
  (二)应明确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的程序。本人认为,控辩双方当事人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召开庭前会议,围绕讨论议题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召开流程可以参照法庭审理的程序,由主持人员核对与会人员的信息后,宣布庭前会议的开始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三)应区别规定被告人是否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究竟哪些类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实践中审、诉、辩三方存在不一致看法,而且对于有些涉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被告人的缺席也不利于保障其刑事诉讼权利。
  (四)加强庭前会议程序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公诉人一方面应当履行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责,通过发表意见、证据展示,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人民法院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口头纠正,也可以会议结束后向本院检察长汇报后,制书面纠正意见。
  参考文献
  [1]范旭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
  [2]彭军.梁千钧.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学分析和检察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1,(26).
  [3]傅郁林.诉答程序·程序时效·诚信机制--"答辩失权"的基础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5.
  [4]陈桂明.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中的几对关系问题[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04).
  [5]杨晓.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检察职能延伸[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6]陆振华.方仕根社会管理创新的行政法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10).
  [7]向忠诚.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J].求索,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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