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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公开的三大财务报表是信息使用者用来分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的主要参考文件,能使其做出更符合自己的预测和决策。财务报表之外的信息,则是正确理解表内信息和对或有事项的进一步补充和诠释,能使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完整无误。本文首先介绍表外信息,其次通过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做简要概述,最后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表外信息 披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不断的更新进步,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管理者公开的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表内信息对使用者的影响外,表外信息则进一步反映了公司对于当下规划及未来发展等种种事物的补充和阐述。关于法律文件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2007年就已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4年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修订。但是随着大多数公司选择上市发行股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也渐渐浮现,例如: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海联讯、康达新材涉嫌IPO造假、*ST新都担保吃官司不披露重大信息等都充分暴露了信息披露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同时显示出我国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透明度意识性的缺乏以及各机构监管力度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等问题。本文着重探讨表外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决策研究,有助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规范指引,同时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信息质量提出可借鉴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分析
1.上市公司表外信息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经过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正式实施。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上市公司披露现状。目前了解到中国的上市公司披露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业绩预测,业绩预告方面有巨大的差异,存在知瞒不报或拖延预告的情况。第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 仅2014年第一季度就有三家公司逾期披露报告(ST成城、*ST国恒、博汇纸业)。还有些公司对股权更换,对外担保、补偿承诺的部分,不及时披露(如泰达股份,西藏天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权益变动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错误(如S前锋)。第三,涉嫌虚假披露或信息遗漏,涉及事项有公司协议、合同、贷款、诉讼、担保、股权转让、资本交易等(如* ST国创),以及未按程序披露关联交易(如科伦药业,纳川股份),涉嫌伪造收入、银行单据、应收账款等方面。
3.规范运作方面。第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形式包括为关联方垫付款项(如中原特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贷款担保(如泸天化),转让给控股股东自有资金(如步森股)等。第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一些公司未按照规定或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如众和股份),募集资金更改投向没有按规定履行,涉嫌挪用募集资金(如* ST国恒)。第三,公司治理不规范:一些企业,“三会”运作不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职存在违规兼职等情况(如江西股份)。
4.财务会计处理方面。第一,会计制度不合理或违反会计准则:有些公司遵循的会计方针,根据不足或会计制度不符合公司需求不符合国家规定;股权交易,股权确认有违反会计准则的嫌疑。第二,会计处理不合规:有的金融资产,经常往来账户分类处理不准确,研发费用归类不恰当,销售和会计处理不规范(如金信诺),资产减值准备不严谨,未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5.公司内部欠缺自我管理监督部门。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内部并没有真正组建内部监管部门。监事会也没有切实履责,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岗位培训,甚至一部分监事会成员都是由本公司管理层兼任,这样的岗位形同虚设。作为自我约束的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自我管理有所欠缺。
6.监管机构强制性披露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缺少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认定范围,如什么是虚假信息,如何确认信息真实程度,当信息第一时间披露出来时监管部门能否快速的分辨真伪。对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需要一个更加准确的界定而不仅仅是行政的處罚,证监会的谴责批评和市场禁入,而且这并不能给股东及各界投资者挽回损失。因此可见我们还是需要更加严格规范的法律以及在严格法律下塑造的环境。
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
1.完善法律制度。
1.1配套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一个准则的力量对于整个经济市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应该配合修订我国刑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使其形成一个配套的监管体系,在市场的外围形成一个具体的框架,法律的作用才能深入整个市场。在具体实施时依法惩治不良现象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惩治力度,一旦发现作假,严惩不贷。证券市场制度的建设应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尽快改善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方式方法,时间规定,以及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做一个详尽法律规章,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
1.2惩罚分明实现奖惩机制。在我国,法律的规范都以惩为中心,如若违法则必究。而现在的经济市场应惩则狠,奖则明。对于遵纪守法的上市公司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其奖励,从而改善整个市场,使其良性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严谨合规的投资市场。
2.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建立诚信披露等级制度和社会公开通报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对其真实充分等要求进行等级判定,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及时通报。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不合规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按现行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曝光,将具体的惩处落实到个人和企业自身,从问题源头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是对信息披露最根本的保障。由于利益的导向性,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各高管之间的矛盾,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出现,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为规避类似的情况出现,应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完善三会议事准则,明确各高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协调运作,制衡发展,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解决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
4.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是从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建立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尤其明确公司的监事会,能否将职责落实,使企业工作处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对整个公司乃至整个经济市场是强有力的核心控制。
5.强化外部监督体系。
5.1监管机构加强职责管理。监管机构应全方位留意市场的各个变化,将监督检查落实到地方监管部门,实行中央对地方的责任制度。地方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逐个排查或抽查,督促公司各部门诚信守法。可以采用新监测技术,新监测方法,保持快捷高效的信息披露渠道,配合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
5.2加强舆论监督。在信息化大数据的时代,生活的一举一动近乎是透明的。利用互联网的传播性,使社会公众都积极参与其中,监督检举违法行为,增强对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建立上市公司失信举报信箱,放大群众的力量,多方面打通监管机构的电子眼,进一步完善外围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岳.如何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8.
[2]姚毅,财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分析[J].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1,3.
[3]罗家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研究[J].鄂州大学学报,2014,1.
[4]董丽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披露的研究[J].投资与合作2013,4.
作者简介:孙立娟(1989— )、女、汉族,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
关键词:上市公司 表外信息 披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不断的更新进步,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管理者公开的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表内信息对使用者的影响外,表外信息则进一步反映了公司对于当下规划及未来发展等种种事物的补充和阐述。关于法律文件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2007年就已颁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4年人大常务委员会又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行修订。但是随着大多数公司选择上市发行股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也渐渐浮现,例如: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海联讯、康达新材涉嫌IPO造假、*ST新都担保吃官司不披露重大信息等都充分暴露了信息披露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同时显示出我国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透明度意识性的缺乏以及各机构监管力度不足以震慑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等问题。本文着重探讨表外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决策研究,有助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规范指引,同时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信息质量提出可借鉴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表外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分析
1.上市公司表外信息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经过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正式实施。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上市公司披露现状。目前了解到中国的上市公司披露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业绩预测,业绩预告方面有巨大的差异,存在知瞒不报或拖延预告的情况。第二,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 仅2014年第一季度就有三家公司逾期披露报告(ST成城、*ST国恒、博汇纸业)。还有些公司对股权更换,对外担保、补偿承诺的部分,不及时披露(如泰达股份,西藏天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权益变动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错误(如S前锋)。第三,涉嫌虚假披露或信息遗漏,涉及事项有公司协议、合同、贷款、诉讼、担保、股权转让、资本交易等(如* ST国创),以及未按程序披露关联交易(如科伦药业,纳川股份),涉嫌伪造收入、银行单据、应收账款等方面。
3.规范运作方面。第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形式包括为关联方垫付款项(如中原特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贷款担保(如泸天化),转让给控股股东自有资金(如步森股)等。第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一些公司未按照规定或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如众和股份),募集资金更改投向没有按规定履行,涉嫌挪用募集资金(如* ST国恒)。第三,公司治理不规范:一些企业,“三会”运作不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职存在违规兼职等情况(如江西股份)。
4.财务会计处理方面。第一,会计制度不合理或违反会计准则:有些公司遵循的会计方针,根据不足或会计制度不符合公司需求不符合国家规定;股权交易,股权确认有违反会计准则的嫌疑。第二,会计处理不合规:有的金融资产,经常往来账户分类处理不准确,研发费用归类不恰当,销售和会计处理不规范(如金信诺),资产减值准备不严谨,未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5.公司内部欠缺自我管理监督部门。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内部并没有真正组建内部监管部门。监事会也没有切实履责,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岗位培训,甚至一部分监事会成员都是由本公司管理层兼任,这样的岗位形同虚设。作为自我约束的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自我管理有所欠缺。
6.监管机构强制性披露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缺少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认定范围,如什么是虚假信息,如何确认信息真实程度,当信息第一时间披露出来时监管部门能否快速的分辨真伪。对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需要一个更加准确的界定而不仅仅是行政的處罚,证监会的谴责批评和市场禁入,而且这并不能给股东及各界投资者挽回损失。因此可见我们还是需要更加严格规范的法律以及在严格法律下塑造的环境。
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
1.完善法律制度。
1.1配套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一个准则的力量对于整个经济市场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应该配合修订我国刑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使其形成一个配套的监管体系,在市场的外围形成一个具体的框架,法律的作用才能深入整个市场。在具体实施时依法惩治不良现象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惩治力度,一旦发现作假,严惩不贷。证券市场制度的建设应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尽快改善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内容,方式方法,时间规定,以及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做一个详尽法律规章,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
1.2惩罚分明实现奖惩机制。在我国,法律的规范都以惩为中心,如若违法则必究。而现在的经济市场应惩则狠,奖则明。对于遵纪守法的上市公司应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其奖励,从而改善整个市场,使其良性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严谨合规的投资市场。
2.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市公司建立诚信披露等级制度和社会公开通报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对其真实充分等要求进行等级判定,并在指定的官方网站及时通报。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不合规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将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按现行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曝光,将具体的惩处落实到个人和企业自身,从问题源头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是对信息披露最根本的保障。由于利益的导向性,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各高管之间的矛盾,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出现,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为规避类似的情况出现,应建立健全公司制度,完善三会议事准则,明确各高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协调运作,制衡发展,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根本解决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
4.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是从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建立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尤其明确公司的监事会,能否将职责落实,使企业工作处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对整个公司乃至整个经济市场是强有力的核心控制。
5.强化外部监督体系。
5.1监管机构加强职责管理。监管机构应全方位留意市场的各个变化,将监督检查落实到地方监管部门,实行中央对地方的责任制度。地方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逐个排查或抽查,督促公司各部门诚信守法。可以采用新监测技术,新监测方法,保持快捷高效的信息披露渠道,配合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
5.2加强舆论监督。在信息化大数据的时代,生活的一举一动近乎是透明的。利用互联网的传播性,使社会公众都积极参与其中,监督检举违法行为,增强对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建立上市公司失信举报信箱,放大群众的力量,多方面打通监管机构的电子眼,进一步完善外围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岳.如何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8.
[2]姚毅,财务报表表外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分析[J].企业家天地(中旬刊),2011,3.
[3]罗家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研究[J].鄂州大学学报,2014,1.
[4]董丽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披露的研究[J].投资与合作2013,4.
作者简介:孙立娟(1989— )、女、汉族,山东省聊城市,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