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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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历史上、现在都存在法律移植,而且极有可能,法律移植将会长期存续下去。在决定是否移植时,法律能否移植的抽象思考被社會是否需要移植某一法律的具体问题所置换。对法律移植的后果的前瞻性预测被省略,直到法律移植的后果真切的到来。这导致许多法律移植以热望始、以失望终。然而,失败的先例并没有阻挡法律移植的脚步。除非理论能证明法律移植无从成功,或者经验已表明法律移植从无成功,则法律移植或能停止;否则,理论界所能做、所应做的,也许只是理解法律移植行为本身,劝说立法者慎重移植、帮助立法者移植成功、克服法律移植的诸多弊害,从而使法律移植顺应乃至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移植;生物学;植体;受体
  一、生物学的启示和法律的移植
  移植,原意为将植株由甲地移往乙地,后被动物学、医学借用,指称器官在动物或人体之间移转接受。所谓法律移植,不过是一种形象化的比喻,用以说明一国(地区)对他国(地区)既有法律经验的采用。这一比喻并不十分确切,生物学和医学的移植对象是一个客观实体,具有唯一性,移往彼地,则此地并不留存;法律上的移植,移植对象是一种知识、经验或观念,从理论上讲,可以被无限复制,移植之后,在原产地并无丝毫毁损。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移植还不如法律克隆来得形象。但移植一词还能表明移植对象(简称植体)和植入环境(简称受体)之间紧密的甚至是有机的联系,这一点又为克隆一词所不及。
  法律移植与生物移植一样,要求植体与受体的相容性,或者说要求受体与供体(原生环境)之间质的相似性。这使得法律移植几乎与生物移植同样地困难,但也同样地具有成功的可能。而且,来自生物移植的启示告诉我们,法律移植与生物移植之间的差异使得法律移植没有生物移植那么艰难,因而法律移植成功的可能性似乎要更大一些。试解析如下:受体系统内部联系越紧密、越精致,对异物的排斥越剧烈,移植越困难。故生物移植,难。法律移植的受体是人类社会,虽然有社会有机体一说,但这不过是一个蹩脚的譬喻:动物和人体作为高级有机体,体内联系异常繁复,牵一发而动全身,进行器官移植十分困难;社会内部的关系虽然也十分复杂,但其联系并没有有机体那么紧密,容存外来事物的空间相对较大。
  受体系统外部越封闭,打开系统越困难,移植对系统的伤害(成本)越大。生物体与生物体所处环境之间径渭分明,生物体的完整性决定了它的封闭性,而社会系统较为开放,小社会之外是大社会,其边界模糊不清。社会越开放,法律移植越容易。
  如植体不变,受体系统范围越大,移植越容易。与所有的生物体相比,社会系统无疑是最大的系统,可容纳许多大大小小的植体。
  受体系统可存续的时间越长,则容忍植体的能力越强,这表明移植对系统的伤害越小。与生物体尤其是动物相比,社会系统存续的时间更长,因此,可以预料,法律移植比器官移植对受体系统的伤害更小,法律移植比器官移植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植体有无复制的可能决定了供体提供植体的可能。生物移植的植体唯一性将使得供体献出植体时遭受损害,这表现在器官移植中,便是许多人不愿捐献器官。而法律移植的植体可反复克隆,因而供体提供植体不会受损,一般不存在不愿提供植体的障碍。
  植体的独立性越弱,对供体的依赖性越强,移植条件越苛刻,移植成功的可能性便相应减小。生物器官对生物依赖性极强,所以器官移植极其困难。而法律移植中,有些法律自成一体,与其原存的独特社会联系不甚紧密,则移植起来要相对容易一些。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最坏的移植结果不同。法律移植最坏的结果大不了是付出一定代价,去除植体,恢复原貌,而生物器官移植的最坏后果则可能是受体灭亡。也许这正是法律移植得以成行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移植成功的条件
  法律移植的成功,尚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第一,供体与受体之间质的相似性。考察供体与受体之间质的相似性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有没有同样的社会问题,二是核心环境是否相同或可不可以变得相同。若答案是肯定的,则移植成功有望。第二,植体本身较强的生命力。法律植体的生命力,从根本上取决于它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的存续时间,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完善程度,包括内容的妥当、形式的合理、实施的便利和功能的强大程度,也取决于法律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法律植体的生命力,还取决于法律自身的韧性、弹性。第三,植体与受体之间的较大的亲和力。植体如果仅仅是单纯地构成对受体的压力,则移植必然难以成功;相反如果植体与受体之间具有较好的亲缘关系,则移植易于成功。判断植体与受体之间的亲和力大小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供体与受体之间的相似程度。从理论上说,供体与受体之间相同点越多,相似程度越多,则植体与受体之间的亲和力越大。二是植体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在供体与受体中独立程度与相同程度。程度越大,亲和力越大。三是植体与受体中相近制度的结构近似程度。若植体与那些制度结构同一或相近,则亲和力较大。四是植体与受体中相近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或交错程度。互补性越大,交错的地方越少,则亲和力越大。第四,在受体中植体所取代的原有制度较弱或易于改变,至少要可以改变。第五,受体具有必要的开放性。
  三、总结
  法律移植之后,要促进本国法对植体的吸收同化。促进两种不同法文化的融合,从而使所移植的法律成为本国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过程往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维持移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绝不能稍遇挫折就改弦易辙。实际上,法律移植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在移植初期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也是正常的,这就需要寻找原因,对症下药,要么对植体进行修正,要么对受体进行调整,对植体所必需的核心环境进行改造,必要时进一步引进某些配套制度,培育民众相关的法律意识,从而缓和或消弥冲突,促进转化,最终实现所移植法律的本土化,推动社会的发展。
  总而言之,法律移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移植不可避免;但移植若要真正推动社会发展,必须十分慎重,要考虑移植所需的一系列条件,力促移植成功。
  作者简介:
  张骏(1990—),男,汉族,辽宁大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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