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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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分析了施工单位“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探讨了施工单位“安管人员”落实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如何确定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关键词】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安管人员”在整个施工企业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责任重大。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依法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队长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时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现场监督。
  1、“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分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是: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施工措施要求监督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报告给项目负责人;街道安全隐患报告后,项目负责人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直至消除隐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过定期或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项目部完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安管人员”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的相互关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的是每天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排查,主要负责人承担的定期或专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抽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明确规定“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安全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好检查记录”,在实践上,项目负责人一般每周或每旬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督查。排查的要求是发现全部安全隐患,督查的要求是督促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协调项目部有关人员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运作,抽查的要求是通过现场特定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核查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
  (3)项目负责人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隐患整改工作中的相互关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在于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在于接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整改安全隐患。就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而言,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资是一个整体,但是发生事故后追究责任,还是应当加以区分的。
  (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还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二是及时准确的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5)主要负责人职责中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如何解释。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的时限应当是根据施工单位实际确定,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应当包括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前检查,全国人大召开等重要会议前检查,雨季、冬季等季节性检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的应急检查。
  2、“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错作为。如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法定职责对承建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而是推诿给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规由施工现场技术、安全人员负责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发现隐患不按规定上报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因管理权限限制导致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的“安管人员”法定职责认定有关人员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乱作为。例如,对由于检查不到位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未按规定的法定职责追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按我生产检查责任,而仅追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或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未按规定的法定职责追求项目负责人责任,而追究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3、对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思考
  (1)是否应当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违法惩处进一步细化、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有关条文规定不清,解释不准,有必要在修订时讲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违法惩处规定单独成条,一一对应,做到职责和罚则的规定清晰化、明确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加大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承建工程项目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管人员”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其是否履职尽责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能力远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大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力度。
  (3)是否增加“在岗不在编”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责任?所谓“在岗不在编”是指施工过程中部履行合法变更手续中途上岗,代替经法定招投标确定的“安管人员”的人员,在当前建筑市场情况下,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有必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的惩处规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質[2011]111号)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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