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已经充分受到重视和强调。但要保证经济发展,只有法治——依据普通法律的统一是不够的,因为法治本身并不能保证“法”本身的合理性,也没有鉴别“良法”与“恶法”的标准。但是宪政的实施却突破了法治的局限性,通过适用宪法规范,宪政为法治本身奠定了更深层次的正当性基础。
一、从发达国家的法制史来看,宪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功不可没
宪政对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政体制的有效实施为北美大陆保障了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和平、稳定和繁荣。美国联邦宪法的起源主要是为了促进北美地区的经济发展,以更有效地保障私有产权,防止各州政府破坏契约义务。历史实践表明,“通过纵横两个维度的分权,美国联邦宪法不但为政府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控制,而且妥善化解了不同地区之间的潜在矛盾,从而在体制上保障了贯穿北美大陆的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西欧国家的战后经验反映了同样的发展趋势。从这些国家的发展趋势上看,其经济在或得一定发展程度之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纵观各国的法制史,一个国家要想获得长期稳定持续的经济发展,宪政居功甚伟。
二、宪政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宪政将更有效的保障私有权和经济活动自由,从而使促进经济发展的外部保障环境上升到宪法高度
经济发展的关键有两个:尽可能清晰地界定产权,并保证契约获得严格的执行,否则人们将没有什么兴趣在一起合作。实证研究表明,产权、法治、合同有效性和政治自由的保障对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尤其重要。经济自由和良好企业环境的缺乏以及对财产的任意剥夺都将抑制经济增长和发展。宪政的实施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早在1982年宪法第12条就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近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对于私有权和经济活动自由的保障,特别是宪法中对于私有财产的规定,对于投资环境的良性发展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功效。比如2004年经过修正的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为普遍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观念子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转变,它们将对中国经济发展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宪政有利于提高宪法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的稳定性
法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映射,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前进,法也应该随之进步。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稳定性却是摆在首位的。由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因而如果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那么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而宪法中所保护的权利在经过实施之后带上了社会意义,对权利的变更乃至取消必然会导致激烈的社会争议;反之如果宪法没有获得实施,权利就不能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去,因而空洞的宪法权利可随意发生变更,而不会引起太多人的注意。美国联邦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详尽,所以其在两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保持了高度稳定。我国的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它的修改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法律对于权利保护的延续性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提高宪法稳定性,特别是提高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的稳定性也就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三)宪政限制政府的任意性,保护有限的社会资源,并妥善分配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最大程度的激发社会的经济活力
“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建立有限政府就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实施宪政,限制政府行为的任意性,来保护有限的社会资源。
三、进一步完善中国宪政制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宪政是一个庞大的概念,一个永无止境的目标,不可能一夜之间实现。宪法的内容不可能自动贯彻于客观现实生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纸上的宪法”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宪法”。如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宪政制度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进一步健全法治。特别是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完善要摆在首位。二是完善民主。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进一步扩大直选的范围和层次,保证人民代表所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妥善处理民主和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法审查机构和人大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权力分工,防止互相越权现象的发生。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民主环境。三是真正建立有限政府的精神。建立有限政府,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找寻出一种合理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均衡关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分税制”,促进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良性互动,以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宪政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也不可否认经济发展对于宪政和法治的促进作用。我们当前所要做的就是从更广的视角论证一个国家的宪政和经济与社会繁荣之间的紧密联系,明确宪政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完善宪政制度,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良性的发展。
(吴翔飞,1984年生,安徽阜阳人,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军事法理学)
一、从发达国家的法制史来看,宪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功不可没
宪政对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政体制的有效实施为北美大陆保障了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和平、稳定和繁荣。美国联邦宪法的起源主要是为了促进北美地区的经济发展,以更有效地保障私有产权,防止各州政府破坏契约义务。历史实践表明,“通过纵横两个维度的分权,美国联邦宪法不但为政府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控制,而且妥善化解了不同地区之间的潜在矛盾,从而在体制上保障了贯穿北美大陆的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西欧国家的战后经验反映了同样的发展趋势。从这些国家的发展趋势上看,其经济在或得一定发展程度之后,本身也开始向宪政体制转变,从而保持了经济的稳定发展。纵观各国的法制史,一个国家要想获得长期稳定持续的经济发展,宪政居功甚伟。
二、宪政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宪政将更有效的保障私有权和经济活动自由,从而使促进经济发展的外部保障环境上升到宪法高度
经济发展的关键有两个:尽可能清晰地界定产权,并保证契约获得严格的执行,否则人们将没有什么兴趣在一起合作。实证研究表明,产权、法治、合同有效性和政治自由的保障对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尤其重要。经济自由和良好企业环境的缺乏以及对财产的任意剥夺都将抑制经济增长和发展。宪政的实施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早在1982年宪法第12条就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近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对于私有权和经济活动自由的保障,特别是宪法中对于私有财产的规定,对于投资环境的良性发展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功效。比如2004年经过修正的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为普遍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观念子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转变,它们将对中国经济发展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宪政有利于提高宪法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的稳定性
法是社会生活的一种映射,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前进,法也应该随之进步。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宪法,稳定性却是摆在首位的。由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因而如果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那么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而宪法中所保护的权利在经过实施之后带上了社会意义,对权利的变更乃至取消必然会导致激烈的社会争议;反之如果宪法没有获得实施,权利就不能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去,因而空洞的宪法权利可随意发生变更,而不会引起太多人的注意。美国联邦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详尽,所以其在两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保持了高度稳定。我国的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它的修改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法律对于权利保护的延续性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提高宪法稳定性,特别是提高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的稳定性也就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三)宪政限制政府的任意性,保护有限的社会资源,并妥善分配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最大程度的激发社会的经济活力
“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建立有限政府就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实施宪政,限制政府行为的任意性,来保护有限的社会资源。
三、进一步完善中国宪政制度,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宪政是一个庞大的概念,一个永无止境的目标,不可能一夜之间实现。宪法的内容不可能自动贯彻于客观现实生活,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纸上的宪法”才能转化为“现实中的宪法”。如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宪政制度应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进一步健全法治。特别是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完善要摆在首位。二是完善民主。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进一步扩大直选的范围和层次,保证人民代表所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妥善处理民主和宪政的关系,明确宪法审查机构和人大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权力分工,防止互相越权现象的发生。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民主环境。三是真正建立有限政府的精神。建立有限政府,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找寻出一种合理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均衡关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分税制”,促进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良性互动,以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宪政对于市场经济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也不可否认经济发展对于宪政和法治的促进作用。我们当前所要做的就是从更广的视角论证一个国家的宪政和经济与社会繁荣之间的紧密联系,明确宪政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完善宪政制度,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良性的发展。
(吴翔飞,1984年生,安徽阜阳人,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军事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