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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4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确立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该制度有利于规范检察官办案。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其操作的关键在于明确检察官责任及规定减责、免责情形。以实现有权有责,不枉不纵。
关键词:检察官责任;措施;减责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承担现状
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详细的规定了检察官的责任和义务,但对于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是,小错案自己担,或领导私下批评或通报批评,或调离办案岗位,或接受处分。大错案单位担,如赵作海案出现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首当其冲的是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对赵作海深深鞠躬,而对承办法官和检察官是否追责,追多大责网上讨论较少。此外,承办人当“替罪羊”者也是大有人在,承办人尽了责,但没有话语权,只能按领导意见办理,案件一旦出错却无从追责,只能由承办人承担。
综上,厘清检察官责任既是对其的约束又是对其的保护,既是紧箍咒,又是护身符。
二.加强检察官责任措施
检察官能否办出高质量的案件,除了外部干扰外,还与其办案水平、办案能力高低有关。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历史和地理条件限制,单位内有法律资格的人员不多。该状况的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追究责任是手段,保证办案质量是目的。因此,确立检察官责任制,拧紧责任这根弦的同时,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为检察官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制度环境。
(一)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办案人员资格门槛。
检察机关每个科室的负责人除了业务能力和工作年限达到要求外,还必须具有A证。业务部门更应如此,且业务部门具有A证的检察官应占科室人数的70%,如侦监、起诉、反贪、反渎等部门,且刚入职公务员即使拿到A证也应工作一年才能单独办案。在西部偏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取得A证人员达不到该比例,则办案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办案经验。提高办案人员资格门槛,是落实检察官责任制的前提和必须。
2. 发挥传、帮、带作用,杜绝年轻检察官“裸体”上阵。
把一些资历高、能力强、办案年限长的检察官分组,把关年轻检察官的案件,减少办案风险,传授办案经验。阜阳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做法值得推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尝试由科室副职分片把关案件,这样效果更佳。
3.科室定期交流、学习。
科室会议内容包括:理解新法、学习本市(省)撤诉或宣判无罪的案件、学习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具有全国影响的错案、本科(处)室出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等与业务提升有关的内容。既拉车,又看路。
加大对检察官的培训力度,也是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和政治素质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检察官培训多为领导设计,一线基层办案人员参加培训的机会较少。同时,由于时间紧,考核标准低,培训成了消遣、福利,培训效果不明显。因此应改革该制度,使其回归本质。
4.开展单位之间业务交流
每年年底,各个上级检察机关都会对下年的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如开展观摩庭、辩护赛、优秀审查报告评选等活动。这些活动大部分都能按计划实施,但由于场地及人员限制,很多时候都是科室领导必参加,另带1-2名业务骨干,年轻非骨干同志参加的机会不多。该情形在市级院表现的还不是很明显,县级院僧多粥少,到市里参加观摩庭的机会还是有的,到省参加观摩庭的机会屈指可数。故,多给年轻同志学习交流的机会,是提高其办案水平的重要举措。
三、检察官办案减责、免责情形
(一)检察官责任的承担
检察官责任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检察机关办案的三级审批制,又使得检察官的责任承担又有特殊性。以在公诉部门为例,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承办检察官根据证据、事实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起诉,或不起诉(四种情形),或改变定性。但其意见还需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批。如果承办人意见和科室意见不一致,还需通过检委会决定。
因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具有一定层次性,故追责程序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赔偿规定坚持的原则为朴素法则,谁的决定最终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责任谁来承担。如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检察机关承担责任的情形: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样的道理,检察官责任也应坚持该原则,即“由决定者负责”。
(二)检察官减责、免责情形
建立检察官办案主要责任制,明确其办案减责、免责情形非常重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正确、合法履行办案职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案。按程序办事是最基本的保障。2.没有漏摘主要证据,且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及存在的瑕疵在审查报告中明确提出。3。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4.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
其次,经科室讨论或上检委会的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时提出了案件定罪风险及证据存在的问题,在领导提出不同意见时,承办人且已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承办人观点未被采纳。
最后,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案件定罪量刑发生重大改变。
四、检察官责任追责程序
疲于追责难免分散办案精力,因此无需设立专门机构定期排查案件质量。一旦某案遭当事人申诉、举报,或网络炒作,或工作中发现,则可启动案件倒查机制。
首先,查看承办人是否按法定程序合法、正确办案。
其次,看其意见是否明确退出,科室及领导如何决定,谁的责任谁承担。
同时有条件的检察院也可采用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本机关案件质量把关。
结语:厘清检察官责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而明确检察官责任措施及减责情形,是激发检察官办案热情的需要,也是促使整个检察系统有序运行的需要。
关键词:检察官责任;措施;减责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承担现状
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详细的规定了检察官的责任和义务,但对于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是,小错案自己担,或领导私下批评或通报批评,或调离办案岗位,或接受处分。大错案单位担,如赵作海案出现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首当其冲的是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对赵作海深深鞠躬,而对承办法官和检察官是否追责,追多大责网上讨论较少。此外,承办人当“替罪羊”者也是大有人在,承办人尽了责,但没有话语权,只能按领导意见办理,案件一旦出错却无从追责,只能由承办人承担。
综上,厘清检察官责任既是对其的约束又是对其的保护,既是紧箍咒,又是护身符。
二.加强检察官责任措施
检察官能否办出高质量的案件,除了外部干扰外,还与其办案水平、办案能力高低有关。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历史和地理条件限制,单位内有法律资格的人员不多。该状况的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追究责任是手段,保证办案质量是目的。因此,确立检察官责任制,拧紧责任这根弦的同时,还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为检察官成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制度环境。
(一)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办案人员资格门槛。
检察机关每个科室的负责人除了业务能力和工作年限达到要求外,还必须具有A证。业务部门更应如此,且业务部门具有A证的检察官应占科室人数的70%,如侦监、起诉、反贪、反渎等部门,且刚入职公务员即使拿到A证也应工作一年才能单独办案。在西部偏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取得A证人员达不到该比例,则办案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办案经验。提高办案人员资格门槛,是落实检察官责任制的前提和必须。
2. 发挥传、帮、带作用,杜绝年轻检察官“裸体”上阵。
把一些资历高、能力强、办案年限长的检察官分组,把关年轻检察官的案件,减少办案风险,传授办案经验。阜阳市检察院公诉处的做法值得推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尝试由科室副职分片把关案件,这样效果更佳。
3.科室定期交流、学习。
科室会议内容包括:理解新法、学习本市(省)撤诉或宣判无罪的案件、学习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具有全国影响的错案、本科(处)室出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等与业务提升有关的内容。既拉车,又看路。
加大对检察官的培训力度,也是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和政治素质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检察官培训多为领导设计,一线基层办案人员参加培训的机会较少。同时,由于时间紧,考核标准低,培训成了消遣、福利,培训效果不明显。因此应改革该制度,使其回归本质。
4.开展单位之间业务交流
每年年底,各个上级检察机关都会对下年的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如开展观摩庭、辩护赛、优秀审查报告评选等活动。这些活动大部分都能按计划实施,但由于场地及人员限制,很多时候都是科室领导必参加,另带1-2名业务骨干,年轻非骨干同志参加的机会不多。该情形在市级院表现的还不是很明显,县级院僧多粥少,到市里参加观摩庭的机会还是有的,到省参加观摩庭的机会屈指可数。故,多给年轻同志学习交流的机会,是提高其办案水平的重要举措。
三、检察官办案减责、免责情形
(一)检察官责任的承担
检察官责任对案件质量承担责任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检察机关办案的三级审批制,又使得检察官的责任承担又有特殊性。以在公诉部门为例,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承办检察官根据证据、事实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起诉,或不起诉(四种情形),或改变定性。但其意见还需科室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批。如果承办人意见和科室意见不一致,还需通过检委会决定。
因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具有一定层次性,故追责程序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赔偿规定坚持的原则为朴素法则,谁的决定最终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责任谁来承担。如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检察机关承担责任的情形: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样的道理,检察官责任也应坚持该原则,即“由决定者负责”。
(二)检察官减责、免责情形
建立检察官办案主要责任制,明确其办案减责、免责情形非常重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正确、合法履行办案职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案。按程序办事是最基本的保障。2.没有漏摘主要证据,且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及存在的瑕疵在审查报告中明确提出。3。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4.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
其次,经科室讨论或上检委会的案件,承办人在汇报时提出了案件定罪风险及证据存在的问题,在领导提出不同意见时,承办人且已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承办人观点未被采纳。
最后,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案件定罪量刑发生重大改变。
四、检察官责任追责程序
疲于追责难免分散办案精力,因此无需设立专门机构定期排查案件质量。一旦某案遭当事人申诉、举报,或网络炒作,或工作中发现,则可启动案件倒查机制。
首先,查看承办人是否按法定程序合法、正确办案。
其次,看其意见是否明确退出,科室及领导如何决定,谁的责任谁承担。
同时有条件的检察院也可采用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本机关案件质量把关。
结语:厘清检察官责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而明确检察官责任措施及减责情形,是激发检察官办案热情的需要,也是促使整个检察系统有序运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