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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就是指国家对于土地权利内容和种类进行规定,土地的权利体系设置一直都在构建土地制度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行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使用权以及所有权,其中所有权又包括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使用权又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等,我们从操作登记方面来看,他项权利主要包括租赁权和抵押权等等。本文中,笔者就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造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划拨国有土地抵押转让取得出租制度改造分析
长久以来,我们对于划拨土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问题并没有十分深入的研究,最终导致了不管是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在理论方面,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一直都存在着很多错误和模糊的认识,将这些错误认识进行澄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本来的面目进行展露,已经成为了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面的最新要求。下面,笔者就对自身多年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探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造。
一、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进行依法批准的,在土地使用人员已经缴纳了安置、补偿费用以后把这一幅土地交付给其进行使用,或者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武昌的交付给土地使用人员进行使用的这一种行为,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这一个规定,以划拨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了行政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并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主要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使用人员缴纳补偿费、拆迁安置以及无偿取得这两种形式,不管是哪一种形式,土地的使用人员都不需要再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除了法规和法律另外有规定这一种情况之外,国有划拨土地并没有使用期限对其进行限制,但是没有经过许可,绝对不能对其实行抵押、出租以及转让等等经营活动;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经过具有国有划拨土地批准权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核实,并且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工作的程序来进行手续的办理;在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之前,城市范围以外以及城市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我们除了出让土地之外的土地,都必须要按照划拨土地对其进行管理。
二、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改造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通过继承、交换以及买卖等等方式方法,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他人这一种行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已经作为了一个独立名词,当前在我国的法规和法律里面还没有出现,但是,是指意义上面的转让行为一直都在现实的生活里面存在着,比如说,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进行土地资产出让方式的转让,房地产等等地上的附着物转让引起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等,事实上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里面第三十九条已经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分为两种:可以不进行出让手续的办理,但是转让方必须要将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通过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且准予转让的,必须要由受让方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手续进行办理,并且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来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缴纳。
三、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制度的改造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就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作为一个出租人,将国有划拨土地在一定的时间里面交给承租人供其进行使用,并且对其收取一定的租金这一种行为,由此可见,土地的使用权出租过程中的出租方就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法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将营利作为目的,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这一种行为,必须要将租金里面所含有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领域中普遍存在,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一种情况下面,只要实现了抵押权,就产生了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效果一样,所以,在我们实现抵押权以后,原来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程序转变成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继续保持成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制度的改造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情况,要求我们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形式对其分别采用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处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具有很大的区别的,虽然这两种方式都对国家在一定的时间里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进行了规定,但是,在作价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的内容是不同的,这里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进行很好的改造。
五、结语
笔者首先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接着又从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改造、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制度的改造以及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制度的改造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造。
参考文献:
[1]纪擎. 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立法中存在的几个矛盾谈起[J]. 中国土地, 2005,(09).
[2]邱道持,刘明皓,薛俊菲,卫欣,廖万林. 小城镇供地模式改革的方向——以重庆市为例[J].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02,(01).
【关键词】划拨国有土地抵押转让取得出租制度改造分析
长久以来,我们对于划拨土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问题并没有十分深入的研究,最终导致了不管是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在理论方面,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一直都存在着很多错误和模糊的认识,将这些错误认识进行澄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本来的面目进行展露,已经成为了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面的最新要求。下面,笔者就对自身多年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探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造。
一、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进行依法批准的,在土地使用人员已经缴纳了安置、补偿费用以后把这一幅土地交付给其进行使用,或者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武昌的交付给土地使用人员进行使用的这一种行为,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这一个规定,以划拨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了行政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并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主要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使用人员缴纳补偿费、拆迁安置以及无偿取得这两种形式,不管是哪一种形式,土地的使用人员都不需要再缴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除了法规和法律另外有规定这一种情况之外,国有划拨土地并没有使用期限对其进行限制,但是没有经过许可,绝对不能对其实行抵押、出租以及转让等等经营活动;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要经过具有国有划拨土地批准权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核实,并且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工作的程序来进行手续的办理;在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之前,城市范围以外以及城市范围以内的国有土地,我们除了出让土地之外的土地,都必须要按照划拨土地对其进行管理。
二、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改造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通过继承、交换以及买卖等等方式方法,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他人这一种行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已经作为了一个独立名词,当前在我国的法规和法律里面还没有出现,但是,是指意义上面的转让行为一直都在现实的生活里面存在着,比如说,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中进行土地资产出让方式的转让,房地产等等地上的附着物转让引起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等,事实上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里面第三十九条已经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分为两种:可以不进行出让手续的办理,但是转让方必须要将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通过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并且准予转让的,必须要由受让方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手续进行办理,并且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来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缴纳。
三、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制度的改造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就是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作为一个出租人,将国有划拨土地在一定的时间里面交给承租人供其进行使用,并且对其收取一定的租金这一种行为,由此可见,土地的使用权出租过程中的出租方就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法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将营利作为目的,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这一种行为,必须要将租金里面所含有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制度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领域中普遍存在,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一种情况下面,只要实现了抵押权,就产生了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效果一样,所以,在我们实现抵押权以后,原来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程序转变成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还可以继续保持成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制度的改造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情况,要求我们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和不同形式对其分别采用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处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具有很大的区别的,虽然这两种方式都对国家在一定的时间里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进行了规定,但是,在作价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的内容是不同的,这里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进行很好的改造。
五、结语
笔者首先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接着又从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改造、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制度的改造以及关于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制度的改造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造。
参考文献:
[1]纪擎. 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立法中存在的几个矛盾谈起[J]. 中国土地, 2005,(09).
[2]邱道持,刘明皓,薛俊菲,卫欣,廖万林. 小城镇供地模式改革的方向——以重庆市为例[J].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02,(01).